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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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如何理解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
如何理解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 第22卷第12期
2004年12月
河北法学
HebeLawScience
1.22.No.12
动物日记
Dec.,2004
如何理解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
肖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当预见"包含行为
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和危害社会的法定的结果.其中,如何认定"预见能力"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 生男生
点,对此,主要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完满地解决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问题,笔者对
此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观标准,才
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
关键词:疏忽大意的过失;预见能力;主观标准
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4)12—0109—04 HowtoComprehend"ShouldForee"OfNegligenceFaulty
青涩的爱
志愿者面试自我介绍XIAOHong
(LawSchool,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Thepremithatnegligencefaultyestablishesisthatabehaviorpersonshouldtofor
eeownbehaviorthatmayresult
inthesocialendangers.Whatshouldforeeincludebehaviorthedutytoforee,theabilitytoforeeetcAntong
them.howtoaffirmtheabilitytoforeeisafocusincriminallaweducationa1.Now,thereprimarilyarethreetheo—
ries:subjectivetheory,objectivetheoryandcompromidtheory.Butthethreetheoriescan'tsatisfactorilysolutethe ACTS
behaviortheabilitytoforee.Ibelieveinthatifwewanttosolvetheproblem,weonlycomprehendtheabilitytO
foreeasamodifiedsubjectivestandardthatistoexpelthebehaviorpersonalityblemishwhichapersonshouldn't
have.
Keywords:negligencefaulty;theabilitytoforee;subjectivestandard 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15条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预
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该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
为,过失犯罪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组成,其
仿佛近义词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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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但是,究竟应该怎么认定疏忽大意
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争论焦点,
笔者于此略作探讨,以飨读者.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的义务,但是,预见义务的前
提是能够预见,而能够预见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可预见性.
因此,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就成为疏忽大意的过
失犯罪中"应当预见"所必备的条件,同时,"应当预见"的对
象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预见的对象也是理解"应当
预见"的所必备的条件.
,预见义务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义务的来源一般有狭义说和广 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将预见义务规定为法律规范所确立 的义务,应该严格地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要求为 依据.认为没有违反法律规范要求的和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所产生的预见义务就不存在过失心理ll;而广义说预
见义 务规定为社会规范所确立的义务.笔者主张广义说,认为 仅仅将预见义务局限于法律的规定,明显范围过窄,如行为 人随手关门不小心打伤他人,按照狭义说的观点,由于法律 没有规定就不应该让行为人承担预见义务,而此时行为人 就不应该认定为过失,即使行为人再怎么粗心,卤莽,这样 是明显不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因此,笔者主张广义 收稿日期:2004-07-06
作者简介:肖洪(1975一),男,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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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将行为人预见义务分为两种:
首先是成文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包含了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在当 代社会,由于西方社会取得的成功而建立的以欧洲为中心 的话语霸权的影
响,世界各国一般都主张"法律至上","依 法治国"以图能够依靠法律来促进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的 发展,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目前在我国各行各业中一般都 有相应的成文的法律规定或者规章制度,其目的是"有法可 依",以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以保障民众的基本利 益.这些成文的法律规定就向人们提供了各种必须注意的 义务的要求.只要人们遵守这些要求,就不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行为人自然就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除了成文法律所规定的预见义务以外,现实中还 有某些应该作为一般人实施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注意义务, 也即预见义务.我们称之为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它具体 包括行为人的职业与业务的要求(没有成文化但作为该职 业和业务应该遵循注意义务的要求),日常生活准则一般所 确立的要求.至于将一般的生活经验作为行为人的预见义 务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学者陈兴良先生认为:"没 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只是'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采取空白要件的方式作出 规定,司法者据此加以填补,这正是立法所赋予的司法裁量 权的行使,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例如,在过失 犯罪的规定中,立法者规定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完全由司 法机关确定,至于是根据相关法律确定,还是根据一般社会 规范确定,都是在罪刑法定范围内的司法认定,谈不上违反 罪刑法定."1因此,一般的生活经验应当作为预见义务的 来源.
二,预见能力
预见义务应该以预见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在当时 的具体情况下不能预见,即使行为人有预见义务,也不能认 定为行为人构成过失犯罪."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是, 如何f-0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呢?对此,刑法 理论界一向争论不休,主要形成以下三种观点: 1.主观说.亦称个人标准说,认为f-0断能否预见,要根 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来f-0断,即完全地,绝对地根据行为人 的各种主观方面情况来f-0断.比如,一个人平时谨慎,做事 有条不紊,这就是他主观上的特点,如果他实施一种危害社 会的行为,就应该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反,一个人 平时就草率马虎,粗心大意,杂乱无章,他实施了同样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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