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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罪犯
第一节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一、罪犯的概念
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
理解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内涵的注意事项:
①罪犯只能是自然人;
②罪犯身份的确认具有法定性;
③罪犯身份的存在具有时限性。
二、罪犯的特征
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2)罪犯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2.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因此,我国监
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在押罪犯。
3.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罪犯在监狱内服刑,这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同广义上的罪犯最显著的
区分标志。我国监狱以改造罪犯为宗旨,在依法关押和监管罪犯的同时,还对
其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以改变罪
犯的不良观念,矫正其行为恶习,提高其文化素质和品行修养,并训练其谋生
技能,从而为将来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
4.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肯定了罪犯的主体地位,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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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罪犯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
监狱在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罪犯未
被剥夺或限制的那些公民权利。
第二节罪犯的构成
一、罪犯构成的概念及类型
1.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
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2.罪犯构成的类型
罪犯构成是建立在对罪犯人口的类型化基础上的,而这种类型化可以从
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指标进行。
(1)罪犯自然状况构成
罪犯自然状况构成是指以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等自然因素为
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例如,成年犯和未成年犯,
男犯和女犯等。
(2)犯罪性质构成
犯罪性质构成是指以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
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例如,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型罪犯和其
他类型罪犯。
(3)刑罚种类构成
刑罚种类构成是以罪犯被判处的刑种、刑期等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
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例如,根据刑种将罪犯分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
无期徒刑罪犯和有期徒刑罪犯;对有期徒刑罪犯,又分为长刑罪犯和短刑罪
犯等。
3.分析和研究罪犯构成的意义
有助于了解和掌握特定时期内社会犯罪现象的状况、特点和态势,从而为
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刑事对策提供决策依据。有助于监狱正确认识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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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情况、特点和动向,以采取有效的监管改造措施,增强教育的目的性和
针对性,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二、我国罪犯构成的历史与现状
罪犯构成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矛盾的运动和犯罪情势的变化
而处于动态演变之中。
1.我国罪犯构成的历史变化
从历史上看,我国罪犯构成的变化经历了3个时期:
(1)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
这一时期监狱关押改造的罪犯以历史反革命罪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
各种刑事累犯为主。这些罪犯大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具有比较顽固的反动
政治立场,不劳而获的寄生腐朽思想严重。因此,这一时期监狱改造工作的重
点是改变罪犯的反动政治立场和剥削阶级思想。
(2)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
这一时期监狱在押罪犯中的反革命罪犯所占比重逐步下降,大部分罪
犯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各类普通刑事罪犯,还有一些是“文
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打砸抢犯罪分子。这类罪犯一般不具有顽固的反动思
想,教育改造的重点是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理想和道德的教育,帮助其树立
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
这一时期监狱在押罪犯呈现“三多三少”的特征:
①普通刑事罪犯多,反革命罪犯少;
②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③青少年罪犯多,中老年罪犯少。
这一时期的罪犯改造工作重在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性,并通过对罪犯的职
业技术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和对社会有用之才。
2.我国罪犯构成的现状与特点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犯罪高峰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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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犯罪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重大、恶性案件所占比例上升,社会治安形势
相当严峻。
当前我国罪犯构成的总体特征是:
从年龄结构看,成年罪犯占在押罪犯总数的98%以上,未成年罪犯占在
押罪犯总数的比例极小。同时,18~35周岁的青壮年罪犯占在押罪犯中的多
数,而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从性别看,男性罪犯占在押罪犯总数的绝大多数,女性罪犯不足在押罪
犯总数的5%。但是,近年来女性罪犯数量有增多的趋势。
从犯罪性质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在在押犯总数中只占极小的比例,
普通刑事罪犯占绝对多数。在普通刑事罪犯中,以财产型罪犯数量居多;同
时,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罪犯、重大刑事罪犯数量有增多趋势。
从判刑特征看,重刑罪犯、被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数量有明显增多的趋
势。
第三节罪犯的法律地位
一、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具
有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我国罪犯法律地位的特点
1.罪犯是人
罪犯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应当享有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
2.罪犯是公民
对于绝大多数属于中国公民的罪犯而言,虽然他们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
罚,但他们的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因此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3.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因犯罪而被判刑,虽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并不否定罪犯的公民资格,
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状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罪犯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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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特点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
三、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重大意义
