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
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5月
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提高工作效率,严明劳
动纪律,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
定,结合长庆油田分公司实际(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附属部门、直属单位
和二级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国有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
同化员工和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四条 休假与考勤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
理体制,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履行责任,负责相
关管理工作。
(一)油田公司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员工休假与考勤工
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油田公司员工休假与考
勤办法、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二)油田公司工会:负责健康疗养假规定解释和监督检查,
对员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三)油田公司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婚假、生育(产)假、节育
手术假规定解释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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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休假与考勤的日常管理、监督
检查,明确请销假权限及程序、考勤的审查审核。其中:人事部门
归口管理员工休假与考勤、假期工资待遇支付等工作;工会审核
健康疗养假假期,对员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计
划生育部门审核婚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假期。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包括: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
健康疗养假、事假、病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婚丧假和
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
第一节 法定休假日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
资,不安排补休.
第七条 妇女节(3月8日)当日女员工放假半天,节日照常
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不补假。
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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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假.
第八条 法定休假日的放假安排,由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通知。
第二节 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一)实际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
(二)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三)实际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的;
(四)请事假超过30天的;
(五)当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六)当年享受女员工离岗休养或哺乳假的;
(七)当年脱产培训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八)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
(九)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逮捕、强制戒毒限制人身自由
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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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 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
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
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十三条 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轮(倒)休人员,休息
天数(不包括已休的法定节假日天数)少于法定休息日天数与年
休假天数之和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十四条 季节性施工单位应在停工期间统一休假,停工期
第十五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所属单位应根据生产
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
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统筹均衡安排,并按计划提前通知员工休
假。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调整计划合理安排,
不得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形式替代年休假。油气生产一线操
作员工因工作需要经调整计划仍无法休假的,方可支付应休未休年
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资金从所属单位工资总额中自行消化。
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当年年休假
天数,按照满12个月后的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
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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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八条 年度内恰逢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当
第三节 健康疗养假
第十九条 油田公司在岗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
享受健康疗养。
(一)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间隔3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
(二)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间隔2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
(三)满30年的,每间隔1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
第二十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健
康疗养待遇。
第二十一条 健康疗养假为15天。员工符合健康疗养条件的,
应使用年休假进行健康疗养,年休假天数少于健康疗养假天数的,
可安排补足健康疗养假;年休假天数多于健康疗养假天数的,可
安排补足年休假.
第四节 事 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占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重要或紧急的个人
事务方可请事假.
员工处理个人事务,单位应先批准其使用年休假,仍需占用
工作时间的方可请事假。
第二十三条 请事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30天,1年内累计不
得超过45天。
第五节 病 假
年年休假天数按满10年、20年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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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履行相关审
批手续后,可请病假。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请病假期限长短,由员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连续病假10天及以下的,须持社区(油区)及以上医
疗服务机构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生产一线员工在工作地患病远
离医疗服务机构,请病假3天及以下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病情或门
诊病历确定;
(二)连续病假10天以上30天及以下或半年内累计病假30
天以上60天及以下,须持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
院证明)、医药费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三)连续病假30天以上或半年内累计病假60天以上:
1.住院就诊的,须持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
出院证明、医药费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2.门诊就诊的,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
历、检查报告单、医药费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除突发重大疾病或受严重伤害住院等特殊情况外,(二)、(三)
项所述医院限定为油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油田医疗保险机构
批准办理转诊手续的医院。
第二十六条 病假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不得超过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而单位
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油田公司工作年
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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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 本企业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及以上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年及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10年以上 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
24个月 30个月 20年及以上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计算。如:应享受3个
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
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
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次类推。
(二)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
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所属单位根据医院证明和实际病情适当延长医
疗期。
第二十七条 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
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确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
的,按规定程序报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
1。符合退休、退职或内部退养条件的,应办理退休、退职或内
部退养手续。
2。不符合退休、退职或内部退养条件的,医疗期内发给病假工
资;医疗期满的,可发给疾病救济费,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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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大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返回单位工作.拒不返回单位工作的,按旷工
处理。
第六节 工伤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
伤医疗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
薪期确认办法》(甘人社通〔2014〕411号),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九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
况特殊需要延长的,报经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后,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
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拒不出院、拒绝治疗的,停止享
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节 探亲假
第三十三条 在油田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
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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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半个白天,下同),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包
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
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
待遇。
探亲条件中所在地域判定以户口所在地、员工档案、劳动合
同等记载的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相应探亲待遇:
(一)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实行定期休假、集中休假或轮(倒)休
制度,或享受报销工作地至家(或生活基地)往返交通费政策的,
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本人工作地距离家300公里以内的,夫妻双方均不享
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本人工作地或家距离父母居住地300公里以内的,不
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配偶在油田生活基地所在城市有固定住房或居住的,
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父母在油田生活基地所在城市有固定住房或居住的,不
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
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七)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员
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居住在同一地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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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探亲假期:
(一)已婚员工中的一方,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原则上可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
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
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为20
天.
