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前言
大二学年自我总结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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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2 术语 (3)
3 配建面积标准 (6)
4 功能与布局要求 (7)
4.1大型居住区 (7)
4.2居住区 (9)我们回来了
4.3居住小区 (10)
4.4居住组团 (12)
4.5其它规定 (13)
5 设置要求 (15)
5.1家庭避难所 (15)3年2班
5.2人员掩蔽工程 (15)楼盘案名
5.3医疗救护工程 (16)
5.4防空专业队工程 (16)
5.5配套工程 (16)
附录A 成果要求 (18)
附录B 用词说明 (19)
1 总则
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造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县级以下城镇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要求:
彩铅画花1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
2 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
3 满足居民就近掩蔽。
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1.0.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注重平战结合、平灾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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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城市居住区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分为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四级,按表1.0.6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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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6 城市居住区分级标准(人)
1.0.7 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表1.0.6确定的各级指标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