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13 09:01:22 阅读: 评论:0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住所地*******************(****)16幢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赤道雪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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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蔚蓝国际3#楼7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拒。
原告**********(以下简称**外代)与被告**********(以下简称****)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外
代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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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外代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56554.4元,以及以15655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场报价利率标准(4.25%),自***********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为64803.87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外代发送邮件称“胜利8”轮将要抵达***卸煤,请原告为其出具船舶代理的报价,并在邮件中附上案涉船舶的船舶信息。随后,原告向被告发送《航次报价单(进出)》,各项费用总和报价为203960元。被告于同日回复邮件,指定原告为案涉船舶v1103航次在***口卸货期间的代理,并告知原告案涉船舶将于***********抵达**。此后,原告为****提供了船舶代理服务,案涉船舶v1103航次产生各项费用共计197324.4元。被告于**********和*****分别支付了184590元和12734元,合计197324元,尚有0.4元未支付。**********,被告再次向原告发送邮件,称案涉船舶将于**********到达***,被告继续指定原告为案涉船舶v1104航次在***口卸货期间的代理,报价与上一次相同,此后,原告同样为被告提供了船舶代理服务,案涉船舶此次航次产生各项费用合计为206554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
被告仅于**********支付了50000元,尚有156554元未支付。原告已依约为被告提供了船舶代理服务,但被告合计仍欠原告156554.4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呈讼。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材料。
如何消除咬肌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佐证:**1.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用于证明被告身份信息。**2.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通过邮件指定原告为案涉船舶v1103航次及v1104航次在***口卸货期间的代理,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报价及催款。**3.航次结**及相关票据、**4.付款**,共同用以证明案涉船舶v1103航次产生各项费用共计197324.4元,被告支付了197324元,尚有0.4元未付。**5.航次报价单及相关票据、**6.付款**,共同用以证明案涉船舶v1104航次产生各项费用合计206554元,被告仅于**********支付了50000元,尚有156554元未付。**7.***********判决书、**8.“胜利8”轮的船舶国籍证书,共同用以证明案涉船舶的经营者以及实际所有权人是被告****。**9.登轮证办理委托邮件,用以证明被告曾委托原告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拒办理“胜利8”轮v1104航次的登轮证。
原告提交的**1与原件核对无异,**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2与原件核对无异,**3-6中的部分票据与原件核对无异,其他票据虽无原件可供核对,但可与其他**我的老师是
相互印证,**7-9亦有原件可供核对,**对原告**2-9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邮件往来经过及案涉船舶代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及已付款项等事实,**予以采信,对合同相对方主体的认定将在**争议焦点部分综合分析。
根据上述**,结合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通过×××***.com邮箱发送邮件给原告,称“胜利8”轮(MV“Victory8”)将停靠***,卸煤约65000吨,要求原告报价,并提供该船舶的具体信息。原告于同日回复邮件并附报价单,报价为各项费用共计203960元。***于同日回复邮件,指定原告为案涉船舶v1103航次在***口卸货期间的代理,并告知案涉船舶预期到达时间为***********。原告于同日回复邮件,要求尽快提供船舶文件,并要求将船长进港的注意事项转达给案涉船舶船长。后原告为案涉船舶v1103航次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实际产生垫付费用及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7324.4元。
变成拼音**********,***再次通过×××***.com邮箱向原告发送邮件,称案涉船舶预计将于**********再次停靠***,继续指定原告为案涉船舶v1104航次在***卸货期间的代理,报价与上一次相同。原告于同日回复邮件并附上报价单,报价为各项费用共计203960元,同时要求及时付
清案涉船舶v1103航次的代理费用。后原告为案涉船舶v1104航次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实际产生垫付费用及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6554元。**********、*****,原告收到以“胜利8”轮名义支付的该轮v1103航次船舶代理费及代垫费用等共计197324元。*********,原告两次向×××***.com邮箱发送邮件,要求付清案涉船舶v1104航次的各项费用合计206554元。**********,原告收到以“胜利8”轮名义支付的案涉船舶v1104航次港使费50000元。
怀念的句子另查明,***通过×××***.com发送的邮件落款处的公司***为“**********”,英文名为***.,***,****为******××路××号*******704室。***于**********向原告提供**拒等人的身份证照片,要求原告为其办理案涉船舶v1104航次的上船证。**拒为****的法定代表人。案涉船舶国籍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FENGDASHIPPINGCO.,***。此外,在***********原告************与被告**********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船舶代理合同关系亦为***通过×××***.com发送邮件委托“胜利8”轮船舶代理事宜,该判决判令****承担付款义务,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提出再审申请,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还查明,*******为吊销未注销,尚未成立清算组织。
洁字组词
**认为,本案系船舶代理合同纠纷。因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主张及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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