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社会带来的冲击
———网络之发展引发隐私攻守战
1946年,世界第一台计算机在美国问世,1958年,我国第一台数字电子计算机——103
机诞生。之后,计算机从之前的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开始向社会各个行业发展,如教育系统,
商业领域,家庭生活等。计算机的应用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计算机用户
的数量不断攀升,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互联网、通信、多媒体等领域的应用取得了不
错的成绩。1996年至2009年,计算机用户数量从原来的630万增长至6710万台,联网
计算机台数由原来的2.9万台上升至5940万台。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3.16亿,无线互联
网有6.7亿移动用户,其中手机上网用户达1.17亿,为全球第一位。此外中文网站数量也
逐渐提升,据CNNIC统计,截止到2009年,我国中文网站数量达到了287.8万。计算机技
术的高速发展不仅令其他科学技术黯然失色,同时,由于其使用之便利以及普及之广,使人
类现在愈发不能离开计算机了。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也随之发展和壮大。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
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网络也是一个资源共享的通道,各种媒体资讯、民意反映甚
至人际交流都能在网络上看到,不仅及时有效而且传播速度快。因此产生了一个必然结果:
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又称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
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
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
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
交流寻求答案。
但正是网络的快速发展,成为人肉搜索的生长温床,社会也愈发变得透明,信息的交
流与传播的同时,其利弊也随之揭露,基于此,一个新的概念也呼之欲出——玻璃社会
玻璃社会是指我们的的社会“个人信息被随意公开泄露”,人们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
因为人肉搜索的出现与发展,致使其与原有的社会伦理秩序发生冲击,网络的自由与资源共
享与对社会之伦理道德能否共存,现实生活中争论不休,先看看基于人肉搜索而带来对社会
有益的一面: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其可谓是“人多势众”,在网络强大的人肉搜索面前,她可以
让罪恶无所遁形,于是网络反腐也随之兴起。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
式,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
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
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
的言论,引来人肉搜索。网友发现其开会时抽天价烟。周久耕被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因受
贿罪被判11年。2010年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韩峰的性爱日记被网友曝光,后被撤职
并移交司法部门,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11月,因网上曝出不雅视频,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
并对其立案调查。网友因其长相有特点,赐名雷公。
除以上其反腐功能外,由于网民人多势众,且其中还有各行各业的高手云集,对社会
上的一些问题敢于通过网络提出自身的质疑,从而达到以正视听、引导社会的正确认识的目
的。“周老虎案”就是典例
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
开发布会展示,数小时后,质疑“虎照”真伪的帖子即出现在色影无忌论坛,此后网民不断从
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2007年11月15日,有网民称虎照中的虎
和自家所挂年画极其相似;此后几天,全国各地网民不断报告发现“年画虎”,遂引发了虎照
真假的网上讨论,认为造假的声音逐渐占据了上风。曾在“虐猫事件”发挥重要作用的“西方
不败”,通过百度“华南虎吧”仔细分辨了年画照片左下角的商标,并分辨出一个繁体的“龙”
字。纸是包不住火的,在2008年6月29日,所谓“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定为假照片,“拍照
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人肉搜索带来的好处不仅仅只有以上两点,当然还有更多,这里不做细述。那么为什
么还有人排斥人肉搜索?我想原因是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
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
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
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
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
论监督作用。
北京一位女白领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她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
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她的网友将其博客的
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
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
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时,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
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
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
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
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
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
“血债血偿”等标语。正是基于此,引出中国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2008年
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并由北京法院网进行了网络直播。最终,两家网站被判
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2007年7月网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现场千人哭成
