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3期(总第54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儿童止咳药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
No .3 2006(Sum No.54)
心里压抑怎么办盗窃窨井盖行为定性之若干思考木船图片
张亚平
(河南大学现代法制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好家庭
[摘 要]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行为频频发生。对盗窃窨井盖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这种认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当年绝对的罪刑法定走到当今相对的罪刑法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盗窃窨井盖行为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这种认定也不是重刑主义,而是罪刑均衡。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不需要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刑法定原则;重刑主义
人蛇爱
[中图分类号]D924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3-0033-04 [收稿日期]2006-02-18 [作者简介]张亚平(3),男,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现代法制研究所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5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的行为频频发生。对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界的一个难题。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首开先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但是这种处理也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忧虑,主要是罪行法定原则的思考,认为以这一罪名对偷盗窨井盖定罪,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也有人认为这是重刑思维的产物,是一种认为刑法万能的思维方式。还有人从刑罚预防功能角度对此表示忧虑。应当说,以上种种忧虑反映了人们法制观念的逐渐加强,人们能够更理性地看待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但是,对这些忧虑笔者却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熟悉的反义词
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渴求人的解放和人权保障而提出的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一项基本原则。贝卡利亚最先明确提出罪刑法定的思想: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1](P11)
而费尔巴哈则明确地将罪刑法定的思想表述为: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从此,罪刑法定的思想就成为人们捍卫人权、保障自由的一面旗帜。罪刑法定主义一经提出,便被广泛接受,在盛极一时的法典编撰过程中,许多国家纷纷将此原则作为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而予以规定。时至今日,人们更是将此原则作为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人权的一项“铁则”,在联合国大会分别于1948年和1946年通过的两个著名的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都明确表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迎新会我国刑法顺应世界潮流,注重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
保障,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重要事件,它标志着我国刑法已走向现代化[2](P128)。
罪行法定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明确性原则。“刑法明确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关于犯罪的还是关于刑罚的,都必须尽可能是具体的,而且,其意义必须明确。”[3](P 63)
“不明确而无效原理”(voi d for v agueness doc 2trine )本来是美国的宪法判例,现在也得到了德日等国家判例的基本承认。刑罚法规越是明确,国民便越能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1](P15)
抗疫有我明确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犯罪的明确性(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和刑罚的明确性(法定刑的明确性)。前者要求刑法必须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后者则是指刑法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在刑法上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即处以什么样的法定刑,必须明确规定。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灵魂,是现代刑事立法的生命。然而,明确性是有限度的,绝对的明确实际上不可能做到。一方面,语言本身含义的模糊性使得刑法的明确性大打折扣。“人类的深谋远虑程度和文字论理能力不足以替一个广大
社会的错综复杂情形作详尽的规定。”[4](P20)
另一方面,法律的抽象性决定法律条文必须概括。法律是规范,它具有对事不对人的特征。换言之,每一个条文所包含的规范原则上可以无数次地被用于相类似的事件。“刑法分则条文并非界定具体犯罪的定义,而是以抽象性、一般性的用语描
述具体犯罪类型。”[5](P6
)但是,绝对相同的事件永远不可能发生,这就需要将概括性的规范进行解释,以适应于具体的事件。因此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就必然导致不精确性。社会生活如此丰富,即使再聪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完全预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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