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第15号推荐标准《简化的运输标志》1992年5月版(第3版)。 为适应国际贸易运输和多式联运对运输标志广泛应用的需求,满足现代化系统对数据管理自动化以及降低成本的要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组织制定了《简化的运输标志》标准,并于1979年9月在特别工作组第10届会议上被采纳为UN/ECE第15号推荐标准,并向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从事国际运输和制作货物单证的团体推荐该标准。1987年3月,在特别工作组第25届会议上重新发布该推荐标准的修订版。1991年9月,在特别工作组第34届会议上决定发布新版(第3版)第15号推荐标准。出席第34届会议的代表分别来自德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等20多个国家。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UNCTAD)、联合国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SCAP)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UNCITRAL)的代表参加了这届会议。参加这届会议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组织还有: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万国邮政联盟(UPU)、国际海事组织(IMO)、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国际铁路运输中央办公室(OCTI)、海关合作理事会(CCC)、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港口协会(IAPH)、国际商会(ICC)、国际航运协会(ICS)、国际数据交换协会(IDEA)、国际货物运输协会联盟(FIATA)、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CIT)、国际公路运输联盟(IRU)、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铁路联盟(UIC),以及总部设在韩国的国际贸易程序简化韩国委员会史蒂文席格(KOSTPRO)。1992年5月正式发布新版UN/ECE第15号推荐标准(第3版)。目前该推荐标准中的标准运输标志已被广泛用于以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货物和相关的单证上,以及电子数据交换中。 UN/ECE第15号推荐标准(第3版)原文包括:序、推荐标准、背景、范围、应用领域、标准的运输标志、不同运输方式运输标志的简化、运输标志的制作方法和附录。本标准在确保技术内容与UN/ECE第15号推荐标准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外贸运输的实践,按照GB/T 1.1-1993的规定对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调整: 1)将原推荐标准中的序、推荐标准的和背景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写,纳入本标准的前言中。 2)在本标准的正文部分重点对标准运输标志进行说明,并细分为标准运输标志、标准运输标志的制作规则、标准运输标志的标示方法和标准运输标志的使用规则。 3)将原推荐标准中其他有关内容分别放在附录中说明。 附录A 不同运输方式运输标志的简化 附录B 附加信息标志及其使用规则 附录C 标准运输标志的应用示例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女范、胡涵景、孟朱明、钟小林、陈琪明、孙黎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贸易中标记于货物和相关单证上的标准运输标志的标识方法和制作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各种相关单证的缮制及电子数据交换。 2鲫鱼的功效与作用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392-1993 贸易单证样式(eqv ISO 6422:1985) IATA 606号决议 货物标识形式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运输标志 shipping marks 标识在单件货物和相关单证上的标志和编号。同义词mark and number。 4 标准运输标志 标准化的运输标志由标准运输标志和信息标志(见附录B)组成。 标准运输标志由收货人(买方)、参考号、目的地、件数编号4个数据元依次组成。这些运输标志一般都应在货物和相关单证上标示出来。在不同运输方式下,有些运输标志可以简化(参见附录A)。其他信息标志的标示参见附录B知道的英文。 4.1 收货人(或买方) 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首字母缩略名或简称。除铁路、公路运输外,其他各种运输方式均不应使用全称。出口商和进口商可以商定一套首字母缩略名或简称,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运输。 4.2 参考号 参考号应尽可能简单明了,只可使用托运单号、合同号、订单号或发票号中的一个编号,并应避免在编号后跟随日期信息。 4.3 目的地 货物最终抵达的港口或地点(卸货港、交货地点、续运承运人交货地点)的名称。在转运的情况下,可在“VTA”(即“经由”)之后指明货物转运的港口或地点的名称。如“NEW DELHI VIA BOMBY”,表示货物经由孟买到达新德里。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只需标明货物的最终抵达地点,允许运输经营人选择最理想的运输路线,并避免在转运地中断运输。 4.4 件数编号 指出件数的连续编号和已知的总件数。例如“1/25掌上明珠的意思”、2/25……25/25”,表示包装物的总件数为25件,每件包装物的编号从1到25”。 在单证上给出“1/25”,表示货物编号从1到25,而不必使用“P/NO”标记。 