一片》的帖子,网民对此后妈进行人肉并且怒斥丁香小慧的继母是历史上最恶毒的后妈的帖
子源源不断。而记者采访时,小慧的后妈跪地喊冤。此后,官方也澄清:小慧并非继母所伤。
而最终此事件被曝光是治不起病的人为炒作。以及2008年的兰董事件。
这是一场基于维护道德而引起道德自残的事件,也暴露出因为人肉搜索而引发了网络
暴力。在许多人看来,人肉搜索介入当事人的生活就是一种暴力。首先,有针对性的人肉行
为介入当事人的生活从来就不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其次,一旦个人信息被暴力搜索并被公开,
这种暴力对相关者的影响就不只局限于网络社区,而是经常直接介入到其现实生活,演变成
真实的暴力。更为可怕的是,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随时都处于被“人
肉”的暴力与恐吓之下,这种情况在恶搞型及商业型的人肉搜索中尤为明显。因为恶搞型人
肉搜索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商业型人肉搜索则为了商业利益可
以为任何理由而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
英国学者莱斯利·威尔金斯因大众传播媒介经常夸大现实世界里的真实事件而把它看
作是“离轨放大器”,“离轨放大”描述的是一种传播效果,即受虚构的“离轨”或非虚构描
写。与离轨放大所导致的不安全感并存的是人们的道德恐慌。所谓道德恐慌,根据英国学者
斯坦利·科恩的解读,是指这样一些偶发性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会使得人们对价值产生
担忧,以至于社会所支持的原则也会受到怀疑,整个社会由此而陷入到一种道德恐慌的境地
的集中“反馈”,使得人们以为社会离轨事件呈增长趋势并进而导致明显的生活不安全感
从伦理的维度考察,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离轨放大与道德恐慌不利于当前我国社会的
道德重建,因为它使得社会公众普遍对道德整合持悲观的态度,这无疑加大了社会道德失范
的惯性,并使得当前社会道德重建变得尤为艰难。事实上,人肉搜索及部分媒体对那些非道
德甚至反道德材料的嗜好,已经使得社会公众普遍生活于一种道德危机的压力之下,并进而
导致公众对普遍道德原则的构建与社会整合丧失信心。众所周知,道德重建乃是要重建为社
会公众所一致认可并共同执守的道德价值体系,但如果社会公众普遍对道德原则丧失信心,
道德重建无疑会变得极为艰难。
要彻底、有效地规范与引导人肉搜索,健全的立法必不可少:立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
明确框定网络中的行为责任,并通过增加“网络宣泄”的成本等方式引导、规范人肉搜索。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关于新闻传播、人肉搜索等传媒活动的立法明显滞后,这在某种程度
上已经导致了媒体运营、受众参与、媒介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现实问题。加强传媒立法势在
必行。事实上,相关机构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相关传媒立法工作,但受各种因素
的制约,我国第一部新闻立法至今尚未完成。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前的伦理维度的考察有着
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伦理的参与能明确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伦理的参与能明确权
利主体的义务原则伦理的参与能明确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伦理的参与能明确权利主体的义
务原则。(二)在对人肉搜索立法之前在对人肉搜索立法之前在对人肉搜索立法之前在对人
肉搜索立法之前,,,,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
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确立相应确立相
应确立相应确立相应的价值标准的价值标准的价值标准的价值标准
一、人肉搜索———基于道德的群体审判人肉搜索,搜索的是什么?笔者将近几年发
生的人肉搜索事件进行梳理之后发现,有80%以上的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端都可以追溯到道德
事件,而人肉搜索的整个过程,充斥着道德判断与话语诉求,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人肉搜索,
实质上包含着一种基于道德的群体审判。(一)中国法治传统中“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贯穿于整个中国社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郭
沫若说:“礼是由德的客观方面的节文所蜕化下来的,古代有德者的一切正当行为的方式汇
集了下来,便成为后代的礼。”①这种由伦理道德所肯定的行为标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心
理状态和思维方式。道德本身是一种心灵契约,不具有强制力,只能靠社会舆论和自我约
束来实现,有规约的道德评价,使得背德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以促使他归入主流的社会价值
理念,这些都是社会自我的治疗过程,是促进社会凝聚发展的自然发展因素。然而,中国“出
礼入刑”的法律传统给了“人肉搜索”一个深层的道德争议:在大众的眼中,这些违反道德
的人应该被惩罚,而现今的法律又无法给予他们惩罚。于是,被披露的背德行为自然成为人
们进行群体评判的样本。(二)基于网络虚拟平台的道德审判人们用内化于个人思想中
的道德观念来对王菲的行为进行评判,这种标准是先验的、直观的,同时又是非理性的,而
当这种非理性遇到网络平台这一言论的放大器时,其延伸的无序性与不可控往往难以预计。
网络媒体为“人肉搜索”提供了特殊的技术平台。网络匿名状态下身份的缺失使说话人隐去
了各种文化身份,同时也隐去了现实社会中的压力团体,使他们不再是社会身份限制状态下
的“社会人”。就像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刘德良教授所说:“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
性在客观上会使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现和不被拘束”。网络使得每个网
民都成为了审判官,不需要冒风险就可以满足自己的正义感。在“人肉搜索”中,很多网
民以道德审判者的角色来裁判他们所认为的不道德事件,使用各种道德话语构建起整个事件
流程,在网络中体验到了不同身份带来的快感。由此,网络平台将人类的这些无序和非理性
放大到极致,并逐渐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暴力,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二、
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法治与道德的较量一般来讲,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隐私价值观念往往
与该社会的经济、文化、习俗、一般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样也是
一个由各国、各民族的文化、社会经济条件、习俗、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所共同影响和决定
的问题。
二、(二)法治与道德夹缝中的隐私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的发展演变,无时不受变动的
