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3篇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3篇
一、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资料、文件;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联网微机、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
项;
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院领导阅文制度
1、严守党和国家机密,自觉执行保密纪律,积极支持和做好保
密工作。
2、坚持在办公室阅办文件,使用完后随即退回院机要秘书。做
到不乱放、不横传。
3、不携带文件、资料游览、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4、严格履行文件管理制度,借阅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会议带回
的文件,及时交机要秘书登记,不拖延、不积压。
5、文件传阅夹内的文件,严禁私自取走,因工作需要使用,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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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机要秘书办理手续。
三、中层干部保密制度
1、模范地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2、保管好秘密文件,离开办公室时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阅
完后及时退交秘书人员。
3、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回家阅办,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确因
会议要求,必须携带时,要指定专人管理或本人亲自管理,严防丢失。
禁止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
4、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资料、文件要及时交党办、院办机
要秘书登记保存,需要时再履行借阅手续。
5、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涉外保密
纪律。
6、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以及
学院内需保密的事项。
7、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以及学院内需保密的事项。
8、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积极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应严肃处理。
四、部门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1、要坚持党性,坚持原则,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保密制度和纪
律。
2、对文件、资料要及时阅办、清退,不积压、不横传、不丢失。
3、密级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不准给家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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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及亲友阅读,要教育家属子女不要打听或旁听他们不应该知道的秘
密。
4、重要会议内容、人事变动、秘密数字,不准泄密,不在家里
和公共场所谈论机密,不在普通电话和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5、不准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外出开会或工作,确需携带的秘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6、凡参加各种会议带回来的秘密文件、资料等,用完后一律交
有关部门统一保管。
五、机要人员保密制度
1、机要工作人员要由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质优良,作风正
派,组织观念好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
2、必须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守纪律,
做到不丢失文件,不泄密。
3、严格密级文件、重要资料的管理,做到安全、保密,文件的
收发、传递、催办、立卷、归档工作,要及时准确。
4、密级文件、重要资料不得擅自抄录、翻印、复制、携带外出。
对密级文件、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内容和保密数字,不得泄露。
5、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普通
电话和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听到别人谈论秘密时,要加以劝阻制止。
6、文件收发室、机要文件室、档案室、打字室等重要部门要严
加防范,随时锁门,不准闲人私自出入。
7、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等应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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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市府办公厅统一销毁(学院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登记造册后,
送交学院党办、院办统一销毁)。
8、工作调动时,要认真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对丢失的文件、失
密、泄密事故,要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
六、文件管理制度
1、文件必须实行专人管理,文件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
有变动,要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要严格交接手续,交接不清不得离
任。
2、文件收发、阅办等各个环节要做到制度严、手续清。做到及
时、准确、安全、保密。
3、上级文件一律严格按规定登记、编号,使之件件安全,份份
有据可查。
4、文件传阅,夹内要设有文件清单,以备查对。传阅时由办公
室机要秘书直接送阅,严禁领导人之间、处室之间横传。
5、文件借阅要有手续,使用完后,按时退还。
6、文件要定期清理、核对,确保文件安全。
7、文件管理措施,将文件存放在铁皮橱内,门窗要有安全设备。
严禁将文件存放在不安全的地方,以防文件丢失。做好文件的防蛀、
防腐、防潮等工作,以防文件损坏。
8、上级文件、资料,不得擅自销毁。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要
填写登记表,上送市委、市府统一销毁。
七、复印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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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复印中央、省、市委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密级以上文
件;严禁复印中央、省、市负责的重要讲话稿及上级规定不准翻
印的其他资料。
2、复印机必须专人管理使用,操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
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签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复印。
3、严禁将各种内部文件、资料,到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
4、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要追究其单位责任人
和复印机操作人员的责任。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
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x发〔xx〕x号)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
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
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
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
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保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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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
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
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保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
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
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和教辅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
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
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保密事项范围
第七条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
电传、资料等。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
排;
(二)中央和有关部门负责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
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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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组织、人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涉及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秘密事项;
(六)涉及国防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
(七)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八)全国各类考试和学校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四章定密工作
第九条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
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
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条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
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
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
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保
密委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
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按
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
应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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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
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
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
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
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
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
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章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以下简称涉密文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
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
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
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内部件应
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八条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
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确因工作急需随
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委主任批准,方
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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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条承办涉密文件必须及时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个人
承办的涉密文件必须及时清退。涉密文件阅读需要在机要文件阅文室
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
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
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
售。涉密文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成都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销
毁。
第二十三条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涉密文件,其密
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
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
第七章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
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
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二十五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
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
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
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保密办备案,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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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遗失。
