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
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
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
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
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
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
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
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
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
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建筑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制度化;为建筑施工行业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安全
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
的法律保障;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
据。
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法的重点之一
为确保安全生产,本法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
制度。明确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负责制和职工对危及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的义务、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的
义务;而职工必需承担不得违章作业的义务等。更重要的是对于违章
指挥、劳动安全设施不合格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严格规定,使建筑安全
生产有了可靠的保证。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安全责
任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
管理、技术管理、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安全纪律管理。
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
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
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五系列的管理活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对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
“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建筑生产的高度
重视,确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在建筑活动管理中的重要位置。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
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
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
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l)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
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
操纵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纵岗
位。
(2)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
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
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查。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
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4)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其政策思想水平,
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增强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
安全检查与监督
安全检查与监督包括: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
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检查与监督;2)生产企业内部进行
的安全检查。
企业除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企业每季、
工区每月、施工队每个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
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每次检查要有重点、
有标准,要评比计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据有关法规、标
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
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1、组织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是确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关系和
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积累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分析记录、安全
决策及信息流动资料.
项目经理是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
者和安全管理的核心。应当依照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安全管理网络的
功能作用,形成施工现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安全检查与控制网
络。
2、安全技术管理(第38条)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
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
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采用各种安全技术、革新技
术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
用。
3、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第39条)
(l)施工现场路、管、线、材料、设施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
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
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3)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
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
(4)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
围,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各种防护
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5)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都要
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6)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
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
良好。
4、安全纪律管理
企业职工要有安全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
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
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严格执行操作
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攀登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本文发布于:2023-02-03 04:12: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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