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和学生间是怎样的关系
(一)师生间的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公民无论是教
师还是学生,在宪法层面上,在由宪法规定和调整的师生法律关系中,
教师和学生作为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
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教师不得侵
犯妨碍学生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学生履行宪法规
定的基本义务;学生也同样地不得侵犯妨碍教师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不得妨碍教师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师生间的关系也
即公民间的关系,由宪法规定或调整,因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宪法法律关系。明了这一点,教师和
学生就会尊重对方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不会侵犯对方所享
有的基本权利。有的教师不明了这一点,就时有侵犯学生作为公民所
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发生,如擅自关押,非法拘禁学生,擅自
搜查学生身体等。
(二)师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中的某些规范隶于民事法
律规范,属民法这一法律部门,如《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学校、
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即属民法部门。
在民法的层面上,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享
有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义务。在
由民法调整产生的师生法律关系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人
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教师一旦侵犯了学生作为民事主体的这
些民事权利,教师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地,学生也不得侵犯
教师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学生一旦侵犯了教师
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学生或其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师生间的关系由民法确认或调整,因教师和学生都是公民,都是
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形成教师和学生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
关系。
(三)师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
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规则”④(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这就
是说,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师生间
的教学活动是教育活动,师生在教学活动中形成教育关系,因此,师
生间的教学活动、师生间的教育关系是由教育法加以确认或调整的。
教师和学生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受专门的教育法确认或调整而形
成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都还是抽象的;在具体的教
育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才是具体的。在师生教育法
律关系中,当论及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时,我们不能将教育法中
有关教师和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简单地移来,而必须结合教育法中的
有关规定,具体地分析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形成对教
师和学生权利义务的清晰明确的认识。
在师生教育法律关系中,由于教师职务职责的性质所决定,即教师担
负着教育法所赋予他的教育教学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教师工作
带有“公务”的属性。因此,在师生教育法律关系中,在师生之间,带
有指导管理与被指导管理的色彩。⑤虽然如此,师生间的教育法律关
系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
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教育关系。⑥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也只有在教育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学生行
使指导管理权,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即构成对学生的侵权。二、
根据上述师生间的法律关系,班主任如何尊重学生的隐私1.要尊
重学生人格教师对学生应有严格的要求,因为一定程度上“严”是“爱”
的体现,但对学生也不能过于苛求,稍有一点闪失,就对他们横加指
责,这样会使学生失去上进心和自信心,甚至会“破罐破摔”不可能达
到预期教育效果。只有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才能帮助学生形成良好
的个性。2.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每个人都有不为人所知的秘密,都希
望拥有一个不被他人侵犯的自由活动空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隐私。
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6条
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
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
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不得开拆。”而现实中有个别教师却认为学生(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
学生)主要精力应放在学习上,不应有自己的秘密,于是出现了不经
学生同意私拆学生信件,或将学生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公之于众等侵
犯学生隐私的行为。其直接结果是导致学生的反感,使学生产生逆反
心理,造成师生关系紧张,根本谈不上教育学生,甚至会伤害学生。
学习成绩也是学生的隐私,张榜公布学生成绩及排名的做法,也是对
学生权益的践踏。尤其对于学习较差的学生会受到他人的歧视会给他
们造成压力感,被看作是不公平的。因为学生毕竟是有差异的。作为
教育工作者的教师,也必须为之做出我们自己的努力。教师应尊重学
生的隐私权,给他们一个相对“自由空间”,让他们能自由地放飞自己
的心灵,去思考,去想象…3.要尊重学生的个性每个人都有各自不
同的能力、气质、性格,也有不同的兴趣、爱好、世界观等,教师应
予以尊重,并根据学生个性的不同特点,对学生正确引导,为其提供
多元选择的教育,而非一种模式的“同化教育”,真正做到扬长避短、
因材施教。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岂不知
正是由于这种陈旧的观念,抹杀了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现实中,许
多成年人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孩子,完全不考虑他们的兴趣、需
要、。其结果事半而功倍。“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应尊重学生的
需要、兴趣等,让学生自己做出选择和决定。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
度地发挥每个学生的潜能,教育也才能取得最佳效果。4.要尊重学
生交往的权利交往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学生与朋友的交往是在平等
互助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相互学习、相互补充的过程。学生在与
朋友的交往过程中学会如何与人相处,也在与别人的交往中,更准确
地认识自己、校正和提高自己,树立自我形象,确立自信心,为走向
社会与人交往奠定基础。事实上,交友是实现自我社会化的过程。这
种社会化有两个特点:一是群体性,二是实践性。学生最要好的朋友
永远是他们的同龄人。教师应尊重学生自主选择朋友的权利,对于学
生与朋友的交往应加以引导,宜“疏”不宜“堵”,让他们明白与朋友交
往的目的,并教给他们与朋友交往时应持的态度和应把握的尺度。尤
其重要的是对于青春期学生异性之间的交往,更要耐心细致,使他们
学会以礼貌的、负责的和令双方满意的方式与别人相处。5.要善待
学生的自尊心学生和成人一样有强烈的自尊心。而且自尊心有“双重
性”,当他受到保护时会产生积极向上的力量使自己进步;当其受到
损伤时,会在逆反心理的支配下使行为向教育者所要求的相反的方向
发展。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这首先是关心备至地、深思
熟虑地、小心翼翼地去触及年轻的心灵。”作为教师,必须要善待学
生的自尊,切勿轻易否定。首先,多赞扬少批评。英国教育家洛克说
过“教师的重要工作在于:在学生形成良好习惯时,给予力量和鼓励。”
孩子对赞美的渴望就象人需要阳光和空气,对于学生的努力和进步要
给予及时的鼓励和表扬。批评要适度,要给学生留有余地或说留点“面
子”,而且要讲究批评的艺术,先表扬、肯定,再批评。其次,要多
让学生体验成功。上海闸北中学有一句名言:“成功是成功之母”,教
师要帮学生设立合适的目标,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学生体验成功,并在
成功体验中走向自信、走向更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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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04 17:24: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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