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联合体”是什么?怎么建?“创新联合体”是什么?怎么建?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其中提到的“创新联合体”是首次写入《科技进步法》,虽然在其中仅出现这一次,但是值得高度关注。
实际上,在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发布之前,“创新联合体”已经多次在中央领导人重要讲
“创新联合体”首次写入《科技进步法》,意味着其法律地位的确立,组建创新联合体是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话和政策文件中出现。如在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有明确表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深
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西湖的景点
如果说“创新联合体”在《建议》中的出现,意味着其战略地位的确立——表明组建创新联合体是“十四五”规划及其配套政策研究制定的重要且紧迫的任务。而这次写入2021版《科技进步法》,则意味着其法律地位的确立——落实创新联合体组建是相关方面必须应尽的法律责任。何为创新联合体?
创新联合体,不妨拆开来看:创新,是指科技创新;联合,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体,则是指一种组织形式。一些关于“创新联合体”的讨论认为,创新联合体是一种泛指,泛指各种科技创新的联合形式。而从前述政策文件和法律条文来看,“创新联合体”显然是一个专有名词。那么,它有没有精确的定义?
结合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和《建议》中的表述,我们首先可以确定,创新联合体是多主体联合攻关的一种组织模式。联合攻关是科研和创新活动中常见的组织模式。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中与创新联合体并列提及的联合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其实都是过去常见的联合攻关组织。
“联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竞争力,即科技创新版本的“团结就是力量”。国际上有很多联合攻关的经典案例。
如在信息技术领域,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为了缩小与美国在半导体领域的差距,组织了联合攻关释迦牟尼是如来佛祖吗
计划,即著名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计划。该计划由日本通产省牵头,以日立、三菱、富士通、东芝、日本电气五家公司为主体,以日本通产省的电气技术实验室、日本工业技术研究院电子综合研究所和计算机综合研究所为支持,集中了优势人才、促进企业间相互交流的协作攻关,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计划最终让日本成功赶超美国的集成电路技术水平。
尔后在80年代,由于受到来自日本的竞争压力,美国组建了半导体制造技术研究联盟(Sematech),组织英特尔、IBM、美光、惠普、摩托罗拉等14家半导体制造公司,并通过外包等形式联合了美国国家实验室、大学以及创始成员之外的半导体企业,这一联盟形式的联合攻关,最终又让美国成功反超日本。
又如在制造业领域,英国罗尔斯•罗伊斯公司通过主导的“大学技术中心网络”和参与的“先进制造技术联合体”,牢牢地占据了全球航空发动机产业的主导权。[1]我国宝岛台湾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实际上也是非常成功的联合攻关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产学研联合攻关方面也一直在探索实践。
1992年,《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实施国家“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这是我国首次在政策层面中出现“产学研联合”这一术语。[2]
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定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是指
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公妇止痒这份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意见是在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当然其目的也是为了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竞争力。
那么,创新联合体作为我国新提出的联合攻关组织,它与其他联合攻关组织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是什么?被子植物的一生
一些学者做了比较研究:创新联合体与技术创新联盟、研究联合体等,均是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构成,都是产学研合作的组织形态。主要目的之一都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科技和经济“两张皮”问题。
但区别在于,联盟中的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其他组织机构都是联盟成员,牵头方并不固定。而创新联合体则明确是由企业,尤其是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3]企业牵头,在《建议》中“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就有明确指向。虽然《建议》中并没有明确企业是唯一的主导方,但是根据其他相关文件和学者的分析基本可以确定企业是创新联合体的主导方。
创新联合体的组建,主要是由领军企业牵头主导,按需求联合能够优势互补的大学、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由于创新联合体有明确的牵头方,因此在组织和运行模式上,与以往的其他联合攻关模式就有所不同。
创新联合体的组建,不仅需要确定它的牵头方,同时还需要说明它的使命、背景、组织模式等。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发布创新联合体的建设指引等官方文件,不过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对《建议》等国家文件的理解进行了先行先试,在这些地方文件中,已经对创新联合体有了越来越清晰的定义。
如2021年6月1日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浙江省创新联合体培育工作的通知》中给出了明确定义:“创新联合体是充分发挥政府作为创新组织者的引导推动作用和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任务为牵引,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政府部门紧密参与,将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有效组织起来协同攻关的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组织。创新联合体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的战斗主力,是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的这份工作文件,应该说对“创新联合体”的使命、内涵、运行模式等方面都已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说明。
为什么在原有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在这个时间点,再次提出要组建和发展看似形式相近的创新联合体?
