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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

更新时间:2023-02-03 21:18:5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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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3日发(作者:单机开车游戏)

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职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7.10.19

•【文号】司复[2007]15号

•【施行日期】2007.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职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年10月19日司复[2007]15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公证员免职及任命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司办〔2007〕100号)收

悉。经研究,根据《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

下:

1.公证员调离公证机构的,应当辞去公证员职务;不辞职的,其调离公证机

构,即视为已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由原所在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免职申请,并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程序办理。

2.《公证法》施行前调离公证机构但未免去公证员职务的人员以及《公证

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后免去公证员职务的人员,现回到公证机构申

请担任公证员的,应当根据《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履行公证员任职手续。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5周岁的公证员被公证机构聘用

继续执业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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