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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23-02-04 01:37:1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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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4日发(作者:吴起者 卫人也)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1.30

施行日期2007.01.30

文号

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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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

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解决“三农”问题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

领导,将农村养老保险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

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养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

扶持;坚持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赡养相结合;坚持基本框架相对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和集体经济状况确定个人激费数额和集体补助比例,要体现党的政

策和政府的温暖,有重点,有目标,稳步推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

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市本级、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分别设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隶属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一)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非赢利性事业单位,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可按市本级、县级6~8人、

乡镇级1~2人核定人数,其人员工资、办公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每个村设农村养老保险代办站,其人员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指定村干部代理。

第六条县、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村代办站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管理规程》第3条、第4条、第5条执行。

第七条市农村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负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业务的规范管理和基金的集中运营,对农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负责,按国家规定审核、发放养老

保险金,指导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保险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辖区内0~60岁的农业人口,以及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中小学代教,不能纳入城镇企业

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农户职工和各类用工单位的农民工。

第九条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以各县、乡(镇、办事处)、村为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

第十条未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农户职工以及各类用工单位的农民

工,由用人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

全市条管单位的农户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由市级机构统一组织办理。

第四章保险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可根据投保人的经济实力,确定缴费水平,可按月缴纳,按年缴

纳,也可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的测算,以保障其老年后基本生活为目的,月领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线。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村的农民,参保率要达到20%以上。

积极引导人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县、乡(镇、办事处)、村的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党

员、民兵应带头参保。

对各类参保人员集体经济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上不封顶,最低不得

低于个人缴费数额的8%。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统一记入个人帐户。各级财政可将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拨付农

保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建立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凡被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后的农民,按照以“土地

换保障”的思路,养老金的筹集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的办法。政府出资部分从各县(市、区)

土地出让金留成部分中列支,村集体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部分从土地安置费中抵缴。三方负担

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由财

政部门统一将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失地农民统一办理

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不能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各类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和乡

镇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村办企业等)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征

缴,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统一记入个人帐户。

乡镇企业交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在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中小学代教、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乡镇招聘等人员的参保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根据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各类人员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经测算到达启领年龄时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

续缴养老金。

第五章个人帐户建立

第十七条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全个人帐户制度。参保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

帐户资金包括:

(一)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二)养老保险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金的增值收入。

第十八条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和编制的保险编号一并作为个人养老保险终身编

号记入档案资料,收费后核发《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

第十九条《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记载各个时间的缴费累计储存数额,是今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由缴费者本人保管。

第六章保险待遇与权利

第二十条各类参保人员养老金的领取,从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直至寿终。其领取标准由农保经办

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在缴费期间身亡者,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学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可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第二十四条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功能,逐步建

立以社会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养老金的发放,可委托金融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

发放。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负债基金,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还农民,政府不予兜底。基金

由市农村养老保险中心统一管理,集中运营,在国有专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基金

运营主要通过购买财政部发行的高利率国债或银行存款和其它政策允许范围内保值增值,不得用于直接投

资,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收缴的农保基金要按规定通过银行及时上解,缩短在帐在途滞留时间,

努力避免不必要的亏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拆借。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以及个人领取

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建立基金安全运营监督保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

审计、金融等部门领导及被保险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基金运营的监督和协

调,确保农保基金正常保值增值运营。

第八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要把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主要目标责任制进

行考核。

第三十条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保经办机构列入《忻州市社会保险

基金征缴与奖励经费挂钩的考核办法》范围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为稳步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县(市、

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重点抓好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的工作,

把此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效机制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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