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社会公德”在宪法和民法上都有所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被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来考量,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于社会传统道德价
值观念的维护。在王菲案二审中,上诉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
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未侵犯王菲的合法权益。这一诉求的一个最大特
点就是,它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对于社会个体审判官的地位,从而有意无意地扮演了社会法
庭的角色。其次,在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上,我国一段时间以来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通过
名誉权涵盖隐私权。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
责任。隐私权没有作为人格权之一种得到法律的正式确认。就在王菲案宣判不久,2009年
12月23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隐私权第一次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其中第三十
六条对于网络侵权给予了明确的界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生活领域,人类需要的是具有社会普遍有效性的道德
规范、道德理想或信念和道德责任。与之相对应,在私生活领域里,由于每一个人类个体所
选择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之不同,他们各自所形成的个体道德也会相互见异,各显千秋。
而这些众人相异的地方,正是隐私权落脚之处,道德规范不能成为侵犯个人权利的理由,当
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三、规范“人肉搜索”的法治化路径放在公民言
论自由的现代价值框架中进行评估,“人肉搜索”也可以看作是在伸张一种积极的公民自由
观,具有一定的社会政治功能。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中国对“人肉搜索”的第一个地方立法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一颁布便引起轩然大波,直到政府出面解释说舆论
监督功能不会被禁止才平息。但是“人肉搜索”这种手段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人
肉搜索”的非理性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讲求的程序正义。远离了维护社会公正所需的理性和
中立,很多人肉搜索的受害者在舆论的压力下失业或者失学,他们要为自己一时的错误付出
一生的代价。其次,在“人肉搜索”所涉及到的种种不法或者不道德事件中,当事人是否应
该负法律责任,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执行机关都应该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由于法律规范
尚未完善,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仍然存在问题,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规范化
管理,是避免网络暴力的治本之道。(一)明确隐私权的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个
体观念逐渐强化,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隐私权入法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但是法律对于网络侵权的规范还不够严密。从根本意义上讲,隐私权是绝对权,法律既然承
认个人享有隐私权,实际上就意味着法律在该个人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乃至国家之间直接
划出了一条界线,凡是属于界线之内的、与公共利益无涉的私人信息,原则上应由该个人
自由支配,他人不得擅自刺探、公开、传播、利用,否则就是对该个人隐私利益的侵犯;反
之,一旦超越了该界线,法律就不再给予其特殊的保护。④目前,这个界限尚未厘清。
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细则,使本法的施行更加有效。(二)理顺
互联网侵权的立法架构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的无限扩散性,很多时候,就算是网站管理
者将帖子删掉,信息可能已流转出去,这种不可控性使得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所承受的
损失比传统侵权更大,所受到的影响也更严重。因此在责任追究上,立法应该更加严密,更
能体现有效性。目前,《侵权责任法》中互联网专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取材于《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通知-删除”原则。这种照
搬过于简略,仅仅只是对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对于网络用户实施的侵
权行为不作为时的责任,而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其次,网
络侵权在责任认定和追究上与传统隐私权侵权相比也有很大的困难。目前,网络侵权证据的
调取和固定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王菲案中,原告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前三次立案申请
都被拒绝,理由就是网络中的一些语言找不到是谁说的。在这里,首先要确立网络立法的
基本原则,就是任何规则都不能以妨碍互联网的发展作为前提,所以立法必须在网民、网络
服务商、当事人各方之间进行利益的精细平衡,以达到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制的最佳效果。其
次,对于“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要对“人肉搜索”涉及的侵权问题设置更加具体的法律
基准和网络法律框架,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
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将网络社区置于可控的法
律秩序之下,减少人肉搜索的负面功能,并使得“人肉搜索”的正向功能不会抵消。舍勒
认为,当代“价值的颠覆”一方面是表现为疯长的道德建构中的怨恨,另一方面则是我们对
羞感的无可奈何的遗忘。⑤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的发布者,也是信息的
接收者,如何实现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道德与法治之间找到联结点,法律权
利与社会整体需要在这样的互相调适中达致和谐
本文发布于:2023-02-03 15:3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8/18307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