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贷款

更新时间:2023-06-26 18:49:20 阅读: 评论:0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研究综述与监管比较
余保福  西南财经大学 
上传时间:2008-11-20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能否有效防范与股东的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志。关联贷款是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 。关联贷款事关银行安全。关联贷款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巨大损失引起国外学者重视并对关联贷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世界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也纷纷采取措施对关联贷款予以规制。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关联贷款已经频繁发生,而且常常成为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造成风险感染和风险外溢,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甚至导致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 。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和境外成熟的监管措施,对于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关联贷款、完善商业银行关联贷款的监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息观与掠夺观:银行关联贷款的理论纷争 
  在许多国家,银行均是由在非金融公司拥有实质利益的个人或实体控制的。而且在许多国家,银行向银行的控制者贷款,相当多的银行贷款贷给了包括银行的股东、股东的伙伴和家庭以及他们控制的公司在内的关系人。正如Kroszner and Strahan所揭示的那样,关联贷款在当代美国、欧洲和日本的银行体系中仍然相当广泛(2001)。关于关联贷款的正当性,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信息观(the information view) 
  Keeley and Bennett(1988)分析指出,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能够获得信息共享的优势。Gerschenkron(1962) Aoki离我最近的快餐店 Patrick and Sheard1994), and Hoshi Kashyap Scharfstein 1991), Stiglitz and Weiss1981)等认为,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紧密关系是有益的。关联贷款通过几个途径提高贷款的效率。由于银行家同时代表借款人的管理层并参与借款人的日常管理,因此银行拥有关系借款人相对非关系借款人较多的信息。银行家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与事先去评估借款人投资项目的风险或迫使借款人及早放弃差的投资项目(Rajan 1992)。 
  Lamoreaux研究了19世纪的新英格兰地区银行的关联贷款后认为,19世纪新英格兰银行的关联贷款,促进了新英格兰经济的发展。按照Lamoreaux的观点,关联贷款促进银行提高效率的主要原因是关联贷款减少了信息成本。新英格兰银行主要将贷款贷给他们的董事以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Lamoreaux指出,资金是稀缺的而信息系统十分不发达,有关潜在商业交易的数据难以获得或获取成本较高,而且人们不能确定谁值得信任。在这种环境下,银行董事通常将资金置于其能控制之下,因而将贷款贷给他们自己、亲戚及与董事会存在密切人际关系者由于信息质量的低劣,内部人监督内部人要比向外部人贷款风险低,他由此甚至认为,关联贷款使得银行克服不对称信息的障碍,因此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1994)。此外,由于银行和借款人为同一主体拥有,以牺牲银行利益来换取借款人利益的动机将会降低。如Calomiris认为,允许银行向自己拥有的企业借款,向银行家提供了持续审慎经营的强烈激励,避免银行和企业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1995)。抒情诗Khanna and Fisman2004)通过对印度商业集团的研究以及北美、欧洲和亚洲国家金融发展史的研究也支持上述观点。因此,由于信息共享,关联借款既对银行有利又对借款有利,这种乐观的观点可以成为信息观(the information view)。 
  2、掠夺观(the looting view)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关联贷款会导致内部人从存款人和少数股东处转移金融资源。持此观点者有:Akerlof and Romer1993 Johnson et al. 2000 Morck and Nakamura 1999), Kang and Stulz 1997)。如果银行系统受到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则由于银行控制者充分认识到政府将承担损失,他们会让银行承办过度的风险或者以优惠的非市场条件向自己的公司贷款。即使银行系统没有受到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只要内部人从自己的公司获得的利益大于从银行获得的利益,银行的控制者仍有极强的积极性从存款人和少数股东处转移金融资源给自己的公司。关系贷款对借款人有很强的吸引力,但却可能导致贷款人破产。我们将此种认为关联贷款有害的观点成为掠夺观(the looting view)。 
