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n规则.txt9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开放资料】泛珠江三角洲模拟联合国通用流程与规则公约
流程与规则通用教程
(草稿)
《通用教程》根据《泛珠江三角洲模拟联合国通用流程与规则公约》写成,可视为等同于《公约》所言之“通用规则”,即《公约》第七章第七条第一款所述者,但有相左之处以《公约》所述者为准。
当《公约》缔约方或伙伴组织需引用“通用规则”时,《通用教程》可作为引用本。对于《公约》未作规定者,秘书处在不违反自主原则及《公约》精神的前提下,对该情况可作出建议,并于每个文段前注明。但秘书处建议不代表,也不强制为会议主办方规定,相左时以会议主办方规定为准。《通用教程》于每个专有词语后附加英文对应词,另附中英文对照表于后。
《通用教程》仅对常规委员会的会议作规定,《公约》本身明文鼓励对模联规则的创新,因此《通用规则》并非束缚模联活动的发展,只是对刚刚接触模联的各位模联人作一个前期性、基础性的介绍与培训。微信被限制
除非《公约》审议大会有特殊要求,否则《通用规则》应由秘书处在征得执行秘书同意后修改,征得其认可后发布。
【壹】专有名词解释
本部分仅对一些名词作词义解释,不等于介绍该名词(或行为)的作用、使用方式等,该介绍具体参见其他部分。
一、会议的组成
专有名词 解释
主席团 主持会议的机关,包括主席、会议指导、会议助理等
主席 主持会议的主要人员,主席团首脑
会议指导 审理文件、回复意向条、解释说明等的主要人员
会议助理 记录会议、统计相关数据等的主要人员
国际法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如联合国承认的“巴勒斯坦”),在模联会议中一般以“国
家”代称之
代表 一个国际法主体于本次会议中的全权代表
会务人员 负责意向条传递、文件发放等会务工作的人员
委员会 本次会议所属的框架,决定了会议的职权、规则及工作重心
议题 本次会议所应讨论的话题
理事国 组成该委员会的国际法主体,对所有事务都有表决权
观察国 受邀参加本次会议的其他国际法主体,对程序性事务有表决权
出席国 理事国与观察国相加的全体
其余与会人员 除主席团、代表、会务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
一般性辩论 会议主体阶段之一,也是会议的主体部分
投票 会议主体阶段之一,一般性辩论结束后进入,表决决议草案
危机 一般情况
下为事态性危机的代称
程序性危机 一般指“严重程序性危机”,即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
(或称“隐形原则”)的情况,具体由【贰】部说明
事态性危机 指以事态发展的形式进行的危机,一般由主办发确定
危机状态 会议的特殊阶段,事态性危机由主席团裁决是否进入,程序性危机在主席团承认执行“百分之二十原则”的前提下不需裁决
二、规则用词
专有名词 解释
简单多数 在有投票权者的50%的基础上,不为整数则补齐,为则加一
三分之二多数 也称“绝对多数”, 在有投票权者的三分之二的基础上,
不为整数则补齐,为则加一
百分之二十 此处特指会议助理所统计者,即出席国的百分之二十
正式发言名单 由主席团随机点取有意愿发言国家所产生的名单
正式发言 一般性辩论的主体部分,按正式发言名单进行
让渡 发言国代表结束正式发言后,需进入的会议阶段
动议 在特定会议阶段可进行的一种会议行为
程序性动议 包括更改正式发言时间、休会、关闭正式发言名单等
有主持核心磋商 就会议议题下针对某分议题作有规定时长与席位的发言
自由磋商 通过后可下位进行自由洽谈的动议
问题 一种一般性的会议行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离席抗议 为展示外交姿态所采取的严厉会议行为,俗称“罢会”
序言性条款 条款主动词为无实质作用者(如关注、认识、强调等)
行动性条款 条款主动词为有实质作用者(如要求、敦促、责令等)
碌碌无为的反义词
娱乐性动议 受《公约》保护(《公约》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针对主席团或出众代表作娱乐行为的动议,提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享有任何规则不得阻挠其表决或进行的特权,以鼓掌形式通过
三、意向条及文件
专有名词 解释
怒火地平线意向条 会议期间用于纸质交流沟通的工具,格式及内容自由
立场文件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国家、代表及内容,该内容无格式要求,以阐述本国立场为主,于会前提交
工作文件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及内容,该内容无格式要求,以总结及提出建议为主,工作文件于会中提交并经审批后展示
指令草案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附议国及内容,该起草国及附议国相加的总数需大于或等于出席国的20%,该内容仅为行动性条款,指令草案于事态性危机状态下的会议中提交并经审批后展示及表决
决议草案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附议国及内容,该起草国及附议国相加的总数需大于或等于出席国的20%,该内容需含序言性及行动性条款,指令草案于非危机状态下的会议中提交并经审批后展示及表决
友好修正案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及内容,该议题为对其修正对象(决议草案或指令草案)的修正,该起草国需与其修正对象相同,该内容仅为针对文本修改的行动性条款,友好修正案于其修正对象赋予表决前提交并经审批后通报
非友好修正案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及内容,该议题为对其修正对象(决议草案或指令草案)的修正,该起草国需与其修正对象不同,该内容仅为针对文本修改的行动性条款,非友好修正案于其修正对象赋予表决前提交并经审批后由主席逐条通报并以出席理事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逐条通过
