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多族群国家中,政府如何制定政策以引导本国族群关系的发展方向,对于这个国家的族群团结、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文化创新,非常之重要。而正确的政策来源于这个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对于世界以及本国的族群现象具有客观系统的认识,并对其未来发展态势具有高瞻远瞩的理性判断。在当今世界上的一些多族群国家中,族群之间的利益冲突、文化冲突通常都被非常小心地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内,使之无法对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构成实质性的威胁。例如美国国内尽管存在着尖锐的种族、族群矛盾,但美国政府制定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努力使得这些矛盾不会危及美利坚合众国这个政治实体的整体性结构。在其他多族群国家,政府也在采取各种方法来极力缓和族群矛盾和协调族群关系。在控制族群矛盾方面,各国政府当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同时也不乏失败的例子。如果一个国家在族群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架构上预留下某些隐患,那么当其最高领导层出现剧烈变动、基础性意识形态发生更换、政治大格局的结构与发展方向出现变数时,政府对各类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就很可能失去控制,此时各族群中的“民族分裂主义”就有可能迅速形成强大的政治势力,并最终导致国家的分裂,已成为历史的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就是典型的案例。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大国,几千年来以汉族人口和汉人传统文化为核心,逐步包融和凝聚了四周许多族群,在上个世纪初即已形成了一个人口超过4亿、领土面积超过1千万平方公里的大国。中国在近代虽然饱受帝国主义列强的欺凌,在军事、外交上处处被动,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丧失了不少领土,但凭靠着历史上几千年延续下来的相互认同和民族凝聚力,依然牢牢地维系住了“中华民族大家庭”这个政治实体,并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抗争中,使“中华民族”从自在的民族成为自觉的民族,进入现代国际政治舞台。这充分表明了中国的思想与文化传统中对于族群的观念和处理族群关系的策略具有自己的特点,而且经过几千年历史进程的考验,证明其在凝聚中华各族群方面确有成功之处。 那么在族群观念和指导族群关系的方针上,当今世界各国之间存在着哪些不同之处?它们的观念和做法对于处理中国的族群关系能否提供一些借鉴?我们能否从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中吸收一些古人的智慧,用来指导今天中国的族群关系?如何能够使中华民族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能够继续保持和发展内部的凝聚力,克服族群关系中可能出现的波折,完成民族复兴的大业?本文希望就以上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族群”(Ethnic group)与“民族”(Nation) 人们在研究民族问题时,有两个中文词汇经常容易相互混淆,一个是“民族”,所对应的英文词汇应当为“Nation”,一个是“族群”,所对应的英文词汇是“Ethnic groups”(或者Ethnicity)。在我们讨论中国的民族问题时,“中华民族”与56个“民族”在中文称谓的层次上并不清晰,所以我曾经建议保留“中华民族”(the Chine nation)的称谓,并把56个“民族”改称为“族群”,这与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族群(Ethnic groups)在其内涵上大致可以相互对应(马戎,2001:156)。 从产生的时间和其包含的内涵来看,“民族”与“族群”是两个具有完全不同含义的词汇。“民族”与近代出现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政治运动相联系。“族群”则指多族群国家内部具有不同社会发展历史、不同文化传统(包括语言、宗教等)和具有强烈内部认同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归类于“亚文化群体”[2]。参照日文对于西方文献的译法,上世纪初在中文里出现了“民族”一词,但用法并不统一,不同的人在使用中表达了不同的内涵,有时代表具有政治、领土含义的“民族”(Nation),有时代表反映文化特征的“族群”。这就混淆了这两个词汇之间的重要差异(马戎,2001:113-114)。当我们讲到中国的56个“民族”和地方“民族主义”并把这些词汇译成英文的Nations(或Nationalities)以及Nationalism时,国外的读者从对照的英文词汇中很容易联想有权利实行“民族自决”并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分裂主义运动,从而造成危害极大的误导。 “族群”(Ethnic groups)作为具有一定文化传统与历史的群体,与作为与固定领土相联系的政治实体的“民族”(Nation)之间,一方面存在着重要的差别,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些“族群”在历史上也曾经据有自己长期居住的土地并建立过独立的政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一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影响,两者之间可以相互演变的。在这些极其复杂的演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种模式: (1)多族群国家中的一个“族群”或族群的一部分(例如外蒙古、东巴基斯坦),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演变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Nation)(如蒙古国、孟加拉国)。 (2)以某个族群为基础形成的多个相互独立的政治实体(例如北美印第安人的各个部落),在一定的条件下演变成了另一个新出现的政治实体(美国)内部的一个族群。 (3)来自不同大陆、不同国度的移民族群,在一个排除了原住民的“新大陆”上,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政治实体(Nation)(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4)原来处于一个多族群政治实体中的某些族群,在一定条件下分裂出去而成立本族独立的政治实体(如前南斯拉夫的各部分)。 处在纯粹的文化群体和纯粹的政治实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是一条“连续链”,在这条连续链的两端之间存在着无数个中间的过渡阶段。在现实社会中,每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族群就处于这个“连续链”的链条的不同位置上,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政策的引导和外部势力的推动,这些族群会在这个“连续链”上原来的位置向某个端点移动,它所具有的“政治实体”的性质或者会增强或者会减弱。当我们称呼它们是“民族”或“族群”,不过是根据自己的认识或社会共识而提出的一个人为符号而已。可能反映了社会上的传统称谓,也可能反映了我们对其实质内涵的认识程度。 所以,一个国家内部的族群关系是多元和动态的,而不是单一形态和固定不变的。在某些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量变甚至可能产生质变,一些族群确实存在着从现有的国家当中分裂出去的可能性,从“族群”转变为“民族”。如公民投票中的多数赞成魁北克独立,魁北克就可能会脱离加拿大而成为一个新国家。在这些国家认同意识和政治实体边界的演变过程中,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以“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族群”观 从古老的传说和历史文献的记载来看,东亚大陆上一直是许多族群生息繁衍的土地。在这些族群中,既有文化发展较快的“华夏”族群,也有四周相对发展较慢的“蛮夷狄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在族群识别、分野方面最为核心的观念即是“夷夏之辨”。而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的“夷夏之辨”的核心并不是体现于体质、语言等方面的差别,而主要是指在以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为核心的“文化”方面的差别。美国学者费正清曾写道,“毫无疑问,这种认为孔孟之道放之四海皆准的思想,意味着中国的文化(生活方式)是比民族主义更为基本的东西。苹果触控板…… 一个人只要他熟习经书并能照此办理,他的肤色和语言是无关紧要的”(费正清,1987:73-74)。 一些学者也强调指出,“在儒家思想中,‘华’与‘夷’主要是一个文化、礼仪上的分野而不是种族、民族上的界限。…… 所谓中国有恶则退为夷狄,夷狄有善则进为中国。…… 华夷之辨并不含有种族或民族上的排他性,而是对一个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认识和区分”(张磊、孔庆榕,1999:285)[3]。 因此,凡是接受了中原文化的族群,就被视为“华夏”,而仍然没有接受中原文化的族群,就被视为“夷狄”。中原王朝在区分属民时,常用的范畴是“化内桃仁四物汤”和“化外”。所谓“化”在这里指的是汉文化的“教化”,凡是接受“教化”的就被认同是“天子”的臣民。“化外之民”则是需要教育开化的生番。也正因为如此,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国家,中国这个国家不同于近代任何其他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而“是一个以文化而非种族为华夷区别的独立发展的政治文化体,有者称之为‘文明体国家’(Civilizational state),它有一独特的文明秩序”(金耀基,1999:614)。 