  持掠夺观点者又可以分为两派:所有者掠夺和隧道挖掘。  
  所有者掠夺。阿克洛夫和罗默(1993)从企业资产的会计恒等式(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净资产+负债)出发建立了所有者掠夺本企业资产的一般模型,并以此分析了智利金融危机、美国储贷危机、美国达拉斯和得克萨斯房地产泡沫以及美国垃圾债券市场中的所有者掠夺行为。他们发现,只要所有者(包括个人和母公司)只负有限责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常态),并且投资要经过若干个会计期才能完成,所有者就可以人为膨胀前期会计净资产值,从而增加所有者权益分红,尽管后期会计将会显示整个企业的亏损。在资产有人担保的情况下,通常由政府或纳税人买单。他人的资金,通常是金融机构或保险基金中的存款,受到掠夺被用于谋取私利。 
  隧道挖掘。Johnson(2000)等形象地把大股东侵害现象描述为隧道挖掘行为Tunneling),即控制性大股东总是会通过种种手段挖掘见不得阳光的地下隧道,挖走中小股东手中的财富,从而获得巨大的隐性收益。渠道挖掘的核心是通过挖掘见不到阳光的地下隧道,将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输送给大股东。即使在发达国家,控股股东的这种隧道挖掘行为也是很严重的。控股股东猖狂的掏空行为是导致1997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Kummer 1989)等认为,在一个职业管理层管理的银行里,管理层拥有很少股权,存在与内部借款人共谋损害监管者和股东利益的可能。Vittoria Cerasi andSonja Daltung(1998)从道德风险的角度分析,指出商业银行为关联企业的项目进行融资,具有降低事后监督成本的优势,他们认为,促使企业在选择将贷款用于好的项目时的唯一方法是监督他们,如果没有监督,企业可能会选择坏的项目,那样银行就会形成不良贷款。按照这种观点,银行与关联人的紧密关系可以减少监督成本,从而有助于防止不良资产项目,提高银行经营效率。但是另一方面,在银行控制方股东不是拥有银行100%股权的情况下,他就有可能选择为关联企业低效率的项目融资,把银行倒闭的损失部分转嫁给其他股东。Lee(2002)发现那些受股东控制的银行更倾向于内部滥用。 
  二、关联贷款与银行危机:实证研究 
  银行危机是非常常见的。多数经济学家认为,银行系统的脆弱性与道德风险相关,但很少有人认识到导致银行脆弱性的道德风险的准确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危机源于银行差的管理。还有人认为,存款保险导致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也有人认为,金融危机是由声誉风险导致的预算软约束引起的。Rafael La Porta(2002)等学者通过对墨西哥银行业案例的研究发现,关联贷款在墨西哥1995年银行业务中占很大比重,占商业贷款的20%;关联贷款的贷款条件比非关联贷款的条件有实质性优惠,年利率低4个百分点;关联贷款的违约率大大高于非关联贷款的违约率,违约率高达33%,回收率却不足30%;从关联贷款中受益的是与银行的控制者关系密切的个人或公司,向关系人或关系人私人控制公司发放的每一美元贷款均会转化为一美元的损失;当经济衰退时,银行关联贷款几乎会成倍增长,并由此导致公司破产进而危及银行的生存。由于存款保险和掠夺小股东的倾向,关联贷款是十分有害的。他们认为上述情况与掠夺观是一致的,也说明关联贷款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导致银行脆弱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掠夺(looting)会导致银行内生不稳定,因为当经济陷入衰退,银行持续价值降低的时候,关系贷款通常会违约。既然掠夺是影响银行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那麽降低银行系统脆弱性的最好途径就是减少关系贷款的影响。这要通过对关系贷款的明确监管包括报告、投资者保护(比如对自我交易更审慎的监管和要求管理层在银行破产中承担责任)和紧密监管来实现。 
  实证研究证明,过度关联贷款等内部滥用导致的不良资产是形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在危机中倒闭的金融机构大都存在严重的内部滥用问题。其中控制股东关联贷款的滥用又是关联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Catharine Lemieux等,1998)。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亚洲开发银行研究发现,印尼放松银行准入后,一些民营银行控制在少数家族手中,保护欲“滋生了关联贷款和突破单一贷款限制(Arceo-Dumlao 2000. )。按照Catharine Lemieux 1998)等的研究,危机暴发后印尼在一个月内关闭的16家支付不足的银行的股东包括皇室成员、总统亲戚、政府官员等,而许多问题贷款都发放给了这些股东。 Deunden NikomboriraK(2001)发现,泰国金融部门的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银行向大股东的家族或朋友提供无节制的关联贷款,这种关联贷款给经济注入了泡沫,累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据19999月的统计,泰国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47%。银行关联贷款的滥用也导致了掏空银行资金(siphoning)。而Leslie(1998)也指出,银行所有人圈走银行资金用于其他商业活动或转移海外,是墨西哥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成因。 
