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0-22 06:26: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10月22日发(作者:范超)

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

管理办法(试行)

20165

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提高工作效率,严明劳

动纪律,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

,结合长庆油田分公司实际(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附属部门、直属单位

和二级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国有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

同化员工和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四条 休假与考勤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

理体制,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履行责任,负责相

关管理工作。

(一)油田公司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员工休假与考勤工

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油田公司员工休假与考

勤办法、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二)油田公司工会:负责健康疗养假规定解释和监督检查,

对员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三)油田公司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婚假、生育(产)假、节育

手术假规定解释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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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休假与考勤的日常管理、监督

检查,明确请销假权限及程序、考勤的审查审核。其中:人事部门

归口管理员工休假与考勤、假期工资待遇支付等工作;工会审核

健康疗养假假期,对员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计

划生育部门审核婚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假期。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包括: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

健康疗养假、事假、病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婚丧假和

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

第一节 法定休假日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

资,不安排补休.

第七条 妇女节(38日)当日女员工放假半天,节日照常

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不补假。

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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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假.

第八条 法定休假日的放假安排,由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通知。

第二节 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下简称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一)实际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

(二)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三)实际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的;

(四)请事假超过30天的;

(五)当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六)当年享受女员工离岗休养或哺乳假的;

(七)当年脱产培训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八)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

(九)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逮捕、强制戒毒限制人身自由

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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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 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

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

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十三条 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轮(倒)休人员,休息

天数(不包括已休的法定节假日天数)少于法定休息日天数与年

休假天数之和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十四条 季节性施工单位应在停工期间统一休假,停工期

第十五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所属单位应根据生产

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

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统筹均衡安排,并按计划提前通知员工休

假。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调整计划合理安排,

不得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形式替代年休假。油气生产一线操

作员工因工作需要经调整计划仍无法休假的,方可支付应休未休年

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资金从所属单位工资总额中自行消化。

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当年年休假

天数,按照满12个月后的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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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八条 年度内恰逢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

第三节 健康疗养假

第十九条 油田公司在岗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

享受健康疗养。

(一)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间隔3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

(二)20年不满30年的,每间隔2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

(三)满30年的,每间隔1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

第二十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健

康疗养待遇。

第二十一条 健康疗养假为15天。员工符合健康疗养条件的,

应使用年休假进行健康疗养,年休假天数少于健康疗养假天数的,

可安排补足健康疗养假;年休假天数多于健康疗养假天数的,可

安排补足年休假.

第四节

第二十二条 员工占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重要或紧急的个人

事务方可请事假.

员工处理个人事务,单位应先批准其使用年休假,仍需占用

工作时间的方可请事假。

第二十三条 请事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30天,1年内累计不

得超过45天。

第五节

年年休假天数按满10年、20年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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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履行相关审

批手续后,可请病假。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请病假期限长短,由员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连续病假10天及以下的,须持社区(油区)及以上医

疗服务机构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生产一线员工在工作地患病远

离医疗服务机构,请病假3天及以下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病情或门

诊病历确定;

(二)连续病假10天以上30天及以下或半年内累计病假30

天以上60天及以下,须持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

院证明)、医药费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三)连续病假30天以上或半年内累计病假60天以上:

1住院就诊的,须持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

出院证明、医药费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2.门诊就诊的,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

历、检查报告单、医药费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除突发重大疾病或受严重伤害住院等特殊情况外,(二)(三)

项所述医院限定为油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油田医疗保险机构

批准办理转诊手续的医院。

第二十六条 病假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不得超过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而单位

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油田公司工作年

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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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 本企业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及以上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年及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10年以上 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

24个月 30个月 20年及以上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计算。如:应享受3

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19953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

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5日至9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

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次类推。

(二)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

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所属单位根据医院证明和实际病情适当延长医

疗期。

第二十七条 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

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确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

,按规定程序报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

1。符合退休、退职或内部退养条件的,应办理退休、退职或内

部退养手续。

2。不符合退休、退职或内部退养条件的,医疗期内发给病假工

资;医疗期满的,可发给疾病救济费,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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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大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返回单位工作.拒不返回单位工作的,按旷工

