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这个格言背后的原则是,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最典型的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不过,这句格言并不是说,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2、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是针对被告个人的,强制他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在用益制度下,就是针对受让人,他拥有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后来,衡平法院的命令不仅针对财产的法定所有者,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针对后来获得财产的法定所有者。结果,将一定的衡平法权利看成是财产性权利,也是有道理的。因此,可以说某些衡平法权益也具有对物权的特征,涉及被告的财产,因而也是
对物的。至于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到底是对人权还是对物权,至今仍在争论。
3、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衡平法当然不能违背议会的制定法,同时,凡是普通法承认的权益,衡平法也予以承认,不能拒绝。衡平法不是要挫败普通法,而只是补充它。重要的是,衡平法除承认普通法的权益,还承认一些不为普通法承认的衡平法权益。所以,在信托制度中,衡平法不否认财产是受托人的,如果否认,就会与普通法矛盾,因为在普通法上,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确实属于受托人。相反,衡平法只是在此基础上要求受托人履行他的义务。于是,衡平法院首先承认,受托人的确是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者;然后,它更进一步指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这些财产,最后,衡平法院要求受托人履行这项义务。
4、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寻求衡平法救济的原告,必须准备对被告公平地采取行动。原告不能或不愿履行自己的未来义务,法院就不会针对被告实现原告的权利。同样,如果为了实现原告的公正,结果会给被告造成更大的不公正,那么,衡平法就不会干预,因为衡平法不能为了实现公正而带来更大的不公正。(
衡平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有三个法律渊源:即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英国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十三世纪末普通法变得非常的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诉讼当事人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国王不胜其烦,将一些案件交由枢密大臣去审理.枢密大臣遂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只约束诉讼当事人的判决,他的判决发展成一套新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弹性,称为衡平法。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或格言主要包括: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等分即公平。
国防教育手抄报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公元前207年
老人与海摘抄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禁制令:(2)特定履行;(3)废除:(4)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物质的物理属性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陈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课本剧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又例如,甲向朋友乙借款100英镑,并留下借据。一年后甲如数归还,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甲未要求乙当面归还借据,而是请乙将借据撕掉。事实上,乙一时大意,并未撕掉借据。又过了一年,甲乙两人反目成仇,乙持甲的那张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按照普通法,法院依法只能判决甲(再次)偿还乙100英镑,因为按照当时的诉讼规则,法院惟一接受的证据,就是那张应当撕掉却没有撕的借据!但是,如果按照衡平法审理,枢密大臣可以发布命令,要求乙将借据交给甲,命令乙不得就欠款一事向普通法院起诉;如果乙已经起诉,并且普通法院已经作出了乙胜诉的判决,大法官可以命令乙不得执行判决。同样地,如果损害赔偿不是适当的救济,大法官可以命令当事人将原物返还,或者禁止当事人采取一定的行动。
空山洞第三个例子,甲欠乙一笔债务,甲去世前将一笔遗产留给乙,其价值至少与债务额相等,
衡平法就会将这看成是甲偿还债务。所以,除非有其他相反的意图驳回这种假定,否则,乙不能既接受遗产,同时又起诉追讨甲欠他的债
务。
衡平法成为有明确范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将遵循判例原则。最终发展的结果,衡平法在 信托、已婚妇女财产分割等方面经常享有专属管辖权;在合同强制履行、欺诈、过错和意外事故等方面享有与普通法的共同管辖权;另外,特别是在发布禁令、指定管理人上享有辅助管辖权。
现代法律中衡平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的处分原则的认可和强制执行:
(1) 衡平法上的财产利益,特别是信托、抵押人在衡平法上的赎回权;衡平法上的抵押和负担;动产与合同中衡平法上的利益;产生于衡平法上的土地利益的限制条款和衡平法上的转让。
(2) 衡平法上的有关财产原则,如变更原则、选择原则、清偿与撤销原则、履行原则、调配原则、财产与负担合一原则和替代权原则。目击者英语
(3) 对于依照处罚与没收以及双方信托关系的衡平法上的救济。
(4) 衡平法上的保护,如衡平法上的相抵、解除与放弃、默认与疏忽等。
衡平法上的救济包括:(1)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2)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3)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陈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4)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
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国的这种判例
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equipment可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