中国传统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认为“化内”和“化外”可以相互转换,也就是常说的“有教无类”,这里既体现出了辩证的思维精神,也充分体现了中华文化对其他文化的宽容态度。从中国历史上看,儒家、道教、佛教、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犹太教、萨满教、祆教等以及各类民间宗教信仰(如对关公、土地、城隍、龙王、妈祖及各行业的保护神的崇信)都可以在中华文化圈内长期相互和平共处,体现出了中华文化(汉文化)罕见的开放程度与极大的包容力。 由于中原地区的“教化”也是中国各族群之间长期文化交流与融合而形成的结果,所以形成的“狐狸的天敌认同”核心是“文化”而不是体质特征。中原王朝的皇帝、学者和民众把已经接受了中原文化的族群看作是“化内”,对他们采取一种比较平等的态度[4],对那些仍处在“化外”的族群虽然采取歧视态度,但是这种歧视的基础是“文化优越感”而不是“种族优越感”。所以在这个优越感当中,实质上仍然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辩证的观点,即是始终承认“化外”可以通过接受中原的“教化”而转化为“化内”。在这种“有教无类”的族群观基础上,中国文化传统认为中原王朝的使命就是通过“教化”而不是武力使“生番”成为“熟番”,成为“天朝臣民”,并最终实现理想中的“世界大同”。在如何推行“教化”的基本理念和手段上,中国传统政治观念中始终有“王道”(文化)和“霸道”(武化)之别,而且中国传统中的主要观点一直是褒“王道”和贬“霸道”的,主张主要靠文化的力量去实现周边族群对中原王朝的认同并融入中原文化共同体[5]。 由于位于中原的“天朝”有责任施“教化”于边远地区的“共青团员有什么用蛮夷狄戎”,所以中国传统观念不但没有把已经“归化”的各族群排斥在“中华”之外,而且实质上把尚未“归化栉风沐雨是什么意思”的族群也没有完全排斥在“天下”这个一体化的政治格局之外,体现了中原皇朝的皇帝(“天子”)的职责包括了治理中原本土和教化四方蛮夷(本土与四方共同构成“天下”)这两层内容的政治格局观念。所以一方面强调“华夷之辨”,另一方面又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的“天下”观。正因为在基本观念上认为四周“蛮夷”同属一个“天下”且具有可被“教化”这样一个前提,儒家传统思想提出了“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的观念(《论语,颜渊》)。这一观念明确地淡化了各族群之间在种族、语言、宗教、习俗等各方面的差异,强调不同的人类群体在基本的伦理和互动规则方面存在着重要的共性并能够和睦共处。 在与中原汉人的交往中,周边的族群受到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也逐步接受了这种把“文化”视为族群差异的核心内容的观念,把族群仅仅视为代表不同文化的群体,并在一定程度上崇敬和学习中原文化。 简而言之,尽管在任何年代和任何国家,民族和族群问题都必然带有政治性,但在中国传统的族群观念中,“族群”在观念上和实际交往中是被努力地“文化化”了。而“文化化”也正是中原地区的核心族群得以凝聚、融合周边各族群的思想法宝。 正因为中国的思想传统是将族群差异主要作为“文化差异”来看待,从而得以实施“化夷为夏”的策略,最终形成了以中原汉人为凝聚核心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1989)。中国处理四周少数族群的传统方法是以“文化教化为本,政治整合为辅”,是推崇“王道”、贬低“霸道”的,并且推行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由于在近代面临帝国主义的侵略威胁,清政府才加强了对于周边少数族群的政治整合。 在几千年中国各族群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各族群与中原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人员交往与融合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在与中原王朝的关系方面,各族群所具有的“政治性-文化性”特征的组合结构也很不相同。在中国历史传统中,根据各少数族群与中原汉族的交流和融合程度,中原王朝对于各个族群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如对于偏远边疆的大族群(如藏族),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的政策,对于西南地区分散居住的各族群,实行“羁縻州”和族群首领世袭的土司制度;而对于各族杂居、与汉族融合程度较高的族群,基本上与汉族一视同仁,不做特殊区分。所以不顾中国族群现实状况的客观多样性、族群关系发展进程的多样性而在族群问题上采取统一模式及全国“一刀切”的制度政策,与中国的实际国情之间是存在距离的。 三.民族的“政治化”:民族主义运动和“民族自决” 随着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在一些国家中开始出现了民族问题的“政治化”趋势,强调以“民族沐浴球”为单位重建世界各地的政治实体。近代出现的“民族主义”的核心观念是建立“民族-国家”,而其手段则是“电脑怎么清除缓存民族自决”。 “民族主义认为人类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须是政治组织的严格单位。