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版权的概念和特点
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版权的概念: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许可使用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二、版权保护的原则和取得的条件
版权保护的原则:版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
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交互作用和发挥如果足够具体,则属于“表达”的范围,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作者创造出了一个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时,就有可能作为“表达”受到保护
“混合原则”:指“思想”与“表达”的混合,在某种情况下,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会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
“场景原则”: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望,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案例:计算机软件“思想”与“表达”的界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对计算机软件中的“思想”与“表达”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北京久其公司开发的“久其软件”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入等功能。2003年9月,天臣公司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天臣软件”是与“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的报表管理软件。2004年5月,久其公司以天臣公司的“天臣软件”抄袭“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侵犯了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所接受。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其具体组成予以具体分析。一审法
院最后判决认为:虽然久其公司对“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设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该软件的用户界面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用户界面是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显示和输出,是用户与计算机之间交流的平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二审法院最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蝴蝶》导演兼作词菲利浦·穆勒先生在答南方周末记者:“在此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这首中国歌曲的存在。有人把歌曲寄给我,我听了,认为两首歌毫不相像。当然,两首歌里都有一个或两个成人和一个孩子,但大家都有权这么做。我绝没有打算要告任何人。”“吉祥三宝”唯一与《蝴蝶》相同的是场景:一个孩子不断地提问题,长辈不断地对孩子的问题进行回答。“吉祥三宝”是否构成对《蝴蝶》的侵权,涉及到对“场景原则”的把握。在有孩子生活的场景中,孩子不断地问问题,大人不断地解答问题是常见的现实场景,该场景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能由任何人垄断。
版权取得的条件
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
作品:由创作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条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强调作品是思想的表达;第二,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第三,作品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具有独创性”才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特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能够被外部感知”的表达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独创性”没有标准带来的困境(“美在花城”的纠纷——对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
“独创性”还是“原创性”
电影《画魂》遭遇电视剧抄袭。电视剧:潘张玉良是历史人物,不存在抄袭。电影:没有潘张玉良堕入青楼的历史记载——抄袭证据。
作品自我保护技巧:
历史题材作品:虚设——人物、道具、情节。科学题材作品:故意制造小错误
发展版权产业中的巧用。“猫和老鼠”与“喜羊羊与灰太狼”
三、版权的内容
人身权、发表权(自然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他著作人身权)——永久保护
财产权:复制权(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磁盘等媒介之上;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下载(P2P-对等联网)到本地计算机中;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发行权与出租权(作品的有形载体在物理空间上会发生转移。永久转移—发行,临时转移—继续前行出租)。公开传播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
演绎权(翻译权、改编权、摄制权、汇编权)
四、版权的权利限制制度
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泛滥什么意思:1、个人使用;2、适当引用;3、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4、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5、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6、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7、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8、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9、免费表演;10、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11、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12、制作盲文版本。
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三步验证标准: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该法定许可是对“文字作品”复制权的限制。只适用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并不适用于书籍之间,以及书籍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本法定许可没有拓展到网络环境中);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再次制作。只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机械复制权”的法定许可,并不包括对
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法定许可。本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而不适用于录像制品。);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对制片人)也不适用于播放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以及电视台播放已经录制为录像制品的其他作品。(对录制权人)使用的特殊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排除了其他主体的法定许可使用。);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目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限制: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目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实施。限制:采用身份验证或地址控制的技术手段;符合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的特定学生;群体使用。);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限制:作品的作者范围被限定在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范围被限定在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给予著作权提供异议的权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版权邻接权
表演者权:(区分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至于作品是否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甚至作品是否曾经受到过著作权法的保护,都在所不论。只有公开的表演才能得到保护。权利: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主体:首次录制者;客体: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权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许可电视台播放权—仅录像制作者享有该权利.)
广播组织权:(区分“节目”和“节目信号”。广播组织权: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权利:转播权—同时播放;录制——形成节目的有形复制件;复制权—对该复制件进行再次复制。)
把握版权侵权认定的总的标准:
专有性——具有排他性,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地域性——版权仅在公约成员国之间受到保护(或条约双方之间)
潍水之战时间性神圣的反义词——过期不再受到保护 (保护期限: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
著作权:抄袭——注意区分于巧合(“过度抄袭”、“自我抄袭”问题)
版权侵权的种类:直接侵权。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至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如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或救济方法,并不影响对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区别:主观无过错: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主观有过错:赔偿损失。)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为侵权行为。
构成“间接侵权”的条件:具有主观过错;实施了、教唆或帮助等行为。
网络环境中的间接侵权: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
版权侵权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取证的方式:启动临时措施;公证取证
网络版权纠纷巧用“天时地利超难绕口令”:中小企业板网络著作权管辖:侵权行为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只要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的,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数额只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2年计算。
掌握自己不构成侵权的证据:原始资料和史料的保留;没有接近的机会;原创性创作等。2022考研国家线
侵权的处理途径:调解:自行调解、第三方调解;诉讼:注意把握天时地利、正确收集和使用证据、网络版权纠纷中“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的运用、需要专家的指导或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