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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3日发(作者:一起连连一起成长)

第10卷第3期

2017年6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

Vol.10No.3

Jun.2017

收稿日期:2017-01-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A790011);辽宁省教育厅项目(WGD2016023)。

作者简介:刘 源(1980-),男,四川德昌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金融学等方面的研究。

本文已于2017-03-3014∶31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网络出版地址:http:

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

20170330.1431.012.html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17.03.05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架构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刘 源

(沈阳工业大学商贸学院,辽宁辽阳111003)

摘 要: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是秉持“走出去”理念,抵御当前全球非正式治理的逆全球化思

潮,以及经济进入新常态和实施供给侧改革的必然选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和经济

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金融配套支持,然而沿线各国金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金融监管模式纷繁芜杂,

其金融监管架构、国际合作和治理需要未雨绸缪。基于行为监管、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

思路,应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使之满足贸易开放、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

实际需要。通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架构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

先进经验,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及其合作提供政策建议。

关 键 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监管;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17)03-0210-11

我国于2013年10月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

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2015年3

月28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

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

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

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一带一路”跨国金融合

作研究》报告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

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制约了投融资的发展。2015

年“一带一路”国家的名义GDP总量为23万亿

美元,约占全球的30%。“亚投行”的设立以及人

民币在2016年10月正式加入SDR,为“一带一

路”的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然而,仅靠外部金

融支持和资金注入,远远不能满足“一带一路”沿

线国家的建设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的估算,2016—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和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为13万亿~

19万亿美元,填补这样大的资金缺口,需要包括

中国在内的沿线国家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亚洲

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机构和平台的通

力合作,然而巨量的资金融通也带来了监管问题。

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稳定与金融监

管合作必不可少,确保货币稳定,加强宏观经济监

测,完善危机应对和管理框架,探寻沿线国家本币

出资可能,加强沿线国家央行行长和财长间的协

调和沟通,都是维护区域金融市场稳定、促进“一

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前提。根据金融监管合作博

弈理论的观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量众多,

金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与我国的经贸联系冷热

不均,全面金融监管合作的可能性较低,成本巨

大。受英国脱欧和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逆全

球化思潮的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可能发生动荡。

这是因为纽约和伦敦均是最重要的世界金融中心,

欧盟60%的欧元交易和全球40%的美元交易在

伦敦进行,脱欧事件可能导致跨国金融机构的欧

元交易从伦敦转移,对伦敦金融中心地位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将受到直接冲击,全球金融格局处于变革调整中,

沿线国家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可谓任重道远[1]。

当前,我国还比较缺乏对“一带一路”沿线国

家在金融监管层面的关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的金融监管水平究竟如何,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

是否存在深度融合的可能,未来沿线国家的金融

发展会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这些问题均值得深

入思考和研究。本文收集了“一带一路”沿线国

家金融监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沿线代表性国

家的金融监管架构进行了分析,通过国际比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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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借鉴为“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监管发展与

合作提供政策建议和前瞻性指引。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

发展与金融监管架构

中国是“一带一路”的引领者,沿线国家与我

国的经贸和资金往来决定了金融监管合作的密切

程度。此外,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金融业的发达程

度,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监管的模式和选择。根据

最新公布的《2016中国统计年鉴》和毕威迪(BVD)

全球宏观经济数据库,沿线国家与我国经贸往来

情况如表1~4所示。在与沿线国家进行金融监

管合作时,我国应重点关注那些关系密切的国家。

1南亚8国的经济发展与金融监管架构

表1列出了2015年南亚8国与我国经贸往

来的基本情况。

表1 2015年南亚8国与我国经贸往来基本情况

国家双边贸易额/亿美元人口/亿人双边FDI净流量/亿美元GDP/亿美元人均GDP/美元

印度71597130427052072001589

巴基斯坦189171924321271001409

孟加拉国147121646031195101185

阿富汗3740333-0031929580

尼泊尔86502930792071707

不丹0080008-1962519

斯里兰卡4563021101782323902

马尔代夫

1730003-34310196

注:贸易数据来自《2016中国统计年鉴》,其余数据来自BVD全球宏观经济数据库。

表1数据表明:这一区域与我国具有紧密联

系的是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斯里兰卡与

我国的双边贸易额不低,但其构成主要是对华逆

差,人口规模和FDI净流量均较低。南亚8国中

多数国家较为贫穷,具有强烈的发展愿望,经济增

速较快,多数国家有望在2020年之后进入中等收

入国家的行列。这一区域除了印度和巴基斯坦

外,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低,与我国的监管

合作较少。

印度的银行业及其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形成于

英国殖民时期,有130多年的历史,监管较为严

格,各项监管制度比较健全。印度的储备银行

(RBI)是印度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和非

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包括兼营保险业的监管,

具有的职能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稳定汇率、发

行货币、代理国库和监管金融机构[2]。其金融监

管和评级主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合规执行情况、信

贷业务评估和管理、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资金交

易和内部控制、流动性合规管理、了解客户、反洗

钱、审计和监管报表合规监管等方面进行。巴基

斯坦的金融监管引用了大部分英美监管体系,法

律和监管体系比较健全,兼顾了伊斯兰金融的风

险理念和操作规范[3]。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是其

中央银行,也是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货

币政策、信贷政策、银行政策和汇率政策,监管商

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设行长1人,副行长

3人,董事会由10人构成,分设银行政策司、货币

政策司、银行监管司和伊斯兰金融监管司等26个

主要部门。巴基斯坦的监管较为严格,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资银行分行在单一风险敞口、杠杆