1.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要正确认识罪犯的法律地位,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
定,并在监狱行刑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保障罪犯的法定权利、强制履
行其法定义务。
2.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明确这些至关重要的
原则性问题,监狱才能使行刑权的运作维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可以使
罪犯受到人道主义的感召,从而积极配合行刑工作,使改造质量得到提高。
3.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权利
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是我国监狱行刑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明确,罪犯是
行刑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主体,不仅是义务的主体,同时也是权利的主体;监
狱在依法履行监管和改造罪犯的职责的同时,也负有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义
务。只有对此有深刻认识,才能使广大监狱人民警察增强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意识,使罪犯的各项法定权利真正得以实现。
四、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1.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罪犯的特殊的法律身份决定,罪犯除具有一般的公民权利义务外,还具
有一些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罪犯的某些权利或义务虽然在表面上
同普通公民一样,但因罪犯的特殊身份而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2)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是指罪犯因犯罪判刑而不能完整地享有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公民权利,其权利在整体上处于缺损状态。
罪犯权利不完整性的表现:
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另外,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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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各项政治权利;
②基于惩罚和改造的需要,罪犯的某些权利虽未被剥夺,但受到一定程
度的限制;
③由于罪犯处在被监禁状态,其未被法律和刑事判决剥夺的某些权利,
实际上无法正常行使。
(3)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是指罪犯所承担的是具有刑事法律性质的义务,
是因犯罪而接受国家刑罚惩罚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是在监狱的监管下进
行的,因此,罪犯拒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导致比普通公民违反一般法律义务
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4)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与普通公民权利总体处于稳定地位相比,罪犯的权利是不断变化的,在
内容上有增加或减少,在行使程度上也有提高或降低。导致这种变化的因素
包括行刑政策的调整、罪犯改造表现的不同等。罪犯权利的可变性只是相对
的。
2.罪犯权利的基本内容
(1)生命权及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罪犯最基本的生存权。罪犯具有在被服、食物、居住、
医疗卫生等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的权利。
(2)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严禁监狱人民警察实施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否则要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
事责任。在我国,法律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罪犯的人身安全权。
(3)财产权及继承权
罪犯依法享有财产权。罪犯入监时带来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
待释放时发还;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可准予领取。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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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家庭权利
罪犯的婚姻自由和家庭权利受法律保护。
(5)政治权利
对于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说,在其服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法律上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权
罪犯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享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罪犯有信
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保持原有
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改变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7)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罪犯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
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从事一定的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权
利等。
(8)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①申诉权。申诉权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申诉权和行政处分申诉权。
②控告和检举权。罪犯对司法机关、行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
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③诉讼相关权利。
(9)其他权利
除上述几种权利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罪犯的其他一些权利:
①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
②与他人通信的权利;
③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④对监狱工作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⑤依法获得减刑、假释和离监探亲的权利;
⑥刑期届满或者被裁定假释的,有按规定获得释放或假释并取得相应的
证明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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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对于女犯、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犯、外籍犯,考虑
到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罪犯的特点,
法律赋予其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的一些特殊权利,等等。
3.罪犯义务的基本内容
罪犯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法律在规定罪犯享有广泛权利的同
时,还规定了他们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罪犯除了应当履行我国《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一般义务(某些义务如服兵役的义务、抚养或赡养家庭成员的义务
因服刑而无法实际履行),还应当履行因犯罪和服刑而产生的特殊义务。罪犯
在服刑期间应当遵守和履行的特定义务有: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②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③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④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⑤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⑥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⑦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⑧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罪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相互关系
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享有权力是履行
义务的基础,履行义务是实现权利的保障。罪犯只有严格履行义务,才能保证
