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解析——意思自治与社群信用的冲突与平衡

更新时间:2023-07-16 18:33:21 阅读: 评论:0

第36卷第1期 2021年01月
研究生法学
Graduate L aw Review
Vol. 36 NO.I
Jan. 2021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解析
—意思自治与社群信用的冲突与平衡
朱萌+
[摘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遍应用,作为区块链业务运行基础的智能合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区块链智能合约以其代码化、不可撤销、不可修改、自动履行的特性引发了对传统合同概念
的颠覆。区块链智能合约是不是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则?本文从探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概念和
本质属性开始,分析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合同法框架下的适用问题,并总结出区块链智能合约对于合
索道英文
同法传统规则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即智能合约是在强社群信任的社员之间运行的,相较意思自治
与契约自由,区块链智能合约更需要的是对于其社群信赖的维系。所以,在将合同法适用于区块链
智能合约时,应当以平衡保护意思自治和维护社群信用为原则,主动适应新的技术应用对合同法规则的变更,以其理论生命力和制度韧性来包容新的技术实践。
[关键词]智能合约合同法适用意思自治社群信任
一、问题的提出: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概念及本质特征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概念
1.区块链
党性锻炼总结区块链如今早己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人们对其概念的总结通常是从技术角度归纳的:“区块 链(Blockcham)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 [1]其在技术角度创新的关键点在于改变 了传统的以本地或云数据库存储信息的记账方式,实现了一种难以删改的可信数据存储模式。而从法 律角度对区块链进行解读,应当着重从参与主体的关系结构角度进行评价:在传统数据存储模式的网 络
交易中,由于数据的存储要求必须有一个中心服务器进行维护,就决定了其网络上业务的交易关系 结构不是买家卖家的双方法律关系,而是买家卖家以及平台的三方法律关系。(如图1所示)而利用区 块链技术建构的网络上,其交易模式则可以实现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双方法律关系。(如图2所示)
*朱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14級博士研究生(100088)。
[1]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白皮书(2018)》,载中国信通院网2018年9
月5 日,www.caict.ac/kxyj/qwfb/bps/201809/P020180905517892312190.pdf。
接a
智能合约
核心功能共识账本
基础组件
报任安书原文及翻译>司马相如和卓文君
基础设施
2. 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 )的概念其实是从法律角度作为数字经济对传统合同执行方式的革新而 提出的。其最早由美国学者Nick  Szabo 以自动售卖机的自动履行模式为例,提出可以以计算机技术 为凭借,将合同条款以编程语言记录,并由计算机系统程序自动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于这 种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需要司法机构来强制执行,因此称其为智能合同(smart  contract )。[5]而此概 念在20世纪90年代被提出,囿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成熟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直到区块链技术 的产生,智能合同被重新认识:“智能合约是一段代码,存储于区块链,区块链交易触发,并读取、 写入区块
链数据库中的数据。” [6]而区块链技术开发者对于智能合约概念的理解则是“被网络参与 者同意的关于业务内容的代码,可以被认为是‘智能合约’ ”。[7]
3. 区块链智能合约
由此可见,智能合约概念的提出着重点在于计算机技术对合同的自动执行,其所谓“智能”指 的就是在合同自动履行的功能。而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可信网络的成功搭建,在没有中心服务器来对 接买卖双方的邀约承诺、担保合同履行,恰恰需要能够自动触发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因而智能合 约构成了区块链平台上业务交易进行的基础。虽然区块链与智能合约在现在被紧密结合,然而二者 并非捆绑产生的,在概念上也不具有相互依赖性:智能合约概念中的要素,即自动履行,只要被满
[2]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白皮书(2018)》,载中国信通院网2018年9月5 日,http ://www .caict .ac /kxyj /qwfb /bps /201809/P 020180905517892312190.pdf 。
[3]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白皮书(2018)》,载中国信通院网2018年9月5 日,http ://www .caict .ac /kxyj /qwfb /bps /201809/P 020180905517892312190.pdf 。
[4] 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白皮书(2018)》,载中国信通院网2018年9
月 5 日,http ://www .caict .ac /kxyj /qwfb /bps /201809/P 020180905517892312190.pdf 。