  美国货币监理署(OCC,1988)对问题银行的系统研究发现,1979-1987 年间被OCC关闭的 171 家银行中,90%以上的银行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其中 35%的银行存在内部滥用(insider abu)问题。1988 年美国Vernon Savings & Loan Association银行发生经营危机,监管部门发现该机构有九成以上贷款为不良贷款,且均为关联放款(connected lending),因此内部贷款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影响银行健全经营最严重的因素之一。1988 10 月,美国国会众议院政府行为委员会(Hou of Reprentatives Government Operations Committee)指出,至少有三分之一倒闭的商业银行和 60%倒闭的储蓄机构(thrift调价申请函)是内部人或关联借款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美国审计署 1994 年调查报告发现,1990 1991 年间倒闭的286 家银行中,有 175 家发现有严重的内部人问题。在这些银行之中,74 家银行占 26%的存在主要的内部人问题。175 家存在内部人问题的银行中有 104 家发现有严重的欺诈问题,而有 117 家存在内部滥用问题,81 家银行的贷款损失是由内部人导致。这项研究发现这 175 家银行频繁违反O条例和 23AB条。有 82 家银行的 148 件的内部贷款超过贷款上限,70 家银行 103 次违反法律规定以优惠条件向内部人贷款,而违反内部贷款存档、未经董事会批准、超过限制透支的违法案件有分别从 52 件到 61 件不等(Catharine Lemieux等,1998)。 
  在委内瑞拉,银行业关联交易是导致1994年银行业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危机爆发前,由于监管不到位,银行对股东贷款不受限制,金融集团中的商业银行对集团内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对股东、管理层、政客和亲信发放的贷款根本无须考虑风险集中度。这些贷款常常还附有优惠条款、没有正确的风险评估、不存在具有实际意义的抵押物,并且可以持续延期而使集团受益。如此做法使得一些大型且更加激进的企业集团成为举国上下一切项目中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从而获取了巨大的权力。实力稍弱的企业集团也能提高公司零售和公司客户的存款利率但同时却导致集团自身利润减少。这些金融机构与集团中附属实体间凭借复杂的组织结构之便利,进行资产销售以不定期地产生收益,然后使用这部分收益掩盖金融中介机构产生的亏损。这些做法最终导致了 1994 年的银行业危机,并引起了经济衰退。1994 年丧失清偿能力的金融混业集团遍布委内瑞拉全国,危机中破产的全部银行都曾是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全国一半以上成年人的存款和各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受到波及。企业集团复杂的公司结构、大量的关联贷款以及在信贷和担保方面管理的混乱,增加了危机处理的难度和衰退的成本。银行倒闭,企业集团破产,金融体系几近崩溃。这次危机使得小型存款人和贷款人遭受到严重的伤害,社会动荡和政治压力迫使政府不得不将存款保险扩大到未保险的存款人,甚至包括企业集团中离岸机构发行的以本币计价的债务。委内瑞拉的案例充分表明了银行关联交易风险传递的现实性及危害性(迪克瑞弗维,2002)。 
  在台湾,关联贷款是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的重要原因之一。如1985年台北市十信合作社与国泰信托投资公司的挤兑,就是与关系人违约放款有关;1995年彰化第四信用合作社的挤兑,肇因于总经理挪用现金、假存单质借及变卖有价证券;1995年发生在中坜市农会的挤兑,是总干事等重要职员涉及超贷与冒贷;1995年华侨银行的挤兑,是对董事之关系企业超贷引起; 1998年台中企银的挤兑,为对董事长关系企业的超贷。  
  三、关联贷款监管的比较考察 
  关联贷款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巨大损失引起了世界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并纷纷采取措施对关联贷款予以规制。 
  1、银行管理者和股东的适格审查 
  银行管理者和股东的适格审查是防范非公允关联贷款的重要的第一道防线。人们有相当的声誉激励去控制银行。监管者需要有权力去评估银行管理者包括管理委员会的胜任能力、诚信和任职条件。合格而适当的标准要求银行内部人既要有胜任能力,又要有个人能力去有效管理银行。虽然这些要求对任何商业活动都是必须的,但由于银行的特殊角色,这些要求就更加重要。银行接近支付系统和未保险存款,为人恶意利用银行获取个人利益提供了机会,如为非法活动洗钱、为他们自己或朋友的利益提供金融支持,为他们的政治或社会目的提供金融支持等。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评估银行管理层的能力、品行和资历,包括银行业经验、其他商业经验、个人诚信和相关技能。此外,他们还建议银行管理层的过去经历来判断其是否胜任、稳健和诚信。对管理人员的审查应涉及有关背景情况的审查,确定以前的行为(其中包括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处理情况)是否暴露出在业务能力、判断能力及品行方面存在问题。关键是银行推举的大部分高层管理人员都有良好的银行工作经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变动应随时通报监管者,监管者有权反对危害存款人利益的任命。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核心原则评价方法》,发照机关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品行进行评价(资格测试)。资格标准包括:(1)在与申请银行业务相关的金融业务方面的能力和经验。(2)没有犯罪记录,没有使其不宜担任银行要职的违规性记录。上述办法同时要求,董事中至少有一人熟悉申请银行拟从事的各类业务。 