最主要的原因来自当前国际竞争的新形势。近些年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的一些手段,经常表现为对我国一些科技企业进行各种恶意打压,如开列黑名单以及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等。以领军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联合体,通过深度融合的组织模式与现阶段的供应链与技术创新链的跨产业、多领域交叉特点更容易契合,利于开展复杂的“卡脖子”技术研发攻关任务。[4]当然,从国际科技竞争形势来看,我们国家从科技自立自强的国家战略出发,已经推出了很多应对措施,如在主体方
面,提出要建设国家实验室、科技领军企业,在机制方面,提出了“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等,这些新的主体和机制,正在塑造科技创新方面的新型举国体制。因此可以说,创新联合体的提出,正是应对复杂国际竞争形势、迈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而提出的一种创新型组织机制。这个时代背景,也是与产业技术联盟等联合组织所处的时代背景有所不同的。
创新联合体怎么建?
避暑胜地在创新联合体基本内涵明晰的情况下,当前更为重要的工作是推动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和发展。虽然目前有很多地方省市、条线部门已经开始了创新联合体的先行先试,但是具体的组建和发展方案仍处于探索阶段。外国神话故事
如前文所讨论,创新联合体的运行,关键要素是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这也为创新联合体的组建操作确定了出发点。政府的作用,首先是确定牵头的科技领军企业,然后是配合牵头企业,不断探索成熟的
物理原理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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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军企业是新时代的四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之一。这一战略地位在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也有明确的表述:“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当然,科技领军企业相比大学、科研院所还是比较新的一类主体,因此需要特别培育。而这一培育的职责也在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究竟什么样的企业是科技领军企业?学者研究认为,科技领军企业是指具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愿景使命和科技创新战略及完善的组织体系,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方面取得明显优势,能够引领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效组织产学研力量实现融通创新发展,并在产业标准、发明专利、自主品牌等方面居于同行业国际领先地位的创新型企业。[5]当然,科技领军企业的评定后续还需要更为细致的指标,但是在某些领域已经具有全球领导力、被一些国家恶意拉入所谓黑名单打压的企业,应是科技领军企业的标杆。
结合科技领军企业和创新联合体这两个概念,容易看出,科技领军企业与创新联合体都是战略科技力量的组成部分。而且两者存在着紧密
的关系——创新联合体是科技领军企业作为战略科技力量发挥主导作用进行联合科技攻关的主要形式之一。
科技领军企业和创新联合体的战略意义非常明确,那么下一步就是如何落实到具体目标上。创新联合体是一种目标牵引的组织。《建议》中提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此可见,创新联合体的成立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紧密关联。
战略目标确定之后,具体的组织模式仍待研究和探索。创新联合体作为一种“有组织的科研”形式,[6]如何建立合适的组织模式,在组建工作中非常关键。
回到2021版《科技进步法》的原文:“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这里面有以下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合作机制和市场机制。合作机制方面,各参与方之间如何互补优势,如何明确分工,如何共享成果,如何共担风险,都是需要深入讨论并且在实践中逐步明确的。市场机制方面,也是需要深入探索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如何确保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共同发力。
如果我们把组建创新联合体的工作具体到责任方,则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作为牵头方的科技领军企业。
针对牵头方的科技领军企业,目前学者已有少量的研究成果。如在科技领军企业如何寻求合作者方面,有研究以创新生态系统的资源互补、协同创新、价值共创特征为理论基础,提出科技领军企业,应通过“搜寻外部技术”与企业创新链布局的技术需求进行匹配,构建“企业技术合作创新联合体”“二次研发创新联合体”和“基础研究创新联合体”。[7]
在如何保证各参与方都有动力参与方面,有研究认为,创新联合体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从形成到执行的每个阶段,其参与主体都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来保证自身效益最大化。因此应当充分考虑每个阶段每个参与者的动机,以确保每个参与者都有动力。[8]当然总体来说,一旦确定作为牵头方,科技领军企业需要自己建立一整套适合自己的组织模式。
政府部门在创新联合体的组建起步阶段起着关键的作用。政府部门包括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也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如国资委在创新联合体方面已经有大量探索,[9]并且于最近提出了“打造创新联合体升级版”,学者也有相关的研究分析。[10]笔者前期主要与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负责人进行了交流,以下就交流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
对于地方来说,目前来看组建创新联合体有几项关键事项:
首先需要明晰定义。因为定义与“发牌子”相关,必须对创新联合体与其他如技术创新联盟之间的组织进行明确区分,才能“发牌子”,一些政府管理人员表示很担心“换汤不换药”。
其次是如何确定有牵头能力的科技创新企业,可以是政府主动选择,也可以是企业自荐,但是资质门槛目前没有公认的标准,所以可能存在公平性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