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实行定期不定期监视检查,对不认真
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严肃纪律,违规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实行责任
追究。
二、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
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工作人员;村级党组织、村级经济
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纪检监视小组负责人以及村
助理会计。
三、乡镇对农村“三资”管理检查监视缺失,制度不健全,工
作不到位,稳定受影响的.,上级领导和上级纪委要对乡镇主要领导
实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报告整改结果。
四、对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或落实
不力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效果,对主
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五、对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
真、不公正、不公开,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单位和
村集体年终评优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经营、处置未经“四议两公开”程
序的,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随意处置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
以及其它严重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使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资源严重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
本文发布于:2023-02-04 18:3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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