…… 除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国家,享有独立存在的地位,否则人类不会获得任何美好的处境”。“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离的自然实体,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获得是当每一个民族形成了独立的国家的时候”(凯杜里,2002:7-8,52)。 “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元应当是一致的”(盖尔纳,2002:1-2)。 这种认为不管历史上形成的政治格局属于怎样的情况,每个“民族”都有权利建立属于自己的独立国家的意识形态,也就是“民族自决”原则。“民族主义”的政治诉求只出现于资本主义产生以后的近代,历史上人类社会中不同族群的政治体制、社会组织与相关的理念与近代的“民族主义”思潮并不是一回事。譬如“精确地限定领土主权范围的线形疆界是一种现代欧洲概念,并不为中世纪所知,…… 精确的疆界也不为东方专制国家所知”。所以,“民族主义是一种社会力量,或社会运动,它必然产生于处于工业化阵痛的社会之中”(凯杜里,竭尽2002:117,140)。而在此之前的“农业社会的社会组织完全不利于民族主义原则,不利于政治和文化单位的结合,也不利于每个政治单位保持文化的同质性和学校传播的本质。…… 向工业主义过渡的时期也必然是一个民族主义的时期”(盖尔纳,2002:53)[6]。所以,“民族-国家”和“民族自决”只是近代出现的政治理念和国家组织形式。 在近代工业化和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西欧出现了要求建立“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思潮和政治运动,并出现了一批“民族-国家”。此后不久,亚非拉各殖民地也陆续出现了要求“民族自决”、要求脱离宗主国并独立建国的“民族主义”运动。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采取了支持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的政治立场,以削弱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政府,有利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在“十月革命”后,由于帝国主义干涉者利用“民族自决”这个政治口号来鼓动俄国各少数族群反对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列宁开始对“民族自决”问题重新予以考虑,提出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为是否支持“民族自决”的衡量标准。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采取了以联邦制、联盟制来统一前沙皇俄国统治下各族群的政治制度(王丽萍,2000:151)。 “民族界线与行政界线的重合导致了民族性政治化和民族主义的产生。民族与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同一化强化了各民族在社会价值、分配竞争中相对地位的观念”(康奎斯特,1993:45)。各个族群拥有自己自治的地域和其他各项政治权利,同时在联邦制和联盟制这样的制度下相互联系在一起。但也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后来为各族群脱离苏联、独立建国在法律上提供了可能[7]。 苏联在处理国内族群关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把族群看作政治集团即把族群“政治化”的倾向,强调各族群的政治权利并将其制度化。在宏观层面上,苏联实行“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等地域的民族自治制度,把民族与地域明确联系起来;在微观层面,自30年代以后实行注明公民“民族身份”的内部护照制度(康奎斯特,1993:59),使各民族成员的身份明晰和固定化。并且在语言文字、教育体系、干部培养、资金补助等方面对于少数民族实行了一系列制度性倾斜和特殊性政策。在把族群“政治化”并做出相应制度安排方面,苏联的做法对中国在1949年后的政策导向有很大影响。 随着世界上“民族-国家”的创建期渐近尾声,“全球化”成为学术界引人注目的话题,有的西方学者注意到了在“全球化”这一进程中,无论是各个多族群国家内部还是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都出现了把本国和他国族群问题“政治化”(Politicizing ethnicity)的倾向,“民族自决”再次成为分裂现存多族群国家的新的政治武器。美国政治学者罗斯柴尔德(Joph Rothschild)在1981年出版的《族群政治》(Ethno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一书,专门研究了“族群政治化”现象。他在这本书的导言部分写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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