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2016)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1.23
施行日期2016.01.23
文号
主题类别计划生育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
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
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
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
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
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
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八、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
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
养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
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九、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引用序号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
的调整,重新公布。
——结束——
本文发布于:2023-02-04 10:23: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8/18681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