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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
保证医疗器械平安、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
经营监视管理方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根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
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
存、销售、运输、售后效劳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
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平安。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
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老实守信,依法经营。制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
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
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要求经营医
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在企业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当相应的质量
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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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视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良;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
动态管理;
〔三〕催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确实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
施监视;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
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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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
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效劳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
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顿经营和通知记录
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
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安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安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
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
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
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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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
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
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
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
术手段进展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
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
监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制止从业
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
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
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
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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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
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
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
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
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效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
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给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
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效劳人员
和售后效劳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效劳支
持。售后效劳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
得企业售后效劳上岗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展与其职责和工
作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前方
可上岗。培训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
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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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
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展一次安康检查。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
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
设在居民住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
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
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过失或者被污损,并具有
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有以下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
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
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效劳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展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射线、医用高能射
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
械库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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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
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
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
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医疗
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
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构造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
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平安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
理。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平安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
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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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十三条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
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
供电系统〕;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
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
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围和经营规模相
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
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
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零售的医疗器械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
清晰、放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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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防止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
温度进展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
示。
第二十六条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展检查,
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
械应当及时撤柜、停顿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存相
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根底设施及相关设备进展定期检查、清洁和
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
定期进展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展使
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
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展验证。
第三十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
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
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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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
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
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展判断、控制,确
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
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展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
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
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效劳,
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
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承受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四〕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
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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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
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展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
理情况进展评价。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
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
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
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
和售后效劳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平安使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
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
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
器械进展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
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
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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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
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第三十七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
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展验
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待验。
第三十八条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
证明文件等进展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
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
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
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展验收时,应当对其运
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
进展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四十条企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效
劳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展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当质量管理
责任。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
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当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
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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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展合理贮存,并符
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
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操作,堆垛高度
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防止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
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五〕医疗器械应当按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
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存有足够空隙;〔六〕
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七〕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
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效劳
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
放。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
等对医疗器械进展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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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展监测记录;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展检查;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展检查、保养。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展跟踪和控制,采取
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制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
品区,然后按规定进展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展盘点,做到账、货相
符。
第七章销售、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
疗器械购销行为承当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
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
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
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围进展核实,建立
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四十八条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
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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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对于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
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第四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
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
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展质量追
溯。
第五十条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
进展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
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容包括购货者、
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
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
量、出库日期等容。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容标
示。
第五十三条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
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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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到达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到达规定温度前
方可装车。
第五十四条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
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展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平安。
第五十五条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
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
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八章售后效劳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
术培训和售后效劳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效劳责任,保证
医疗器械售后的平安使用。
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效
劳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不设从事专业指导、
技术培训和售后效劳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
格或者经过厂家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
质量和平安,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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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效劳管理
操作规程,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
施、反应和事后跟踪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
投诉的质量平安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应,
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效劳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
查询和跟踪。
第六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
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
械质量平安的投诉。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承当医
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
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平安问题,或者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
立即停顿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
停顿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
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
回方案的要求及时传达、反应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
量平安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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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互联网经营医疗器械应当遵守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制
定的相关监视管理方法。
第六十六条本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2-04 20:4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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