  在美国,如果不通知联邦监管者,则任何个人和团体均不能持有25%或更多的存款保险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的投票权。此外,一个个人或团体持有一个银行机构(该机构已经公开发行证券或没有人持有更多的股份)的10%或更多的投票权必须提交控制权变更通知。监管者评估个人历史、财务数据、交易条件以及为控制变更提供金融支持的资金来源。持有者的任何出售、合并、清算、管理结构的变化均需公开披露。提交控制权变更通知的个人需要在一家地方报纸公告上述变更。下列情况下,监管者将否决变更:产生垄断、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获得者不愿意提供自身的财务状况;交易对联邦存款保险基金将产生不利影响。 
  2、关联方及关联贷款界定 
  关联方的确认是认识和监管关联贷款的重要方面,判断贷款行为是否属于关联贷款,首先在于判断借款人是否属关联方的范畴,只有科学地识别关联方,才能对关联贷款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价和处理。 
  在新加坡,根据新加坡银行法令第291)(d)节规定,关联贷款的关联方包括:(1)银行的董事;(2)与银行或其任何一位董事有合伙、经理或代理关系的任何公司,或由任何一位董事作为其担保人的个人或公司;(3)董事无论是在合法或受益的情况下拥有超过50%股本的任何一家公司;或任何一家其董事控制了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但公司股票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由金管局批准的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以及这类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除外。(4)任何被视为与银行有关系的公司七上古诗 。 
  在香港,根据金融管理局《监管政策手册CR-G-9关联贷款》,关联人士包括:()董事及其亲属;()以委员会(如信贷委员会)成员或个人身份负责批核贷款申请的雇员,以及该等雇员的亲属;()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若该等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属于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认可机构或其任何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或董事(若属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以董事、合伙人、经理或代理人身份而有利害关系的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由认可机构的任何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活动时(若属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担任担保人的个别人士、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同时根据上述监管政策指引,若关连人士是个别人士,亲属是指:任何直接祖先、任何该等祖先的配偶或前配偶,以及任何该等配偶或前配偶的兄弟姊妹;任何直接后裔,以及任何该等后裔的配偶或前配偶;任何兄弟姊妹、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侄、侄女、甥、甥女,以及任何堂兄弟、堂姊妹、表兄弟、表姊妹;或任何配偶或前配偶、任何该等配偶或前配偶的直接祖先,以及任何该等配偶或前配偶的兄弟姊妹。就本定义而言,任何继子或继女須当作是其亲生父亲或母亲的子女,亦须当作是其继父或继母的子女,任何領养子女须当作是其领养父亲或母亲的子女,而配偶包括如同配偶般生活的任何人。 
  在台湾,根据《银行法》32条和33条的规定,构成关联贷款的关联方包括:银行持有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三以上之企业、本行负责人、职员、或主要股东,或对与本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有利害关系者。其中利害关系者包括: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之配偶、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二亲等以内之姻亲;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前款有利害关系者独资、合伙经营之事业;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第一款有利害关系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或资本总额百分之十之企业;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第一款有利害关系者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企业,但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系因投资关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上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构成关联贷款的关联方的具体表述有较大差异,但其实质标准均是根据是否存在对银行的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来确定,只是宽严程度有所不同。 
  3、数量限制 
