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法律视角中的超验思维
摘要:学者多讲西方法治文化经历了数百年的沉淀,拥有极为深厚的法治传统,而中国因为长久的人治传统,在法治的进程中发展迟缓略显滞后。可以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句话点出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言简意赅。但是,翻阅中国现时法学文献大多满足于此结论,并未对中西方法律文化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索。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现在就此问题先简单地对西方长久以来形成的超验思维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有所裨益。
秋夕节关键词:超验思维;公民不服从;法律信仰
一、 港台女歌手引言
在西方,法治理念源远流长,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雏形最早可追溯于古希腊时期,西方法律中抽象的理性特征便是源于古希腊异常发达的自然哲学。这是一种在人类自发好奇心支配下获得的纯粹的知识。源于古希腊哲学家所一直宣扬的万物本质的自然,对西方历史影响颇大的斯多噶学派所提倡的宇宙理性最早可以追溯与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加密文件怎么解密”或阿那克萨哥拉的”奴斯”,正如乔·萨拜因在其著作《政治学说史》中所写:”希腊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继续沿着
业已为自然哲学所开辟的老路线前进双箭头符号--圌山风景区追求变化中的不变和多样性中的统一性。”萨拜因所说的不变、统一性在西方法律哲学中便具体化为西方法学领域永恒的超验思维。
在现在学术领域之中,我们往往惊叹于西方严密的制度设计或表层理论,而对深层次的法律思想缺乏深刻的剖析,下面我便借这篇论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索,以期能收抛砖引玉之效。
二、超验思维的基本内涵
“超验的”(transcendent)也可以译作”超越的”,它是指超越经验而存在的意思。在康德的哲学中,同蔷薇夜骑士”内在”相对,意为超出一切可能的经验之上,非人的认识能力可以达到。感觉之外的物质世界”自在之物”是客观存在的,它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而产生感觉;但是人们通过感觉只能认识到它的现象而不可能是其本体。超验究其本意是不可经验,相对于认识论而言是指不能被证明或证伪。
清风两袖在法律视角中,超验思维是指制定、遵守法律所应一体遵行的基本法律理念,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人不可能成为法律的最终制定者,在人类世界之上存在另一个超验世界,神或上帝
才是人类永恒法律的创造者、发布者和执掌者。在西方创世的故事中,是神,上帝耶和华,创造了天地万物,昼夜四季。西方的世界观便围绕着神的的观念丰富发展起来。神是至高无上的,他用法律统治宇宙,是庄严的立法者。作为西方法律鼻祖的摩西的金牌律是求助于任何神灵由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这也就承认存在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较高法律,承认存在超自然的认可,承认存在人类无从认识的另一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