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不乖
生态文明视域下新《森林法》基本原则与制度建构
作者:***
来源:《安徽农业科学》2022年第15期
摘要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立法实践出发,探讨新《森林法》确立的生态安全、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据此分析新《森林法》中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的内涵,进而论证这一原则主要通过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及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制度来实现。
关键词《森林法》;基本原则;制度建构;生态文明;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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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22)15-0256-03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2.15.067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焦裕禄事迹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Forestry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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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hu Lake Culture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Rearch Center, Hefei University,Hefei,Anhui 230601)
Abstract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of Xi Jinping’s thought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iscuss the values of ecological safety, harmony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stablished by the newly amended Forestry Law,and then analyze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giving priority to ecology and protection, combining rervation and protection as well a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ntained therein. This article further demonstrates that the aforementioned principles are mainly realized via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restry resources protection systems, forestry resources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and forestry resources sustainable exploitation systems.
Key wordsForestry Law;Fundamental principles;System construction;Ecological civilization;Legislative practice
自2020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森林法》)实施。新《森林法》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充分吸纳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确立了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基本原则及其一系列制度,为我国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1新《森林法》基本原则的理念基础
立法目的是法要达到的境地或者是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价值最直接的表述[1]。《森林法》立法目的同样是对森林法所追求价值理念最明确的表达,《森林法》价值理念即关于理想中《森林法》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2],新《森林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3]。”这为森林生态保护确立了生态安全、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目标。
1.1生态安全新《森林法》立法目的表明,新《森林法》是以保障生态安全为基本价值追求。森林生态安全是指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完整性和持续性,森林生态系统是维护我国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根本性作用。纵观新《森林法》的全部内容,森林资源不再是森林、林木、林地等零碎孤立的单个要素因子,也不是这些要素因子的简单集合,而是森林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因子之间以及这些要素因子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并进行着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为此,新《森林法》“附则”在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等用语的含义时,并未吸纳尚未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外延列举[4]。同时,在第1~6章中对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保障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作了一系列规定。
1.2和谐共生
新《森林法》立法目的阐明,新《森林法》是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5]为核心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6]。”因此,
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观,在正确认识自然、充分考虑自然、恰当利用自然、合理改造自然、更好地保护和美化自然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森林法》在立法中坚持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价值取向。
1.3可持续发展
新《森林法》第1条提出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立法目的,明确表达了新《森林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即处理好保护与发展关系,确保可持续发展,不仅满足现代人需要,而且不损害后代人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7]。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是辩证统一的,“绿水青山”是人类永续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守住“绿水青山”是发展的前提和底线,在保证森林资源可再生能力和森林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追求“金山银山”,在保护“绿水青山”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8]。
2新《森林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界定
玉丰国际大酒店 基本原则是指《森林法》所确立或体现的、贯穿森林法整个体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新《森林法》第3条对其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表述: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
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充分体现了生态安全、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新《森林法》当中的具体体现。科学准确地挖掘其内涵,是正确理解和实施新《森林法》的“金钥匙”。
2.1坚持生态优先
“生态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问题时,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生态社会关系调整的法律准则[9-10]。其核心是生态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新《森林法》第6条明确要求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同时,在开展森林资源经营和利用活动时,要求必须确保生態安全,不仅不破坏生态,而且还不影响森林生态的正常功能,规定将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置于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之前。在新《森林法》中,“生态优先”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的主旨红线,其核心要义是高度重视森林生态系统对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切实保障生态安全。
2.2坚持保护优先
“保护优先原则”明确提出,当经济利益与森林资源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森林资源,使经济发展控制在森林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在新《森林法》里,“保护”一词频繁出现的地方多达62处,除第4章专门规定外,其他各章甚至每个条款均有涉及森林资源的保护。“总则”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等规定,都将森林资源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作为一项原则,“保护优先”在新《森林法》中2次明确提出,并成为贯穿整个法律的主线,这意味着保护是森林资源发展和生态安全的基石,是人们从事一切与森林资源相关活动的前提。保护优先不仅是对“生态优先”原则的重申和强调,也是对“生态优先”原则的诠释和深化。没有保护优先,生态优先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为了实现森林资源全面、严格的保护,新《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护制度设计是非常严格的。
2.3坚持保育结合
“保育结合”原则是在严格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同时,采取科学措施恢复退化的森林生态系统。笔者认为,新《森林法》提出的“保育结合”原则,与以往的“采育结合”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蕴涵的意义非常深刻。第一,森林资源保护并非片面单一、简单粗暴、消极
被动的保护,而是与森林培育紧密结合、与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相协调、与森林资源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第二,森林资源保护与培育、保护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在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基础上的有机结合,与确保生态安全和林产品供应安全高度契合。第三,针对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的现实,解决我国森林资源所有问题的关键,就是实行保育结合,统筹推进森林资源保护与培育。
写秋天的作文 2.4坚持可持续发展
新《森林法》提出为了“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笔者认为,“法正林”理论的永续利用,对森林资源的利用目的和利用方式比较单一,人们对森林的利用仅仅局限于满足对木材需求。而“可持续发展”原则不同,一方面基于人与森林资源的辩证关系,可以得出结论,没有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也就无法实现对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特殊自然资源的森林资源,不仅可以提供木材和多种林产品,还具有生态和社会多种功能,维护并支持生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包括保障生态安全、木材供应安全、生物安全等。故这一原则注重从森林资源多功能性出发,处理好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系统之间的关系,同时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当代发展与后代发展
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的关系,确保森林资源的生产方式可持续、生产目的多样化、利用方式适度、利用过程持续。
3新《森林法》基本原则的制度建构
新《森林法》基本原则与其具体制度息息相关,基本原则统领和指导制度建构,并贯彻到具体制度当中,具体制度受基本原则理念的制约,为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新《森林法》对基本原则的规范表达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具体制度的建构。
3.1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高低不平 新《森林法》把森林资源视为最紧要的生态资源,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建立了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3.1.1实施森林资源整体性保护。
新《森林法》以山、水、林、田、湖、草、沙为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观为指导,在充分发挥森林多重功能基础上,对森林资源实行整体性保护。在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与生物多
样性保护方面,第28条规定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林产品等功能;在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保护方面,第26条规定应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第34、35条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防治和处置工作,强化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以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在强化森林资源产权的保护方面,第15条规定登记保护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不可侵犯。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森林资源全方位保护的思路,反映了新《森林法》对森林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注。
1.3可持续发展
新《森林法》第1条提出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立法目的,明确表达了新《森林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即处理好保护与发展关系,确保可持续发展,不仅满足现代人需要,而且不损害后代人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7]。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是辩证统一的,“绿水青山”是人类永续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守住“绿水青山”是发展的前提和底线,在保证森林资源可再生能力和森林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追求“金山银山”,在保护“绿水青山”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