[5] Nick  Szabo , Smart  Contracts : Building  Blocks  for  Digital  Markets  (1996), Phonetic  Sciences  Amsterdam , https ://www .fon .hum .uva .nl /rob /Cours /InformationInSpeech /CDROM /Literature /LOTwinterschool 2006/szabo .best .  t /smart _contracts _2.html , 2020 年 10 月 9 日访问。
[6] Gideon  Greenspan , Beware  of  the  Impossible  Smart  Contract , Blockchain  News(April  12,2016) , ww  w .the -blockchain .com /2016/04/12/beware -of -impossible -smart -contract , 2020 年 3 月 23 日访问。
[7] Hyperledger  Fabric  对 chaincode  的解释,原文为 “A  chaincode  typically  handles  business  logic  agreed  to  b  y  members  of  the  network , so  it  may  be  considered  as  a  ‘smart  contract ’”,Hyperledger ,https ://hyperledger-fabri  c .readthedocs .io /en /relea /chaincode .html , 2020 年 3 月 15 日访问。
朱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解析
而区块链网络的建构,不仅仅是分布式账本,还包括基础设施、基础组件、账本、共识、智能 合约、
接口、应用、操作运维和系统管理。[2]其中智能合约“负责将区块链系统的业务逻辑以代码 的形式实现、编译并部署,完成既定规则的条件触发和自动执行”。[3] 4这是从技术角度对智能合约 在区块链中功能的总结。
图三区块链技术架构图w
应用
操作运维
研宄生法学第36卷第1期
苦瓜炒肉的做法足,即可被认为是智能合约。这也就是为什么智能合约概念的提出者以自动售卖机为例阐释何为智 能
合约。可见智能合约概念的重点即是其自动履行的特性,至于自动履行的“执行者”是机械程序 控制的机器(如自动售卖机),还是网络系统上的代码(如区块链智能合约),则不影响其概念的成 立。因此理论上智能合约可以超越区块链而更广泛地被认定成立。但是区块链搭建的去中心化的组 织却使得智能合约能够更“完全”地被应用,即区块链网络上的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更加完全,其 原因在于:区块链构建的可信组织使得其参与者将其财产(虚拟财产或现实财产)的处分权直接授 权给区块链网络系统,这是区块链智能合约区别于一般合同能够被完全自动履行的最重要原因。区块链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信任期待是智能合约得以运行的基础,同时智能合约的运行又反过来加强了 区块链网络社群之间的信任,二者互相成就,使得区块链智能合约能够成为在最大程度上完全自动 履行的合同。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征
关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征,学者们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去中心化、信任性强、高效、代码编 辑、自动履行、不可修改、不可撤销等。[8]笔者认为其中如高效性并非区块链智能合约本质属性自 带的特征,而是其外在效果;去中心化、信任性强是区块链自带的效果;而不可修改、不可撤销性 则是由自动履行性衍生出的必然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基本特征其实可以被归纳 为两点:自动生效和自动履行。区块链智能合约涉及到合同的缔结和合同的履行两大阶段,自动生 效是其在合同缔结阶段的主要特征,而自动履行则是其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主要特征。其中自动履行 特征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本质特征,而自动生效特征则是区块链技术赋予智能合约的。
三分钟英语演讲稿
1.自动生效特征
关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自动生效特征:智能合约概念最早被提出的时候,并没有强调其缔约方 式,而只是强调其在履行阶段的本质特征: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履行。而区块链网络中的智能合约 则具有自动缔约的特征,这也是区块链网络组织去身份化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完全去中心化的公 链上,各方参与者均为匿名状态,要约的发出就类似明码标价陈列出来的商品,是对不特定对象发 出的,在承诺条件符合时,即合约自动成立生效,进入履行阶段。
2.自动履行特征
关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特征:如果说自动生效并不是区块链智能合约所特有的特征(许 多中心化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合同也是通过系统匹配自动生效的),那么自动履行的特征则是区块链智 能合约本质决定的特有特性,也是区块链智能合约区别于一般合同能够被完全自动履行的最重要原 因。其他合同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 “自动化”“智能化”功能,但在合同的履行阶段还是不能 完全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也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还是具有反悔的选择权的。以在滴滴网络平台 上打车为例:用车方在平台上发布叫车信息(要约),平台中心对接合适的车(承诺),用车方和供 车方的合同成立生效。但这个合同一定能被顺利履行完毕吗?在合同接下来的履行阶段,至少有以 下几个节点存在合同被撤销、被更改、违约的选择:系统接单后,司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撤销合同;合同生效后,乘客
可在一定范围内更改地址等合同内容;合同生效后,乘客可以选择违约取消订单,并支付一定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司机实际有权选择是否履行合同提供运输服务,或是违约支付违 约金,乘客同样在履行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一一在手机上支付或不支付。当然如 果乘客提前授权免密自动扣款,可以避免最终乘客支付价款时的违约或不完全履行,具有一定智能 合同自动履行的特征,但也只限于合同履行的最后一步,并不涵盖履行的整个过程。区块链智能合 约之所以能够做到完全的自动履行,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的可信组织使得参与者将财 产(虚拟财产或现实财产)的处分权委托给区块链系统程序。所以可以说信任是区块链智能合约得 以适用的基础。而这里的信任不是对于合同相对方的信任,而是对于区块链网络组织的信任。
