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职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7.10.19
•【文号】司复[2007]15号
•【施行日期】2007.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职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年10月19日司复[2007]15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公证员免职及任命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司办〔2007〕100号)收
悉。经研究,根据《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
下:
1.公证员调离公证机构的,应当辞去公证员职务;不辞职的,其调离公证机
构,即视为已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由原所在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免职申请,并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程序办理。
2.《公证法》施行前调离公证机构但未免去公证员职务的人员以及《公证
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后免去公证员职务的人员,现回到公证机构申
请担任公证员的,应当根据《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履行公证员任职手续。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5周岁的公证员被公证机构聘用
继续执业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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