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简称
“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银行业专业人
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证书由国家监管部门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
用印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资格证书和
中级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行业专业人员职
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获得
第四条资格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考试合
格标准;
(二)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申请,在选择申请证书专业类
别时,如通过《银行业专业实务》2科以上(含两科)科目,
考生自行选择一个科目作为资格证书专业类别打印项,其它
专业类别将以纸质专业类别合格证明的形式作为证书的签
注页发放给考生;
(三)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核;
(四)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结束后,等候证书发放。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
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
职业素质:
(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
行业务;
(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
职业操守;
(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
基本能力。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登记
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
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
第七条持证人员应于持证之日起,下一个自然年12月
31日前登陆系统完成证书登记工作。此后,每一个自然年
12月31日前均需完成上述登记工作。
第八条持证人员办理资格证书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个人信息更新。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
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
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取消证
书,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
案库(记录期为五年),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考试办公室
取消并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适用该
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考试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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