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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橄榄枝代表什么
导读:对于《民法典》中的民法典保证合同司法解释是:为了实现保障债权,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是要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的。 执竿入城
一、民法典保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硕大的反义词
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有关民法典保证合同的司法解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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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一)保证的界定
保证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以其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这里的第三人叫作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等主债务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成为保证债务或者保证责任。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而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保证不是用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合同的概念分析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附从性合同。
早餐的做法 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无需另交标的物,所以它为诺成合同。除涉外的不可撤销的保函等独立保证以外,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
所以主合同无效,不论什么原因使然,保证合同均为无效,从而表现出附从性。正因这种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三)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证是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主合同、委托合同及保证合同三组关系的总和。
此处采用通说观点,即第一种观点。
理由在于,虽然保证一般是由主债务人委托保证人承保而产生的,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保证
关系的性质。
ipad玩游戏没声音二、关于保证合同的性质与无效职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保证合同的附从性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
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其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中的债务,不得与主合同债务分离而移转,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成立上的附从性。其次,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再次,移转上的附从性。最后,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
(二)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规定了保证合同的效力的从属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款涉及是否应当承认独立保证的立法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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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证常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又被称为“见索即付的保函”“独立保函”等,其独立于主债关系,不因主债的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而归于消灭,保证人不享有和无权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拥有的抗辩权,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修改主合同,不构成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的原因。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存在是否彻底放开独立保证的争议,即是否所有的民事主体都有资格出具独立保证。
民法典最终选择了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案,仍然没有彻底放开开具独立保证的主体资格,只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