探亲假期是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单位可根据路程
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六条 新招录的员工在试用期或实(见)习期间,不享
受探亲待遇。
第八节 婚丧假
第三十七条 员工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结婚,且在双方所在
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备案的,享受3天婚假;晚婚员工(男25
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享受30天婚假,双方达到
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第三十八条 员工凭结婚证申请办理婚假手续,婚假应在领证
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丧假在处理丧事时一次性使用,未去处理丧事的不给予丧假。
第四十条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需要请丧假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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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
第四十一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是晚育的(已婚妇女
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享受105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第四十二条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
享受下列假期:
(一)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增加男方护理假5天;
(二)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
同意后,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第四十三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
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
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
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至2个月。
第四十四条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21天;4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
产假90天。宫外孕的,产假30天.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休
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的,按病假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按计划生育怀孕,持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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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规定执行,生育后改为产假(产假从产
前15天起算).
第四十六条 员工施行节育手术的,持医院证明,给予节育手
术假。输精管结扎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放置宫内节
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休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
不能上班的,按病假规定执行。
第十节 假期待遇
第四十七条 假期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年休假、健康疗养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岗位性津
(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奖
金照发。
(二)事假
岗位(技)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岗位性津(补)贴、交
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停发。
(三)病假
1.医疗期内发给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岗位(技)工资:本企业工作年限2年以下的,按60%计
发;2年及以上4年以下的,按70%计发;4年及以上6年以下的,
按80%计发;6年及以上8年以下的,按90%计发;8年及以上的,
按100%计发。
(2)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
(3)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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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停发.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油田所在省(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油
田所在省(区)最低工资标准采用陕甘宁三省(区)最低工资标准最
高者.
2.医疗期满发给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岗位(技)工资:本企业工作年限1年以下的,按40%
计发;1年及以上3年以下的,按50%计发;3年及以上的,按60%
计发.
(2)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
(3)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
奖金停发.
(四)工伤停工留薪期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岗位
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
奖金按本单位考核办法及同岗位平均奖发放。
(五)探亲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
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
停发.
(六)婚(丧)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
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
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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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假
岗位(技)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岗位性津(补)贴、交
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停发,按照生育保险政策执
行生育津贴。
(八)男方护理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
准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
金停发。
(九)节育手术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
准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停
发,奖金按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奖发放。
(十)哺乳假
岗位(技)工资按5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
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
停发.
(十一)路程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
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
停发。
停发是指所规定项目按员工本人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即请假
一天扣发一天所规定项目。
第四十八条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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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
(技)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具体按照油田公司《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长油〔2013〕89号)
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一节 请销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假期计算:
(一)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
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健康疗养假包括休息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三)病假、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
节育手术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四)路程假依据所乘坐交通工具、区间运营里程、运行时
间合理核定。
第五十条 员工申请假期均应按审批程序由本人或委托他
人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注明假别、假期、起止时间、事
由等,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于离岗前交
考勤员,以便核查.