处理。

第六节 工伤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

伤医疗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

薪期确认办法》(甘人社通〔2014411号),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九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

况特殊需要延长的,报经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后,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

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拒不出院、拒绝治疗的,停止享

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

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节 探亲假

第三十三条 在油田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

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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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半个白天,下同),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包

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

待遇。

探亲条件中所在地域判定以户口所在地、员工档案、劳动合

同等记载的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相应探亲待遇: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实行定期休假、集中休假或轮(倒)休

制度,或享受报销工作地至家(或生活基地)往返交通费政策的,

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本人工作地距离家300公里以内的,夫妻双方均不享

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本人工作地或家距离父母居住地300公里以内的,不

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配偶在油田生活基地所在城市有固定住房或居住的,

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父母在油田生活基地所在城市有固定住房或居住的,不

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

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七)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员

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居住在同一地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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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探亲假期:

(一)已婚员工中的一方,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原则上可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

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

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

(三)已婚员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为20

.

探亲假期是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单位可根据路程

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六条 新招录的员工在试用期或实(见)习期间,不享

受探亲待遇。

第八节 婚丧假

第三十七条 员工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结婚,且在双方所在

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备案的,享受3天婚假;晚婚员工(男25

周岁、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享受30天婚假,双方达到

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第三十八条 员工凭结婚证申请办理婚假手续,婚假应在领证

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丧假在处理丧事时一次性使用,未去处理丧事的不给予丧假。

第四十条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需要请丧假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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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

第四十一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是晚育的(已婚妇女

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享受105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

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第四十二条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

享受下列假期:

(一)女方产假增加50,并增加男方护理假5;

(二)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

同意后,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第四十三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

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

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

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第四十四条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21;4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产假42;7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

产假90天。宫外孕的,产假30.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休

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的,按病假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按计划生育怀孕,持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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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规定执行,生育后改为产假(产假从产

15天起算).

第四十六条 员工施行节育手术的,持医院证明,给予节育手

术假。输精管结扎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休息30,放置宫内节

育器休息2,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休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

不能上班的,按病假规定执行。

第十节 假期待遇

第四十七条 假期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年休假、健康疗养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贴、岗位性津

(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奖

金照发。

(二)事假

岗位(技)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岗位性津(补)贴、交

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停发。

(三)病假

1.医疗期内发给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岗位(技)工资:本企业工作年限2年以下的,60%计

;2年及以上4年以下的,70%计发;4年及以上6年以下的,

80%计发;6年及以上8年以下的,90%计发;8年及以上的,

100%计发。

2)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

3)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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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停发.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油田所在省(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田所在省(区)最低工资标准采用陕甘宁三省(区)最低工资标准最

高者.

2.医疗期满发给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岗位(技)工资:本企业工作年限1年以下的,按40%

计发;1年及以上3年以下的,50%计发;3年及以上的,60

计发.

2)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

3)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

奖金停发.

(四)工伤停工留薪期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岗位

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

奖金按本单位考核办法及同岗位平均奖发放。

(五)探亲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

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

停发.

()(丧)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准

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

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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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假

岗位(技)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岗位性津(补)贴、交

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停发,按照生育保险政策执

行生育津贴。

(八)男方护理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

准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

金停发。

(九)节育手术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补)贴按规定标

准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停

,奖金按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奖发放。

()哺乳假

岗位(技)工资按50%计发,非岗位性津()贴按规定标准

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

停发.

(十一)路程假

岗位(技)工资按100%计发,非岗位性津()贴按规定标准

执行,岗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奖金

停发。

停发是指所规定项目按员工本人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即请假

一天扣发一天所规定项目。

第四十八条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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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

(技)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具体按照油田公司《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长油〔201389号)

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一节 请销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假期计算:

(一)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

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健康疗养假包括休息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三)病假、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

节育手术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四)路程假依据所乘坐交通工具、区间运营里程、运行时

间合理核定。

第五十条 员工申请假期均应按审批程序由本人或委托他

人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注明假别、假期、起止时间、事

由等,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于离岗前交

考勤员,以便核查.