  虽然银行对关联贷款人比较熟悉.但并不能客观地对他们进行信用评估和充分地监控,并且其呆坏账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备抵的准备金严重不足。关联贷款常常大大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智利、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等国家关联贷款问题十分严重,成为引发银行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关联贷款都加以限制,通常以占总资本的百分比定量地加以限制。尽管这类审慎性限制在不同国家具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印度、马来西亚、委内瑞拉等国严格限制银行对关系人贷款;在巴西,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许可银行贷款给自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企业被视为违法行为,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朋友贷款也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 
  在允许进行关联贷款的国家,其审慎性限制分为二类:(1)限制单笔关联贷款比例或数量。波兰规定单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5 %,哥伦比亚和捷克规定不超过总资本的20% ,匈牙利的限制为15%,印度尼西亚和巴西为10%,新加坡对关系人的无担保贷款限制在5000新元以下。( 2)限制关联贷款总量比例。法国规定,若银行向拥有金融企业集团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贷款的数额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须在银行监管委员会备案。比利时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内信贷机构与其他成员开展的内部交易数额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本金的25%。菲律宾、智利、墨西哥对关系人贷款的总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秘鲁的下限为不超过总资本的75% ,香港和以色列为10%( 3)对单笔和总关联贷款都进行限制。《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A规定,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与单一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仍对金融集团开展内部交易进行数额限制,即银行对其单一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阿根廷规定单笔关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5% ,单笔附属担保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10%,对关系人贷款的总额不超过20%;沙特阿拉伯的单笔关联贷款限制为不超过总资本的10%,总额不得超过50% ;俄罗斯单笔关联贷款为20%,总额为50%。 
  不难看出,很多国家都是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以此来控制关联贷款的风险。银行贷款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但属于有风险的资产。银行贷款与其自有资本的比例越高,银行所承受的风险就越高。将银行提供给关联方的贷款限定为其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防止银行为了获得高利润而甘愿承担较高风险;其二是避免银行所承受的风险过于集中;其三是促使银行的关联方寻求直接从市场上融资,而非仅仅通过银行进行融资。  
  但是,仅仅通过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来控制关联贷款的风险,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若不论银行资本高低统一施加贷款限额,那么大型银行由于资本庞大,即使向关联提供了高额贷款,也未必能够达到限额的标准从而产生风险。而对于小型银行来说,对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可能很容易就达到或超过了关联贷款的限额而降低效率。因此,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的同时,还对关联贷款的数量进行限制,如在香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84条规定,银行对单一股东授信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港元。 
  此外,出于效率的考虑,不少国家对于不超过管理层一年年薪的贷款通常予以许可,如新加坡、德国等  
  4、公平交易条件 
  关联贷款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关联贷款的公平性,即关联方不得以优于外部人的条件而取得贷款。关联贷款机会的获得及关联贷款本身如果是基于公平的交易条件,则可以有效避免关联人利用基于关联关系的不当利益输送。公平交易条件的实质是避免利益冲突。关联方进行关联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之非关联贷款更大的利益或者更严重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但如果这种交易也是基于通常的审慎性标准,则其风险性与通常的非关联交易无异,也不存在对竞争的损害,因而,采取与非关联贷款一致的条件不优于的公平标准,是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种原则。 
