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制作章程时,斜杠部分需公司自行选择一项,如“执行董事/董事会”需选择一
个。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范本中需要章程自行规定的内容,请公司在制作章程时自行规定。
5.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
修改。
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注:请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
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经营范围由市场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标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
更新发布。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
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
称
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股东的出资期限不
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主体资格证明载明
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
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规定价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第五章公司的党建工作、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议事规则
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符合党组织设立条件时,应当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党组织应当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
发展。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3.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
股东签署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
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1.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6.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第十五条公司设/不设监事会,监事名,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
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的;
2.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但其丧失董事/经理资格的;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
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
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将清算组成员、清算
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
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如与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相应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四条若股东为自然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股东签署: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月日
注: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本文发布于:2023-02-03 21:1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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