单位遇有特殊情形、紧急任务或员工请假事由不充分,单位可

不予批假,或酌情缩短假期、延期请假.

第五十一条 休假结束后,员工应到准假部门销假.因患重大疾

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应申请续假。经批准同意且在返

回销假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其超假部分可作病、事假等相应假

期处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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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请销假程序、审批权限等由所属单位结合本单位

实际,按照假别和假期长短确定.

员工请健康疗养假、婚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的,按

照管理权限先经所在单位工会或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第五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假别、假期及

待遇,不得擅自设立假别、增加假期或提高待遇。准假部门不得

超越权限或超过假别期限批假。对于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十四条 考勤是企业对员工工作出勤情况的记录,是计发

员工工资、奖金及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的依据和劳动

工时管理的基础。

第一节 工时制度

第五十五条 依据《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

128号)《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算工时制的补充批复》(劳部发〔199626号)和集团公司有关

规定,根据不同岗位工作特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机关及附属、科研、设计以及部分非连续作业单位和岗位工

作的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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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一定的期

限(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

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与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总数基本相同。下列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野外地质勘探、油田建设施工队伍;

2.钻井、井下作业、采油(气)、输油(气)等野外生产队

伍;

3.从事测井、地质录井、试油、矿区建筑施工、炼油化工等

直接生产人员;

4部分为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辅助和后勤人员,如供水、

供电、供热、物资供应、通讯、医疗、生产流水线等需要连续作

业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5其它因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

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

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装卸人员、消防人

员、边远井站住岗人员;

2.部分运输及值班性岗位人员;

3.部分应急救援人员、内部保卫人员;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适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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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考勤规定

第五十六条 员工考勤分为:出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年

休假、健康疗养假、事假、病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婚

假、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迟到、早

退、旷工、加班、夜班、轮休、补休、脱产培训学习等。

第五十七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企业良好生产

秩序,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发生迟到、早退、串岗、脱岗、怠工、

岗位做私活、擅离职守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三)本人未出勤委托他人代考勤的;

()未经批准私自调岗、调班的;

(五)找他人顶替上岗的;

(六)从组织批准调动之日起逾期不报到的;

(七)拒不提供请假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超过各类假别规定的最长期限的;

(九)因公外出、请假、培训、学习、外借(用)等期满未

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十)经治疗恢复健康或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工作,但拒

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十一)未经单位批准出国(境)不归的;

(十二)涉嫌违法、涉嫌违纪违规在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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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违规缺勤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旷工期间岗位(技)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岗

位性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停发,当月不得

奖。受处分的,同时按处分有关规定扣发奖金。

第六十条 考勤单元划分:基层单位以站(队)、班组为考勤

单元;机关、附属单位以处室、科室为考勤单元.

第六十一条 考勤实行日记录、月汇总、负责人签字审核制度.

考勤不得提前或滞后,严禁周末或月末一并记划,不得弄虚作假。

考勤表填写须规范、清晰、干净整洁,并加盖考勤单位公章,

各类休假证明须粘附在考勤表后备查。

考勤表要及时装订归档,至少保存3年备查.员工在油田公司

所属单位流动的,考勤表一并转移。

第六十二条 离岗休养、内部退养,或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

逮捕、强制戒毒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能

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停止考勤,注明原因。

第三节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考勤结果实行定期公示制度。考勤单元在月(季、

年)考勤汇总完毕后,及时在内部公布或公示,接受员工及群众监

督。

第六十四条 建立随访核查制度。所属单位应采取探视慰问、

实地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关心关爱病伤、休假员工,了解掌

握员工休假期间实际行为。

第六十五条 油田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所属单位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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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员工有弄虚作假冒领、骗领工资或社会保险等行为的,经查

证属实,应追缴收回相应资金,并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六十六条 油田公司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本办法实施后,国家、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油田公司

人事劳资部门审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职代

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人事劳资部门负责解释,自下

发之日起施行.油田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长油字

200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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