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如果不认真履行义务,甚至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规纪律的行为,那么自己的权利也就很难得到保障,甚至可能会受到部分的
限制或剥夺。
五、罪犯的权利保障机制
1、物质保障
(1)罪犯的伙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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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生活费被列入国家预算,生活费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罪犯伙食管
理工作以保证罪犯“吃饱、吃热、吃热、吃的卫生”为目标。各监狱还为有
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设有专门食灶。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罪犯的
年平均生活费接近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标准。
(2)罪犯的被服保障
罪犯的被服由国家统一配发,发放时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寒区、温区、
热区等不同标量执行。
(3)罪犯的生活设施保障
我国罪犯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监舍要求坚固、整洁、透光、
保暖、通风。
(4)罪犯的医疗保健保障
罪犯的医疗保健被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罪犯享受免费
医疗,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生病得到及时诊治,对于患有疑难病症的罪
犯,监狱均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会诊或送社会医院诊治。
(5)罪犯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在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防护设施,对参加生产劳动的罪犯,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具、保健食品等。
(6)罪犯的业余文化生活保障
为了丰富罪犯的业余文化生活,各监狱每年还拨出专款,用于购置书籍、
报刊、文具、文娱体育器材,以便为开展多种多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创造条件。
2、制度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按照依法治监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监狱系统启动狱务
公开制度建设,面向罪犯、罪犯亲属及全社会,公开宣传罪犯的权利与义务,减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纪律等内容,
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项被誉为“阳光工程”的工作,对促进罪犯权利保
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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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保障
(1)组织保障的必要性
罪犯因判刑而与社会隔离,并处在严密的管束之下,由此决定了罪犯
行使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法定权利的行使必然需要有组织保
障,必须借助于监狱的帮助。
(2)组织保障的措施
①为了有效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业务素
质和执法水平。
②我国监狱普遍开展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强化人民警察保障罪犯
权利的意识,以统一思想,打牢罪犯权利保障的认识基础。
③我国监狱通过开展对罪犯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
利,并不断增强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鼓励他们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学
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4.司法保障
(1)我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同时还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
面,规定了在罪犯权利受到侵犯后的司法救济措施。
(2)我国法律还通过规定罪犯申诉、控告的权利及其程序,以此来保障
罪犯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5.监督保障
(1)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监狱行刑活动是否合法,
有权依法实行监督。另外,我国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制度。各级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不定期视察监狱,检查执法情况,听取罪犯的意见和
建议。这些外部监督活动对促进监狱执法的公正性,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国监狱极为重视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行刑改造工作。包括
罪犯家属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对罪犯的帮助、教育和改造,为罪
犯依法行使权利、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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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罪犯的再社会化与回归社会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概念与特征
1、罪犯再社会化的概念
罪犯的再社会化是指罪犯经过一定方式的改造,逐渐克服社会化过
程中发生的病态,从新适应社会规范和社会生活的过程。
其含义有三:(1)需要借助一定的形式。
(2)需要克服其社会化过程中的病态。
(3)需要逐渐引导罪犯从新适应社会规范和社会生活
的过程。
2、罪犯再社会化的特征
(1)强制性——只有………才
(2)艰巨性——脱胎换骨的过程/被动抵触
(3)社会性——需要全社会的帮助和关心
二、罪犯回归社会的相关因素
1、社会变革与回归社会
社会变革,是指国家对社会结构所做出的宏观调整,主要涉及国家
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的变革。社会变革既给刑满释放的人
员的回归提供机遇和一定的有利条件,同时它又要求回归人员应具有较
强的适应能力。另一方面,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安置落实的如何,会
对社会的变革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稳定。
2、社会经济与回归社会
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回归社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
的特殊产物,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对犯罪与回归社会问题有着重大的
影响因此,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回归社会落实
的情况。
3、社会文化与回归社会
社会文化的变革往往成为生产力先导,在一个社会的发展中起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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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轻重的作用,以回归社会的关系也十分密切,社会文化包容社会观念,
社会价值和社会认知,对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人的社会化进程关系重大。
使社会形成一种文明,健康,宽松互相关心的文化氛围,从而提高社会公
众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接受能力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歧视等不正常
现象,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4、社会组织与回归社会
社会是由众多的机关,团体,学校,家庭所组成的,这些社会组成是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接触者,他们的接纳程度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一个
刑满释放人员能否顺利回归社会,而且还能折射出一个国家的精神文明水
平。
三、再社会化与回归社会的关系
1、再社会化的质量决定着回归社会化的程度
(1)树立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培养良好的的守法意识。
(3)培养必要的劳动技能。
(4)培养良好的心理状态和承受能力。
2、回归社会是再社会化追求的结果
一般而言,罪犯再社会化所追求的最终结果就是能够顺利的回归社
会,而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再社会化的质
量,所以再社会化与回归社会,反映着回归人员从罪犯到社会公民着一转
化过程的紧密连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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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04 22:17: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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