单位遇有特殊情形、紧急任务或员工请假事由不充分,单位可
不予批假,或酌情缩短假期、延期请假.
第五十一条 休假结束后,员工应到准假部门销假.因患重大疾
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应申请续假。经批准同意且在返
回销假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其超假部分可作病、事假等相应假
期处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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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请销假程序、审批权限等由所属单位结合本单位
实际,按照假别和假期长短确定.
员工请健康疗养假、婚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的,按
照管理权限先经所在单位工会或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第五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假别、假期及
待遇,不得擅自设立假别、增加假期或提高待遇。准假部门不得
超越权限或超过假别期限批假。对于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十四条 考勤是企业对员工工作出勤情况的记录,是计发
员工工资、奖金及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的依据和劳动
工时管理的基础。
第一节 工时制度
第五十五条 依据《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
128号)、《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算工时制的补充批复》(劳部发〔1996〕26号)和集团公司有关
规定,根据不同岗位工作特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机关及附属、科研、设计以及部分非连续作业单位和岗位工
作的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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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一定的期
限(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
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与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总数基本相同。下列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野外地质勘探、油田建设施工队伍;
2.钻井、井下作业、采油(气)、输油(气)等野外生产队
伍;
3.从事测井、地质录井、试油、矿区建筑施工、炼油化工等
直接生产人员;
4.部分为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辅助和后勤人员,如供水、
供电、供热、物资供应、通讯、医疗、生产流水线等需要连续作
业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5.其它因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
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
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装卸人员、消防人
员、边远井站住岗人员;
2.部分运输及值班性岗位人员;
3.部分应急救援人员、内部保卫人员;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适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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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考勤规定
第五十六条 员工考勤分为:出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年
休假、健康疗养假、事假、病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婚
假、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迟到、早
退、旷工、加班、夜班、轮休、补休、脱产培训学习等。
第五十七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企业良好生产
秩序,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发生迟到、早退、串岗、脱岗、怠工、
岗位做私活、擅离职守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三)本人未出勤委托他人代考勤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岗、调班的;
(五)找他人顶替上岗的;
(六)从组织批准调动之日起逾期不报到的;
(七)拒不提供请假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八)超过各类假别规定的最长期限的;
(九)因公外出、请假、培训、学习、外借(用)等期满未
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十)经治疗恢复健康或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工作,但拒
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十一)未经单位批准出国(境)不归的;
(十二)涉嫌违法、涉嫌违纪违规在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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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违规缺勤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旷工期间岗位(技)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岗
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停发,当月不得
奖。受处分的,同时按处分有关规定扣发奖金。
第六十条 考勤单元划分:基层单位以站(队)、班组为考勤
单元;机关、附属单位以处室、科室为考勤单元.
第六十一条 考勤实行日记录、月汇总、负责人签字审核制度.
考勤不得提前或滞后,严禁周末或月末一并记划,不得弄虚作假。
考勤表填写须规范、清晰、干净整洁,并加盖考勤单位公章,
各类休假证明须粘附在考勤表后备查。
考勤表要及时装订归档,至少保存3年备查.员工在油田公司
所属单位流动的,考勤表一并转移。
第六十二条 离岗休养、内部退养,或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
逮捕、强制戒毒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能
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停止考勤,注明原因。
第三节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考勤结果实行定期公示制度。考勤单元在月(季、
年)考勤汇总完毕后,及时在内部公布或公示,接受员工及群众监
督。
第六十四条 建立随访核查制度。所属单位应采取探视慰问、
实地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关心关爱病伤、休假员工,了解掌
握员工休假期间实际行为。
第六十五条 油田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所属单位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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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员工有弄虚作假冒领、骗领工资或社会保险等行为的,经查
证属实,应追缴收回相应资金,并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油田公司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本办法实施后,国家、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油田公司
人事劳资部门审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职代
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人事劳资部门负责解释,自下
发之日起施行.油田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长油字
〔200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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