  为使银行控制股东等关联人与银行的利益冲突,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与关联公司或个人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常规交易原则(读书三境界 arm,s length )为基础,并且有效监督和遵循适当的程序以降低风险。常规交易标准来自政治学理论中的保持距离规则,用于规制关联交易,指控制股东等关联人在涉及关联交易时须保持避免利益冲突的合理距离,这种合理距离就以常规交易为依准。在确定关联贷款公平性时,虽然有一致不优于的标准,但仍需依据较为客观的可参照的交易条件为重要前提,而常规交易 arm,s length bargaining)则为其中重要的参照原则之一。1987年,美国在《联邦储备法》23A条款的基础上,出台了23B条款。在23B条款中,特别强调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一切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常规交易条件”(arm,s-length terms)进行。此外,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还对银行关联交易的担保物进行限制,该法将担保物性质按一定的信用等级与银行的授信额度挂钩:(1)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债权,比如国家对债权的本金和利息的担保,或者用联邦储备银行再贴现的票据进行担保,担保物的价值必须达到银行授信额度的100%; (2)由州政府或者州政府机构提供担保,担保物的价值必须达到银行授信额度的110%; (3)由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担保,担保物价值必须达到银行授信额度的120 ;(守望先锋毛妹4)以可接受股票、租约或其他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担保物价值必须达到银行授信额度的130%。同时,第23条还对担保物作了以下限制:(1)在银行授信之后,任何担保物一旦过期或折旧都必须有新的有效担保物所替代,从而维持担保物和银行授信额度的法定比例;2)禁止以不良资产,作为关联交易的担保;(3)禁止以关联企业发行的股票作为银行授信的担保。 
  在英国,银行可以按照商业原则为其董事和这些董事的关联人员提供贷款、准贷款和担保。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交易才被认为是按照商业条款进行的:(1)按照银行业务公司的正常业务程序;(2)与预期银行本来可以向另一具有相同财务状况,但与银行没有关联的人员的贷款相比,此项贷款的条件并不优惠,金额也并不高 。 
  根据台湾《银行法》第33条的规定,银行为关联方担保授信,应有十足担保,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授信对象。而台湾财政部对授信条件、同类授信对象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解释:授信条件包括利率、担保品及其评估、保证人有无、贷款期限以及本息偿还方式。同类授信对象是指同一银行、同一放款利率期限内,统一贷款用途及同一会计科目项下之授信客户 。 
  在香港,虽然《银行业条例》及监管指引,认可机构批核有抵押贷款给关连人士时仍应保持审慎。根据监管指引规定,一般来说,认可机构应确保其接纳作为抵押品的资产符合以下的准则:该资产的市值易于确定,或可被合理地厘定及核实;该资产具有容易销售的条件,并且已有现存的第二市场以便出售;认可机构可依法强制执行对该资产的收回权且不受阻碍;如有需要,认可机构可取得该资产的控制权。若属于动产,认可机构应保管该实物(如黄金、贵金属或的士牌簿),或有方法找到该资产所在之处(如汽车、机器或设备);及认可机构具备管理该资产的专业人才及制度。同时,若对某类抵押品是否属于第83 条可接受的范围有疑问,认可机构应征询金管局或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如金融管理专员认为某项抵押品不可接受,该融通将被视为无抵押,并受上述第83 条的条款所规范。认可机构应小心避免因疏忽而接纳了不获金融管理专员接受的抵押品,以致违反第83 条的限制。监管指引还要求认可机构应密切监察本身的有抵押关连贷款,以确保抵押品价值波动不会引致其违反第83 条。 
  此外,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在对关联贷款要求采取与非关联贷款一致的条件不优于的公平标准外,不少国家和地区还常常禁止无担保的关联贷款。如根据台湾《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银行不得对关联方为无担保授信。,但消费者贷款及对政府贷款不在此限。消费者贷款。出于关联贷款效率的考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禁止无担保的关联贷款的同时常设定一定的例外,如根据台湾《银行法》第32条规定的但书,消费者贷款不受无担保授信限制之列,其原因在于,各银行所办理之消费者贷款乃系银行针对一般社会大众所普遍办理之零售性银行业务,银行办理此项放款,系著眼于借款人之收入及分期偿还本息之能力,虽属无担保授信,仍能符合银行之权益 消费者贷款虽不受无担保授信限制之列,但仍对其数量予以限制,即每一消费者一般消费者贷款定为新台币80万元,银行卡循环用余额不超过20万元 。 
  5、内部控制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关联贷款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来实现。监管制度应当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内控,要求银行在制定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中,必须包括监测、监督和管理重大的关联贷款的程序。由于关联贷款可能给银行带来巨大风险,影响银行的安全,所以有效的内控制度被视为管理银行关联贷款的重要工具。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减少由关联贷款带来的许多问题。对监管者来说,良好的内部控制能为其提供许多有价值的信息,使其通过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即可达到规范关联贷款的目的,而不必对银行内纷繁复杂的各种交易进行具体控制。所以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要求是监管者实现其监管目标的非常有效的途径。关联贷款的监管制度应当使各监管机构能够直接或通过其监管的银行来监督制定并执行管理关联贷款的内控制度。例如,在监管机构认为内控制度不完善或存在滥用、操纵关联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有权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在程序上,关联贷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过银行董事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批准。内控制度的内容中应当包括认定和监测重大关联的统一框架,以便交易双方当事人都能对关联交易及其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鉴于内控机制在关联贷款规制中的重要地位,各国监管当局以及各国际组织都对其给予了特别关注。 