【贰】会议
一般情况下,会议包括一般性辩论与投票两个阶段。同时,危机(危机状态)也被视为会议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但并非每一个会议都有。
一、点名与确定议题(会前阶段)
1、点名(Roll Call)
在每小节(Section)会议开始之前,会议助理(Rapporteur)应按国名首字母顺序依次点出国家名(中文委员会一般以汉语拼音首字母或国名笔画数排序),被点到的国家应举起国家牌(Placard),并回答“到”(Prent)。被点国家应为出席(Attend)国,即包含理事国(Member)与观察国(Obrver)。点名后,会议助理应计算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三分之二多数(Two Third Majority)及百分之二十(Twenty Percent)并连同应出席国家数、出席国家数及缺席(Abnt)国家数通报全场。
特殊说明:点名属主席团(Dais)职权,主席(Chair/President,一般为Chair)可在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会议阶段作点名。此外,当缺席国家到场并希望出席会议时应向主席团递交书面申请(意向条),待主席团批准即可。
2、确定议题(Setting Topic)
在多议题会议中(一般情况为双议题),代表(Delegate)通过讨论、投票,确定出要首先讨论的议题。《公约》未对该情况的相关流程与规则作规定,秘书处建议在确定议题的阶段,主席应分别在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议题B的国家中,各随机点取2名代表进行发言(即共6名),发言顺序为交叉进行,代表应阐述选择先讨论该议题的原因、动机等,发言时间默认为60秒。此后,由主席
组织投票,以简单多数确定议题。
二、一般性辩论阶段
3、正式发言名单(Speakers’ List)
确定议题之后,一般性辩论(Formal Debate)开始。主席会请有意愿发言的国家举牌并随机点取,发言的顺序即主席点名的顺序。当代表听到自己国家被点到之后,便放下国家牌。每个国家默认有120秒的发言时间(但可被更改,在“5、动议”中说明),待全体有意愿发言的国家被点名后,将产生正式发言名单。如需要追加发言(国
文件夹删除不了家未在正式发言名单上或已经完成发言),代表可向主席团传意向条(Page)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的国家,主席会将该国添加在发言名单的最后。如果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且还没有发言,则不能在其发言之前追加发言。一旦发言名单上所有国家已发言,并且无任何国家追加发言,会议直接进入投票表决阶段。
特殊说明:当一国已举牌但主席在结束点名后未点到,或已点到但该国却未出现在正式发言名单时,该代表应及时举牌提问,否则视作放弃。
4、让渡(Yield)
发言国代表结束正式发言后,可将剩余时间让渡,让渡方式如下:
让渡形式 说明
让渡给主席
Yield Time to the Chair/President 一旦发言国将剩余时间让渡给主席,即意味着代表自动放弃剩余时间,主席将继续主持会议
让渡给评论
Yield Time to Comment 一旦发言国将剩余时间让渡给评论,主席将询问非发言国(即若是多代表,发言国的另一位代表不得于台下举牌作发言)有否意愿评论发言国的发言,并随机点取一国以剩余时间发言
让渡给他国代表
Yield Time to Another Delegate 即“让渡给指定国家”,由发言国指定让渡国家,主席将请该国以剩余时间作台上发言
让渡给问题
Yield Time to Question 一旦发言国将剩余时间让渡给问题,主席会请需要提问的代表举牌,并随机点出代表进行提问,提问时间不占用剩余时间,提问内容必须针对发言的内容,发言国在剩余时间内回答。《公约》对提问名额未作规定,秘书处建议该提问名额只有一个
人不可貌相的意思特殊说明:让渡仅存在于正式发言,剩余时间少于或等于10秒时,发言国不需选择让渡方式,其剩余时间默认让渡给主席。
5、动议(Motion)
当一位代表按照发言名单的顺序发言完毕后,主席会询问场下有无问题和动议,此时代表可根据自身需要举牌提出动议。
动议名称 动议内容 通过所需票数
有主持核心磋商
Moderated Caucus 动议国针对现讨论议题确定议题、总时长及发言席位,其中总时长应可整除发言席位 简单多数
Simple Maj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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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磋商
Unmoderated Caucus 动议国确定总时长 简单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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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ple Majority
更改正式发言时间
Set Speaking Time 动议国若认为正式发言时间不妥,可动议修改,由动议国确定修改后的发言时长 简单多数
Simple Majority
休会
Suspend the Meeting ————————————
———————————— 简单多数
Simple Majority
关闭正式发言名单
Clo the Speakers’ List
初次表决时主席团应询问有否赞成与反对各一次,全体国家皆需投票,若此次全票通过则该 动议通过;反之应再次询问,并从两边各随机点取一或两国,各有30
秒阐述己方观点,所点取的国家数应相等(一般为各1或2个,共2或4个),此后再次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之