第二十七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
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
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
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
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
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
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
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
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
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单
位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
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
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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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
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四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
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
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四川省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
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
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
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
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九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各单位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
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
的行政单位或涉及绝密级项目和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保密要害
部位应当是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三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
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
保密办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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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
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
开展保密教育。
第四十条保密要害部位(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
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
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
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
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章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四十一条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
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
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
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二条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
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
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三条召开涉密的党政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
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四十四条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
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
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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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
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
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
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十一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凡严格遵守保密法纪及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有突出成
绩者;凡能及时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
免党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者;凡坚决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
争,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对单位及个人
给予先进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
范措施,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学
校保密委员会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
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失泄密影响
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泄密责
任。
第四十八条保密工作纳入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严格
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
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3篇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篇
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遵循严格管理、严
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市社在原《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制定了《青岛市供销社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数据、
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或委机关涉密信息的纸介质、
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
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制作秘密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
明发送范围及制作数量。
(三)纸介质秘密文件的制作应当在机关文秘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
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的单位制作。
(四)制作秘密文件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包括纸质、微
机及软盘内存应当及时销毁。
二、秘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一)机关收发秘密文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3篇
续;文秘室、档案室等重要部门要严守纪律,恪守职责,做到秘密文
件不丢失、不泄密。
(二)传递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和处室指定的专人负责,
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守国
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三)领导阅处秘密文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机关保密制度,
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阅毕应及时退交文秘室及处室指定的专门
人员。
(四)领导及涉密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把秘密文件锁入文件柜内,
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回家,不得携带外出。确因
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应到文秘室登记备案,并由本
人亲自管理,严防丢失。
(五)领导及涉密人员不得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
及委机关秘密,不得在普通电话、电报、传真和私人信函中涉及国家
及委机关秘密。
(六)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应及时交文秘室登记保
存,需要时再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
三、秘密文件的使用
(一)机关收到秘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文件的密级和制
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人员范围,不得擅自
扩大秘密文件的知悉范围。
(二)阅读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登记、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3篇
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
(三)传达国家或机关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
者应当事先说明。
(四)复制秘密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严禁复制国家、省、市秘密级以上文件,以及上级规定不准翻印
的内部资料。
上级业务部门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需
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方可复制。
凡复制秘密级以上文件、内部资料,要严格登记手续,控制复制
数量,并按原件要求管理。
严禁将各种秘密文件带到营业性复制场所复制。
(五)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抄录、翻印、复印、携带、隐瞒和私自外
借,对秘密文件在保密期内尚未公开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六)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国家或机关秘密内容,应当按原件
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四、秘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
(一)秘密文件必须放在铁皮专用文件橱或铁皮密码保险柜内。
(二)秘密文件要定期清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长(主任)报
告,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严禁私自处理、销毁秘密文件,需要销毁
时应登记备案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三)办公室负责市社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各处室负责本处室秘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3篇
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禁止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五、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一)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
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涉密
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三)存储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媒体,如硬盘、软盘、光盘及磁带等,
应按所存储信息标明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存储、处理、传递、发布秘密文件的计算机局域网或计算机
信息系统,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
的数据库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安装不明软件,尤其是盗版软
件。要定期使用杀毒软件清查计算机病毒,以免病毒破坏涉密计算机
媒体。
(六)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按照一定的工作
程序,经过委保密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七)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利用电
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六、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的领导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3篇
(一)机关保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由市社党委书记任
组长,监事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处(室)处长为成员的机关保密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二)各处室处长为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监
督本处室的保密工作;各处室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日常保
密工作。
(三)新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或保密培
训。
(四)严格保密工作奖惩制度,对于机关保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机关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机关人
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3-02-03 14:3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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