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3 23:46:43 阅读: 评论:0


2023年11月3日发(作者:张作霖)

附件一:《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科技

管理工作程序,推进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

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

成,为我市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市科技局

委托,参与政府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市科技计

划项目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包括科技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

验收鉴定、绩效考核考评和科技奖励的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武汉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

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

家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及财务专家二大类,以技术专家为主。在二大类

专家中按领域和专业不同又细分为若干组,每一组专家数原则上不超过十位,

体划分办法按工作需要另行规定,其中从企业产生的专家不低于20%。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市科技局邀

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各业务处室从备

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经局发展计划处汇总并报局长办公

会审定后确定专家库专家。凡属市科技局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

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市科技局

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第六条 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

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 备选专家数据库和专家库由市科技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归口发展

计划处。在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下,各相关处室根据科技项目管理的具体

工作需要,提出专家使用申请和要求,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在纪检监察处的监督

下,按照随机遴选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在专家评审或咨询服务工作结束

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工作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用电子版报送发展计划

处备案,发展计划处将以此作为考核专家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独立地为武汉市科技工作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市科技局将解除聘任并在专家信

誉栏中留下记录: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四)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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