  欧盟交易委员会则将具有有效内控机制及管理体系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规制内部关联交易的三大支柱之一。欧盟2001年指令建议案基本体现了委员会的精神,规定各成员国或所涉及的监管当局应要求被管制实体,在金融企业集团内备有合适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机制,这包括健全的报告制度及会计程序,以确认、评估、管理与监管金融企业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及风险集中。承担补充性监管责任的监管当局应对这些程序与机制进行审查。 
  在香港,根据监管指引,董事局应确保认可机构完全明白本身在《银行业条例》下就关连贷款的法律责任。关连贷款应由董事局、信贷委员会或由董事局授权的任何其它委员会检讨及通过。董事局亦应收取关于未偿还的关连贷款数额的定期报告,包括属于《银行业条例》第83 条范围内的关连贷款数额。如有需要,董事局应就关连贷款事议寻求法律意见。董事局应确保认可机构制定这类贷款的政策。该政策(及其后任何的修订)应由董事局检讨及通过。上述政策及其后任何修订均应提交金管局。 
  关连贷款的政策最低限度应包括以下各项:(1)认可机构认为属于「关连」性质的贷款类别――包括《银行业条例》第83(3)条所指明的贷款类别;认可机构可加入其认为适当的其它类别的贷款或交易;(2)关连人士的类别――包括第83(4)条所指明的类别;认可机构可按适当情况加入其它可能对该机构发挥显著影响力的其它人士(如高级管理层、重要的附属或联营公司);(3)关连风险的计算方法――应同时考虑第83(5)条及83(6)条的规定;(4)该政策如何应用于在认可机构附属公司入帐的贷款;(5)按照有抵押及无抵押类别区分,分别设立每笔关连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及所有关连贷款合共计算的最高贷款额,无抵押贷款须同时符合《银行业条例》第833 所指明的限度的规定;(6)不同类别关连贷款的利率及其它条款章则。一般而言,这类利率及其它条款章则不应比同类情况下所批的非关连贷款的利率及条款章则更加优惠;(7)关连贷款的批核权及批核程序(包括这类贷款在何种情况下须由董事局通过,或由董事局或其它委员会检讨)。与借款人有关连的董事局成员及信贷主任不得参与信贷批核程序;(8)向金管局汇报关连贷款数据、以及确保该报告内容准确无误的安排;(9)关于接受关连贷款的抵押品的政策及程序(包括可接受的抵押品类别及抵押品的估值安排)。在这方面,所有有价证券应每日按市价估值,物业则应有外聘估值师提供的估值报告及定期重估;及为确保遵守认可机构的关连贷款政策的安排,其中包括负责这方面工作所指定的职员。 
  关连贷款的监察。根据监管指引,认可机构应指派特定的独立部门或职员(如遵行事务主任)以监察关连贷款的有关事项,并确保法定及其内部的贷款限度得以遵行。认可机构应设有足够的信息系统,以计算关连贷款及确认例外的情况。关连人士名单应定期更新。如有出现任何例外情况,应尽快通知适当的管理层人员。若事态严重或涉及重大金额,应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查核这方面的情况,以确定认可机构确实严格遵行其所制定对关连贷款的政策、限度及程序。此外,作为额外的保障机制,认可机构可将关连贷款集中于香港的总行,以便对该类贷款进行更有效的监控。 
  6、信息披露 
  披露关联贷款,既可以提高监管机构对关联贷款的理解和掌握,也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市场自律,使银行的债权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各国监管制度通常均鼓励银行披露关联关系。而且,要求披露做到及时、可靠和有效。披露关联贷款是防止滥用关联贷款的最有利武器,监管法律应当要求银行向两个方面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即向监管者报告重大关联贷款、向社会公披露重大关联贷款和关联关系。  
  在香港,根据监管指引,认可机构应咨询外聘审计师,以确保认可机构按照以下的规定在年报内如实披露关连人士交易的详细数据:《公司条例》(如根据第161B 条给予董事的贷款);香港会计师公会公布的《会计实务准则》 (如 :准则第2.120 号「披露关连人士数据」);及其它有关披露规则(如: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上市规则》)。监管指引还规定,认可机构应确立系统及程序,以确保在金管局的「大额风险申报表」(MA(BS)1D)及「遵守银行业条例证明书」(MA(BS)1F(a))内准确填报关连贷款的数据。如违反第83 条的情况,认可机构应实时向金管局汇报。如有疑问,认可机构应征询金管局或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7、法律责任 
