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身份建构
鲁大师温度监控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年第6期(总第78期)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身份建构
赵洲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国家不仅是一种建立在实效性原则上的实体,也是一种国际主体身份的建构与认同.国际社
会里的共识观念,秩序和规则对国家身份的建构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现代国际社会里所逐步形成并
可把握运用的主要是一些基本的框架和原则.而建立在客观基础上博弈互动的承认则对国家身份建构具有
自杀的图片重要的构成性质,意义和作用.国家作为一种主体身份是可以独立存在和传承,延续的.因而,把实效性
要素与主权要素等非实效性要素相结合的国家身份建构是恰当合理的,国家身份的建构不能简单地依靠国
际法规则的制订与完善,它只能是在一定的国际法框架,原则基础上由各种因素复杂博弈而成.
关键词:国家;身份;要素;建构;主权;承认
中图分类号:DF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07)06-0080.10
国家是国际法上的基本主体,也是国际法理论上的极为重要的基础范畴,但国家的构成要素及身
份建构等问题在国际法理论上尚无统一和准确的认识,也没有形成权威的国际法规范.本文试图分
析,解决由此而来的理论与实践上的混乱与困惑.
帮扶计划一
私人英文,国家身份建构中的理论,实践分歧
(一)强调实效性要素的决定性意义,作用
1931年伊拉克摆脱国联的委任统治区地位而成立独立国家时,国联提出一个"国家成熟条件的
目录"."作为标准被提到:巩固的政府和行政,它能履行正常的行政工作;有能力保持领土的完整
和政治的独立;有能力维持国内和平;有足够的财政资金供进行正常的政府工作;有法律和司法."
[1](P103)1933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
应具有如下的资格条件:1,常住人口;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
而第3条中则强调了国家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承认,可以当然地享有国际法上的国家权
利.《蒙得维的亚公约》显然是把国家完全或主要地看成为一个由实效性要素和能力结合起来的实
收稿日期:2007—07—13
作者简介:赵洲(1969~),男,安徽巢湖人,巢湖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1933年12月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召开的第七次美洲国家会议上,美国,古巴,尼加拉瓜,巴西等19个美洲国家签署了《国
家权利和义务公约》.公约制定的基本背景是,广大拉美国家出于为维护自身独立自主和民族利益的需要,而美国鉴于国际形势变
化,开始调整在美洲事务上的武装干预政策并转向睦邻政策.该公约第1条规定:Thestatesasapersonofinternationallawshouldpos-
sthefollowingqual雌cations:(a)apermanentpopulation;(b)adefinedterritory;(c)government;and(d)capacityto enterintorela—
tion~withotllerstates;第3条规定:Thepoliticalexistenceofthestateisindependentofrecognitionbytheo山erstates.Evenbeforerecogni—tionthestatehasthefighttodefenditsintegrityandindependence,toprovideforitsconrvati
onandprosperity,andconquenflytoogani
itlfasitesfit,tolegislateuponitsinterests,administeritsrvices,andtodefinethejurisdic tionandcompetenceofitscourts.Theexer—cioftherighishasnootherlimitationthantlleexercioftllerightsofotherstatesaccordin gtointernationallaw.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身份建构新生儿怎么睡>报道的意思
体.一些国际法学者基本采纳了该公约的国家构成要素主张.[2](P62)[3](P85—86)[4]
(P103)[5](P92)凯塞斯在国家构成要素上主张实效性原则,即只有在排除其他权威的影响和控
制,并无可争辩地拥有对特定领土和居民的有效控制时,一个实体才能主张其国家主体身份.[6]
(P12,P48)
在国际社会实践中,一些西方国家出于政治考虑更是以公约规定的实效性要素作为评判国家存在
与否的基本标准.1948年联合国安理会在讨论是否接纳以色列为会员国的问题时,为帮助其加入联
合国,美国代表提出了实效性的国家资格标准,并对领土条件给予更宽松的解释.特别指出领土的精
确界定与否不影响国家成立,存在.[7](P9—12)而针对巴勒斯坦单方面宣布建国的情形,以色列
外交部的助理法律顾问贝克尔明确认为巴方不符合国家建构应符合四个实效性要素,因而不能被认定
为主权国家.[8]
(--)主张实效性要素与主权等价值规范要素相结合
实效性要素与主权相结合的国家身份建构是指,除了作为实效性层面的政治实体外,还需要形成
和具有身份意义的主权.这里的主权主要不是指具体的实际权能,而应是指国际社
会基本主体所享有
的特定的身份权,否则会与《蒙得维的亚公约》所规定的实际能力要件相混同.我国的国际法学界
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张作为国际主体的国家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
土,政府和主权.[9](P65—66)[10](P74)而曾令良教授甚至把主权与国家相提并论,"主权
者,国家也,反之亦然."[11](Pl19)印度国际法学者兴戈兰尼认为要具备国际人格者的资格,还
有一项条件就是拥有主权.[12](P31)《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的国家构成要素也包含了主
权.[13](P92)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人口,领土和政府的对内对外能力,独立也被广泛地引入到国
家的定义中."[14](P412)一些西方学者在国家要素中引入了"独立"要素.[15](P593)[16]
计算机英语
(P119—139)[17](P207—208)由于主权意味着国际社会里的全面独立,而在国际社会中的独立
自主也就意味着主权,所以这种要素的意义和作用基本等同于"主权"要素.
此外,早期的一些西方学者则把一定程度的文明作为国家资格的要素,但这并未得到普遍支持.
[18](P85)而现代的一些西方学者则将抽象的价值观或某些国际规范和原则作为国家身份建构的必
备要素.例如,雷斯认为"可以从不承认的实践中推断出以上探讨过的国家资格的特殊的现代标准
是(a)禁止侵略,(b)禁止违反民族自决权(至少在殖民地的范围之内),(C)禁止包括种族隔离
在内的有计划的种族歧视."[19](P156)除传统的国家资格的标准外,布鲁斯将是否符合公认的一
般国际法规范作为新标准.他认为,如果实体是通过国际法上的不合法的行为出现的,其国家建立不
站立作文
能得到承认,支持.另一方面实体的建国要求如果符合国际法所倡导的国际秩序,那么即使在某些传
统标准上存在瑕疵,也同样可以获得承认成为国家.[15](P589—602)詹姆斯认为,"以下情况不
能被认为从法律上承认为主权国家:(a)在被接受的国际法原则,特别是有关使用武力和不法行为
不产生权利的原则之外;(b)妨碍殖民地实体的自决权;(C)没得到现存主权国家的同意;或者
(d)基本建立在否认居民中的大多数人特定的民事和政治权利(即种族隔离制度)的基础之上."
[20](P160)希尔格鲁伯则将遵守国际法的能力和愿望作为国家资格的标准.[21](P491,P499—
502)此外,一些西方学者还开始把民主和尊重人权作为国家资格的相关标准. (三)实效性要素缺失下的主体身份的抽象虚构'
这种观点认为缺失实效要素时国家仍可继续存在.如德国的屋檐学说认为原德意志帝国缺乏行为
能力但仍是国家主体,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依然是这个帝国屋檐下的两个部分政权.西德宪法法院在
1976年12月21日的对两德基础条约的审查裁定中,汲取屋檐国家学说认定:帝国在1945年瓦解之
后继续存在,与以往一样具备权利能力,但是缺乏行为能力;成立西德并不是建立新国家,而是德国
的一部分重新组织起来,西德是与德意志帝国同一的国家,只是就领土而言是部分同一;西德自限其
81
法制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