[8]参见王潇:《智能合约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博览》2018年第34期,第123-124页。
朱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解析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对合同法的冲击
(一)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合同吗?
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否属于传统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国内外学者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大部 分学者还是倾向于将智能合约解释为传统合同法中的合同,理由为智能合同本质上还是“当事人一 致的意思
表示”,[9]10具备合同成立需要的“合意要素”和“对价要素”,[1G]以计算机代码的语言以电 子形式缔结和执行只是其外观特点,并不代表其不是合同,并且以合同法来规制智能合约更有助 于维护法律体系的权威。[12]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将智能合约认为是合同法中的合同,理由如下:第一,计算机代码具 有专业性,一般人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无法确保合同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二,智能合约不 符合一般合同法关于合同语言的解释、合同救济、合同争议法律执行的传统合同法律规则体系;第 三,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特性使其成为“完全合同”,有悖于合同法“不完全合同”理论;第四,智能合约既不能归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也不能归为《合同法》下的无名合同。[13]因此有学 者认为智能合约“并非真正的合同,将之理解为协议的一套履行机制或执行程序,更符合事实,也 更能解决相关争议” ;[14]也有国外学者认为“智能合约可以被视为具有电子化外观的第三方托管安 排”,[15]其自动执行的机制基本模仿了托管协议;[16]也有人认为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功能属于民法 理论中的自助行为。[17]18
笔者认为,“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合同吗”这个问题其实可以细分成两个问题:其一,区块链智 能合约是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吗?其二,合同法规则能够适用于区块链智能合同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区块链智能合同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第464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议。可见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概念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主体要素,即合同各方须得是民事主 体;第二,内容要素,即合同内容须得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涉及公权力内容的
—协议,即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此处意思表示一致可以 合同被排除在外;第三,本质要素—
只是表面上的一致即可,不能以判断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标准来衡量是否构成合同法调整的 合同的概念。除了这三个要素之外,合同法对其所调整的合同并没有诸如合同形式、订立方式、履 行方式等要求,可见,即使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合同成立和合同履行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合同的特殊 之处,只要其符合了以上三个要素,就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之下的合同。对于第一个主体要素,区块链智能合同具体业务内容十分丰富,而适用合同法规范的合同须得排除那些不平等主体之间涉及 公权力行使的协议类型。对于第二个内容要素,所谓民事法律关系即包含身份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 关系,涉及身份法律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可参考适用合同法。
[18]对于第三个要素,区块链智能合同作为区块链网络上交易的基本模式,其参与者为双方或多方,
[9]郭少飞:《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分析》,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第12页。
[10]参见夏庆锋:《区块链智能合同的适用主张》,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第31页。
[11]参见夏庆锋:《区块链智能合同的适用主张》,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第31页。
[12]参见王潇:《智能合约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博览》2018年第34期,第123页。
[13]参见吴烨:《论智能合约的私法构造》,栽《法学家》2020年第2期,第3页。
[14]参见金晶:《数字时代经典合同法的力量—以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政策为背景》,载《欧洲研究》2017 年第6期,第87-88页。
[15] See Kevin D.Werbach&Nicolas Cornell,Contracts Ex Machina,67 Duke Law Journal,340-341 (201 7).
