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超期证明
承兑汇票超期证明
我有一张1月28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次于1月25日到
银行托收。但由于托收单填写错误,于2月2日被出票行退回。再
与我方托收行联系他们说已经帮我重新托收!钱到现在还没到,有没
有问题啊!非常感谢急
没有问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以后的托收期限是10天,在10天
内到你的开户行去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就行了,你收到的资金不受任
何影响。
超出托收期你可以与付款行联系一下,向他们出具一个超期收款
的说明,表明责任,一般付款行也会把钱全额付给你。
去开户行办托收吧,并且附上证明.在证明中要注明汇票的出票日、
到期日、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并告知是由于你单位财务人员工作
疏忽的原因导致汇票超过了提示付款期,由此而引发的一切经济纠
纷由你单位承担,请贵行及时解付。最后在说明上加盖上你们单位
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代表章。
根据票据法规定:关于票据超期付款问题1、银行承兑汇票超期
付款的手续。《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超
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
手续则没有涉及。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结算人员又常常遇到银
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问题。由于缺少明确规定,使银行结算操作难
以把握。根据本人结算操作的实践,笔者主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超期
付款参照银行汇票的手续处理。一是因为二者付款人相同,银行无
论是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
人,都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
同,这两种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都必须持票向承兑行
或出票行提示付款,并出具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2、银行汇票超期
付款的操作误区。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种种原
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出票银行往往让其找银行
汇票的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退票后,通过申请人重新签发
汇票申请书为其办理汇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持票人
的.利益,也违反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
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
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
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时效内的持票人应承担
付款责任。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只是汇票的关系人,对超期付款的
银行汇票没有义务退款和重新委托银行办理汇票。按照《支付结算
办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
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
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持票人无权找无任何
责任作为汇票关系人的汇票申请人,而只能找出票银行。实际情况
是,当持票人持超期的汇票找汇票申请人时,有些申请人往往以种
种理由推诿,甚至扣减持票人票款(特别是背书转让汇票的持票人与
汇票申请人无任何业务关系时),从而损害了持票人利益。银行之所
以产生这种操作的误区,主要是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等法规学习理解不深造成的。实际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关于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出票银行不能将银行汇票申请人要求退款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
限提示付款混为一谈,二者在手续上是不同的,前者需将款项退回
申请人账户或按规定退付现金,后者则通过应解汇款和临时存款科
目为持票人重新办理汇票或汇款。
本文发布于:2023-02-04 09:46: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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