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问题与对策建议

更新时间:2023-07-15 23:19:20 阅读: 评论:0

学会长大
摘要
国家的骄傲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问题与对策建议
法律(法学)专业
考试反思
研究生:周洁指导老师:李明华副教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摘要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构架存在严重缺陷,外化表现为业主委员会权利过大,既没有监督手段又没有约束手段,毫无顾忌地侵害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和业委会常常处于一种不正常的激烈对立状态。像业委会侵吞小区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物业费,私自分配小区的维修基金,甚至物业公司的选聘、广告的进场都需要“打点”业委会成员等现象屡见不鲜。业主委员会看似是没有工资的“公益”岗位,实质是没有任何制约的“肥差”。面对业主委员会的恣意妄为,业主多采取“拉横幅”这类鸡肋措施,没有事前预防,事后处理繁琐。经过实际参与和观摩,①逐渐发现业主自治组织在立法设计和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围绕上述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序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创新点和研究意义。首先通过举例揭示业主自治组织的实践现状、司法现状、立法现状,说明业主自治组织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其次说明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意义。
拼音ai第二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基本认识。首先是相关概念的界定,辨清业主自治组织的基本属性;其次阐述业主自治组织的历史演进过程,从萌芽阶段到立法认可阶段再到趋于成熟阶段;最后论述业主自治组织成立的法律基础,结社权是其成立的宪法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其成立的民法基础,以此阐明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是具备法律依据的正当行为。碰碰胡牌型
第三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以及产生的不良后果。主要有:一是立法回避导致业主自治团体实体法律地位缺失,法律没有对业主自治团体进行规定;二是欠缺法律指引导致业主自治组织内部机构不健全,只有决策和执行两大机构,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于其他尤其
①本人参与成都市川师大现代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整个选举过程,该小区几次成立业主自治组织失败,除了宣传动员工作不到位以外,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法律规定的业主自治组织成立程序太过繁琐;参与观摩万科城市花园和比华利小区的业委会换届过程,这两小区业主和业委会发生激烈冲突,现场有武警保护,进场需要验证身份,起因是业主要求罢免业委会重新选举,业委会坚决不离任。
I
四川师范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
是决策机构的胡作非为,拥有监督权的全体业主难以维权;三是立法偏颇和机构特性导致业主自治组织内部机构权利失衡,较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数量配比上占具一定优势,在法律权利内容配置上掌握关键权利,在实践中侵蚀业主大会权利,使业主大会处于被架空的状态,业主自治化为乌有。
第四部分是域外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比较与借鉴。本部分主要就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进行比较。其中美国法规定开发商有义务成立业主自治组织,且是开发商售房的前置程序;日本业主自治组织的特点在于必设监督机构;我国台湾地区对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做了详尽规定。这些域外业主自治组织的特色之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五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完善建议。基于上述阐述,提出以下建议:一赋予业主自治团体这一实体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确认其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二是增设专门的监督机构——业主监督委员会,监督其它机构的运行和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三是明确业主自治组织内部各机构职权,建立分权制衡的运行机制。励志词语
关键词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问题建议
II
>造就是什么意思

本文发布于:2023-07-15 23:1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9/108293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自治   业主   组织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