西南交通大学、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

更新时间:2024-01-07 22:54:03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7日发(作者:方弘)

西南交通大学、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6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22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兵贺晓琼汪仁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西南交通大学;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赵杰

【当事人】西南交通大学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赵杰

【当事人-个人】赵杰

【当事人-公司】西南交通大学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陈容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陈思嘉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陈容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陈思嘉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芳陈容方延龙陈思嘉

【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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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南交通大学;赵杰

【被告】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本案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4 01:15:23

西南交通大学、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222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南交通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杨丹,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伦,职务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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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嘉,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南交大)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华公司)、原审第三人赵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工商查档信息、公司章程等证据,被上诉人提交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扬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已经发生了变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本案诉讼。因在本案上诉期间,扬华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本案已发生新事实,并出现了当事人变更的情形,而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2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南交通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贺晓琼

审判员 汪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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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姚 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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