  国外研究认为,罪犯是一个理性计算者(rational calculator)。只有犯罪预期成本低于预期收益,行为人才会实施犯罪,犯罪预期收益超过预期刑罚的区间越大,行为人选择犯罪、持续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犯罪效益是指犯罪者通过其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和某种满足。犯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刑罚成本。而刑罚成本则是犯罪成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刑罚成本是罪犯因犯罪可能受到刑罚惩罚而付出的代价。它与刑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有着正比例的函数关系。刑罚的严厉性主要指刑罚的种类、刑罚的期限、以及量刑的幅度,它直接决定着刑罚是否对犯罪人具有威慑力。刑罚的确定性,表现为发现犯罪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概率(probability of apprehension),反映的是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现实可能性。刑罚的及时性,表现为适用刑罚与实施犯罪之间的时间差。对于关联贷款,上述原理同样适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非法关联贷款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明日天涯
  在台湾,根据《银行法》第127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该法关于关联授信的规定的银行,其行为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在香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83条规定,任何认可机构违反该条例关于向董事等放款的限度的规定,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总裁及每名经理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7级罚款(即$400000)及监禁2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第3级罚款(即$20000);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即$100000)及监禁6个月,如属持续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第2级罚款(即$10000)。根据《银行业条例》第85条规定,任何认可机构违反该条例关于向雇员放款的限度的规定,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总裁及每名经理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200000)及监禁12个月;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即$100000)及监禁6个月,如属持续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第2级罚款(即$10000)。 
  四、述评 
  从上文不难看出,关联贷款问题在国外已经引起了学者的重视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虽然上述研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监管措施差别也较大,但通过上述分析仍不难得出以下启示: 
  1、关联贷款本身是中性的。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关联贷款本身是中性的。一方面它具有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共享的优势,取得范围经济,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蕴含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可能成为不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侵犯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金融安全。关联贷款本身并不一定是好的或是坏的,它有利有弊。法律只有在其确实危害了自由经济体制时才予以惩戒,并非所有的关联贷款都可能成为惩戒对象的。关联贷款中性的特点,要求我们既不能绝对禁止关联贷款,又不能对关联贷款放任自流,而是要规范银行业关联贷款。既不能因为它可能带来的弊端而否定它、拒绝它,不能妖魔化关联贷款;也不能靠牺牲他人的利益来肯定它、接受它。监管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在这种冲突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机制。要通过适当得规制充分发挥关联贷款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因此,公允与非公允关联贷款的边界厘定就显得十分重要。恰当的边界厘定是对关联贷款进行规制的基础,既有利于明确监管的边界,兼顾效率和公平,又有利于给银行及关联方以明确的指引,防范或部门非公允关联贷款的发生。 
  2、对关联贷款的监管应兼顾效率和公平。 
  关联贷款的中性性质对监管政策的制定带来挑战,一方面要承认适度关联贷款的合法性,防止扼杀关联贷款的积极效应;另一方面要防范谋取小集团或私人利益的非公平关联贷款行为的发生,维护广大储户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要求在规则制定和监管实践中掌握好尺度。从国外对关联贷款监管的比较来看,监管当局一直力求在承认适度关联贷款与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兼顾公平与效率。因此,在做出关联贷款的限制的基础上,坚决禁止非公平的关联贷款。同时,还通过界定关联方以及关联贷款的范围来达到监管的目的,而且随着金融发展和环境变化,范围的边界也随之收缩或者适当放松,从而在不同的金融经济环境下取得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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