全票或
三分之二多数
All or
Two-Third Majority
特殊说明:发言与发言之间如主席团无特殊规定或说明则默认有三次无论通过与否的动议机会,主席团也可规定在会议开始的前几个正式发言间先不接纳动议,但需事先说明。此外,在危机状态下,非安理会(Security Council)者可有特殊动议(于“四、危机(危机状态)”中说明)。
6、问题(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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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与会人员在没有人作台上发言(主席团的发言不属于台上发言,除非主席团成员因特殊原因前往发言台发言)时,可向主席团以口头形式提出问题;以书面(即意向条)形式提出问题时,不受任何限制。问题的种类如下:
问题种类 说明
程序性问题
Point of Order 就提出方不明晰或提出方认为错漏的程序作提出
个人特权问题
Point of Personal Privilege 就提出方申请离席作提出
特殊说明:问题仅可向主席团提出,同时,主席团不能无视问题的提出。
7、附议(Seconded)
此处特指在作程序性表决(Procedural Vote)之前的一项程序,由主席团接纳某动议后作询问,认为该动议有讨论价值(无论本国是否支持/反对该动议所指的内容)即可举牌附议,动议国不得自行附议。在获得一国或以上的附议后,主席团才将该动议提交表决,否则该动议不需表决,直接否决。
8程序性表决(Procedural Vote)
程序性表决即任何非针对文件的表决,一般以主席团询问有否赞成(特殊动议如“关闭正式发言名单”等还需询问有否反对),代表举牌投票,以该表决对象的法定票数通过。
三、投票阶段
9、投票(Voting)
正式发言名单已关闭或名单上的发言国已尽后,一般性辩论结束,进入投票阶段,此时享有投票权的应仅为理事国,表决对象应为决议草案,表决完毕后由主席团进行统计并通报。表决采取唱名表决(Roll Call Vote),有两种投票方式,说明如下:
投票方式 说明
单式投票Single Pattern 各理事国仅可选择投赞成(Yes)、反对(No)或弃权(Abstain)三者中任一者一次
叠式投票
Double Pattern 各理事国可于首轮投票中选择赞成、反对、弃权或过(Pass)四者中任一者一次,次轮投票仅针对首轮投票中选择过的理事国,其仅可选择赞成或反对两者中任一者一次
特殊说明:投票前如主席团无规定或说明则默认为单式投票。
四、危机(危机状态)
10、程序性危机(Procedural Crisis)
程序性危机分为一般及严重两种,一般情况下为严重程序性危机(Serious Procedural Crisis)的代称,对两种程序性危机的说明如下:
危机种类 内容 处理方式
一般程序性危机
Ordinary Procedural Crisis 应出席国出现缺席情况 不需处理
严重程序性危机
Serious Procedural Crisis
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
(Twenty- Percent Principle) 宣布进入“无限期休会”( Indefinitely Adjourn)后,全体出席国相当于进入无限期的自由磋商,即可下位讨论但不得随意离开会场。当缺席国向主席团通报出席并经计算后得缺席国未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则主席当即召集全体在场代表回座并重新点名。若统计后未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则会议继续进行;若依旧触发则再次进入“无限期休会”
特殊说明:“百分之二十原则”也称“隐形原则”(Invisible Principle),即任一执行本原则的会议在出席国及理事国数量同时未达五分之四(80%)以上的前提下,即进入无限期休会。也就是说,譬如某次会议有30个国家,其中15个理事国、15个观察国,若此时有6个国家离席,在缺席的出席国数量上达到20%,但若此6国中理事国数量未达3个或以上,则缺席理事国数量未达20%,“百分之二十原则”依然不触发(同样,即使15个观察国全部缺席,但会议依然可进行,但若有6个理事国缺席,则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的触发需满足出席国和理事国两个前提条件。但需注意的是,某些会议没有设置观察国,即全体出席国即理事国,此时相当于满足一个条件,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从而“百分之二十原则”被触发。同时,当主席宣布落座重新点名后,若发现原来有出席的一些国家因各种原因又缺席了,只要满足了条件,依旧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凡为《公约》缔约方或伙伴组织作主办方时,其主席团应于会前说明本会议是否执行
该原则且不得于会中更改说明,无说明者即默认其执行。因此,要查阅该会议主办方是否为《公约》缔约方或伙伴组织,或者其是否声明使用本《通用教程》,否则对该会议状况的解释权不在《公约》。
11、事态性危机(Situational Crisis)
事态性危机即常称的“危机”,以事态发展之形式进行者,具体由会议主办方规定,在此不作说明。一般情况下,由主席裁决(Adjudicate)是否进入危机状态,若裁决进入则会议停止讨论原议题,转而讨论危机。同时,正式发言名单暂时中断,只能以动议形式作会议进程,此时可选择的动议方式包括有主持核心磋商、自由磋商及非安理会的委员会代表可选择动议“回到正式发言名单”(Back to the Speakers’ List),但这一项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仅表决一次),通过后即不讨论危机,回到一般性辩论阶段。
此外,非安理会的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