5 标准运输标志的制作规则 5.1 标准运输标志最多不应超过10行,每行不应超过17个字符。 5.2 标准运输标志应使用下列字符: 大写英文字母 A~Z 数字 0~9 空格 句点 . 连字符 - 圆括号 ( ) 斜线 / 逗号 , 标准运输标志不应使用下列字符: 加号 + 冒号 : 单引号 ‘ ’ 等号 = 问号 ? 星号 * 5.3 标准运输标志中不允许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案,如菱形、三角形、正方形等。 5.4 不应使用颜色编码作为运输标志。 5.5 当需要两种及两种以上文字标识运输标志时(如汉语、俄语、阿拉伯语等),则至少应有一个运输标志要使用罗马字母,而其他语言的运输标志用括号标在一旁或标在包装的另一面。单证上的运输标志应使用罗马字母。 6 标准运输标志的标示方法 6.1 在单证上的标示方法 标准运输标志应按GB/T 14392中的规定填写在单证中的“运输标志”项下的指定位置。运输标志栏内只能是标准运输标志,不能增加任何附加信息(参见附录C千珏被动)。 6.2 在货物上的标示方法 在货物上制作标准运输标志的三个要素是:标志要大、醒目、简练。 在各种包装物上制作或捆扎标志时还应注意: a)应在外包装或托盘货物两面的中央标示标准运输标志。特殊运输方式的运输标志应按相应要求执行。传统海运的散件杂货的运输标志应标示在货物的顶部。 b)运输标志的字符应为50mm高,必要时字符可按包装物的比例变化。 c)运输标志宜使用抗水、抗潮、耐磨擦的黑色墨水印制,也可根据底色选用对比明显的颜色。可以考虑使用荧光色。 d)各种包装袋应使用液体染料在袋子的两侧印制运输标志,对使用易渗透染色的包装应在装包前先将标志印好。 e)桶装货物,应在桶的顶端和侧面均印上运输标志。 f)用木框或藤条保护的装腐蚀性物品的瓶、罐、将运输标志印在带胶的标签上,贴在瓶、罐的两侧。 g)包装物上的运输标志不应印在被各种带索、箍圈遮盖的部位。 h)裸装货物(如铁制品),可用金属标签做运输标志,然后用金属丝系在货物上。捆扎的运输标志应扎在货物的两侧。 7 标准运输标志的使用说明 7.1 不同运输方式运输标志的简化方法见附录A。 7.2 附加的信息标志及其使用规则见附录B。 董明珠简介7.3 标准运输标志的应用示例见附录C。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不同运输方式运输标志的简化 A1 在某些运输方式中,标准的运输标志可进一步简化。收货人(买方)、参考号、目的地、件数编号4个数据元中的任意一个被认为对运输无意义时均可省略。 A2 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未经捆扎的一般散件杂货应使用标准运输标志,不能简化。 A3 在集装箱或国际公路运输的拖车中的编组货物,应在每一单件货物上使用标准运输标志,不能简化。由一个托运人托运的整票货载(集装箱或拖车)在转运期间为了分批交货而需要将货物拆箱时,应在每一单件货物上使用标准运输标志,不能简化。 A4 整票货载(即整集装箱、整拖车、整车厢、整航空箱)从一个托运人发送给一个收货人时,标准运输标志可作如下简化: A4.1 如果整票货载只用一套单证运抵目的地,且包装及其所标的内容(大小、类型和等级)各方面都相同时,则每个包装物上的运输标志可省略。例如全部都是25kg一袋的精制砂糖。 A4.2 如果整票货载涉及多套单证(例如有两套发票),或者每件货物内所装内容不一样时,标准运输标志可简化,仅使用第2项和第4项(参考号和件数编号),以便海关和收货人对照货物和单证核对并标识货物。 例如: 1234退股协议书 (参考号) 1/25 (件数编号) A5 货物空运时,根据IATA 606号决议可将航空货运单的号码代替标准运输标志的第1项、第2项(收货人和参考号),第3项目的地应使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三字母地名代码,第4项件数编号不变。 例如: 015-12345675 (参考号) DEL (目的地) 1/25 (件数编号) 对于拼货的货物,航空集装箱号(AWB号)应在标志的末端给出。 A6 货物装卸标志不能简化。 A7 危险品标志必须全部给出。当集装箱或拖车装有危险品时,必须将危险品的标志标示在外部,同时标出其他必备型数据,如正确的技术名称、适当的运输内容等。 附 录 B (提示的附录) 附加信息标志及其使用规则 货物运输的包装物上可提供必需的附加信息标志。 B1 当集装箱或拖挂车装有危险品时,必须将危险品的标志标在外部,同时标出其他必备型数据,如正确的技术名称、适当的运输内容等。本规则也适用于危险品/放射性材料的运输。 B2 在运输包装物上,除标准运输标志以外的不是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其他信息标志,一般不应在包装物上标示。如有特殊要求,则应将其他必要的附加信息用较小字符或不同颜色使其与标准运输标志明显区分,而且这些信息不能复制在单证上运输标志的部位。 B3 为便于安全装卸(如空运)或正确存贮,可以标出包装物的总重,但必须以“kg”为单位而不应使用其他重量单位标示。重量标志应直接标在运输标志的下方并与其明显分开。例如:直接标示“462kg”,不应附加“GROSS/BRUTTO WEIGHT”(总重量)之类信息(参见附录C)。 B4 像原产国或进口许可证号码这类信息应视政府法律或简化海关结关手续要求而定。如果买方要求,此类信息可包括在内。但不应在包装物上给出发货人的详细名称或地址。例如:用“IL GG22455170672”代替“IMPORT LICENCE NUMBER.G/G22455-17067-2”。 B5 通常不必在包装物上标示净重和尺码(罐装化学物品或特大的包装物除外)。一般情况下,国内和国际法规对此不作强制性规定。需要标示时,应对它们进行缩略,例如:“N401kg 105×90×62cm”。 B6 货物空运时,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606号决议的规定,可以在运输标志下面给出总重量,并且至少在一个包装物上给出托运人的详细地址。 附 录 C (提示的附录) 标准运输标志的应用示例 C1 标准运输标志在单证上的填写示例 标准运输标志在单证上的填写示例如下表。
C2 海运时的标准运输标志示例 海运时的标准运输标志见图C1。 图C1 海运时的标准运输标志示例 C3 空运时的标准运输标志示例 空运时的标准运输标志见图C2。 dictionary怎么读 图C2 空运时的标准运输标志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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