日有所诵三年级
[16] See Pierluigi Cuccuru,Beyond Bitcon:An Early Overview on Smart Contracts,25 International Journal o
f Law and Technology,7 (2019).
[17]参见郭少飞:《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分析》,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第15页。
[18]参见《民法典》第464条。
研宄生法学第36卷第1期
而在构成智能合约的代码中也会以“if-then”的编码写入合约触发的条件,在合同法视角进行解读
就是要约的意思表示,类似陈列的商品或商品价目表,而合约成立的触发条件即为有承诺的意思表 示。因而从对法条的文义解释来看,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属于合同法规范的合同范围的。
对于学者认为区块链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所提出的理由:第一,所谓计算机程序代码具有专业性,
一般人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无法保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一一这是以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来
判断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了,其应用于回答“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而非“是否合同”的问题。第二,所谓区块链智能合约既不属于有名合同又不属于无名合同的说法,
是对于分类概念有所误解。所谓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分类是以合同业务类型划分的,而区块链智
能合约则是强调其特殊的履行方式的概念,其具体业务涉及各种不同的场景,完全可以依据其所涉
业务类型将其归为某一类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第三,所谓智能合约违背了合同法的“不完全合同”
理论的说法,笔者不敢苟同。首先,“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本含义是“囿于缔约主体的有限理性、
信息不完全性以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因此,合同具有不完全性,当事人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发生
的所有情况并通过合同进行预先约定”。[19]20其所谓合同的“不完全”性,指的是合同约定事项的不
完全,而非合同履行的不完全。其次,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合同约定事项上同样会具有不完全性,虽
然其是用计算机代码写出的,但内容依旧是以人类智力和现有信息为依据作出的,同样无法做到“全
知全能”地对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进行约定,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区块链智能合约也是“不完 全”合同。第四,关于区块链智能合约不符合传统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合同救济、合同履行等法
律规则体系,也即上文从“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合同吗”这个问题中拆析出的第二个问题一一合同法
世界第一大洲
规则能够适用于区块链智能合同吗?笔者接下来会在下文中一一解析。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对合同法现有规则的挑战
1.合同的订立:证成合同的标准与传统标准的差异
(1)与传统合同相一致的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则。但是从第469条到第501条,
绝大部分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定只有第494条“国家根据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合同的订立规则、第497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第500条“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损失赔偿
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现有合同法对于合同订立的形式、方式的要求包容性很强。
对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表现形式为计算机程序代码,且储存于区块链数据节
点中随时可查,符合《民法典》第469条对于书面合同形式的规定。
对于合同订立的方式,《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
者其他方式”,可见虽然要约承诺方式是大多数合同订立的方式,但合同法并不排斥其他非以“要
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中就规定了“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
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M]这种非以普通“要约-承诺”形式订立的合同。而即使
是对于以传统“要约-承诺”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对于要约、承诺的形式也没有限制性要求,可
以通知或行为作出。[21]关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订立过程,大多学者主张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订立方式
还是可以以“要约-承诺”的结构进行解读的:“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形成合约协议,即为
要约的发出;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再次发出,即为承诺”,“承诺可以归纳为智能合约的账户主
体对合约内容进行私钥签名并全网广播”。[22]而也有学者认为“智能合约的订立难以套用传统的要
[19]金晶:《数字时代经典合同法的力量—以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政策为背景》,载《欧洲研究》2017年第6 期,第86页。
[20]参见《民法典》第499条。
[21]参见《民法典》第480条。
[22]察一博《智能合约与私法体系契合问题研究》,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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