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旷工管理的依据
一、对员工旷工的处分
1.《劳动法》的规定是: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其中第二项规定: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对辞退员工(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除名)的
赔偿(即经济补偿)
1.《劳动法》的规定是: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
济补偿。
注:(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
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
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
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2.对员工旷工的处分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而第二十五条不属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所
以员工因旷工而被辞退的,没有经济补偿(赔偿)。
注: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发布于:2023-02-03 20:22: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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