率等指标方面均视为子行管理。

(2)外汇管制严格,所有外汇流出均需得到

中央银行的批准。

(3)监管频率高,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不定期开展窗口指导和高管约谈等。孟加拉国在

微型金融、包容性金融和移动金融等方面颇具特

色,金融监管治理水平也较高,其在普惠金融方面

取得的经验已经在全世界进行了推广。南亚其他

国家的金融监管一般将央行置于核心地位,监管

的重点是银行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计提准备、银

行管理与内控等,主要关注公司信用和操作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公司经营和治理等。

2东南亚11国的经济发展与金融监管架构

表2列出了2015年东南亚11国与我国经贸

往来的基本情况。

表2数据表明:这一区域除文莱和东帝汶等

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与我国的经济联系和资金

往来都非常密切,具有近邻优势。同时,拥有较多

新兴经济体,增长动力强劲,在服装加工、农产品

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少数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

亚等在电子制造加工方面比较发达。经济高速发

展使东南亚国家金融业发展迅速,但金融深化程

度和银行服务普及率仍然较低,金融业具有很大

112

第3期 刘 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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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2015年东南亚11国与我国经贸往来基本情况

国家双边贸易额/亿美元人口/亿人双边FDI净流量/亿美元GDP/亿美元人均GDP/美元

越南958490927560191382065

老挝2773007151712331735

柬埔寨4430015942018051135

泰国754600683407395265786

缅甸15100055133257361041

马来西亚972580312489296289507

新加坡795230055104522927353335

印度尼西亚5422825771451861793344

文莱15090004004129329305

菲律宾456361024-028291992851

东帝汶

10500130344173185

注:同表1。

的成长空间。

其中,新加坡属于金融监管水平最高的国家,其

监管主体是成立于1971年的金融监管局(MAS),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以保证监管的有效

性。MAS有双重身份,既是央行又是监管机构,

类似我国的“一行三会”,具有金融调控和金融监

管两大职能[4]。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体系有三个

显著特点:一是监管独立;二是混业经营但统一监

管;三是对银行业的监管实施监管分离但协调运

行。越南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主体包括国家

银行(央行)、财政部和国家证券委员会。央行负

责制定货币政策、保证币值稳定、消除通货膨胀和

管理外汇等;财政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券

委员会主要负责核准公司上市许可、监管证券经

营活动和服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泰国的金

融体系由商业银行、国营专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

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四大部分组成。泰国内阁在

2014年12月批准了一个修正案,允许央行代替

财政部监管专业金融机构,允许央行惩罚专业金

融机构或解决其所面临的财务问题。马来西亚采

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由财政部、国家银行、

银行公会、外来投资委员会和证券理事会进行协

调监管,最主要的监管机构是国家银行(央行)。

印度尼西亚银行是印尼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金

融市场,2013年12月31日将银行监管的某些职

能转移给金融服务管理局,以便后者更好地将宏

观审查与微观审查相结合,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缅甸和文莱的金融发展水

平不高,监管以央行为核心,央行负责发行货币和

实施货币政策、监管国内金融机构、保管外汇储备

等。另一方面,上述这些国家在东盟的合作框架

下,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和积极推进金融自由化并

取得了一定成效[5]。

3中东欧16国的经济发展与金融监管架构

中东欧的国家共有16个,其经济水平高、人

民生活富裕,金融监管受欧盟影响较深、水平较

高。表3列出了2015年中东欧16国与我国经贸

往来的基本情况。

表3 2015年中东欧16国与我国经贸往来基本情况

国家双边贸易额/亿美元人口/亿人双边FDI净流量/亿美元GDP/亿美元人均GDP/

美元

波兰

170870384025004767412403

捷克110070105-017001852417709

斯洛伐克50320054-873116071

匈牙利80730099023001205612235

斯洛文尼亚23810020-426120849

克罗地亚10970043-486811442

罗马尼亚4457019906300177968954

保加利亚179200710590050207091

塞尔维亚54900710080037165241

黑山

1580006---

212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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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续)

国家双边贸易额/亿美元人口/亿人双边FDI净流量/亿美元GDP/亿美元人均GDP/美元

马其顿2190021-0000110094745

波黑11400380020016334258

阿尔巴利亚5580032-11463586

爱沙尼亚11880013-253219424

立陶宛1350030-414214017

拉脱维亚

1167002000050269613574

注:同表1。

表3数据表明:这一区域与我国经贸往来密

切的国家并不多见,2015年仅有波兰、捷克、斯洛

伐克、匈牙利和罗马尼亚5个国家的贸易规模超

过40亿美元。近年来,欧洲经济陷入低迷,各项

经济数据有所下滑,但多数国家维持了与我国的

贸易水平和资金往来,加深经济金融合作的愿望

十分迫切。其中,波兰、捷克、匈牙利、塞尔维亚和

立陶宛的金融监管架构比较具有代表性。

波兰主要监管机构为波兰金融局、波兰中央银

行,前者负责金融监管,后者担负央行职能。金融

局和央行联合成立了波兰银行监督委员会,旨在保

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同时,委

员会还负责监管银行金融资本、流通率、贷款授信

评级和准备金拨备。此外,波兰还设有消费者保护

和反垄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控银行业的垄断行

为。捷克国家银行为中央银行,对银行业、资本市

场、保险、养老基金、信用社、电子货币机构、换汇机

构进行监管,其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由财政部

和司法部制定,实施性法令法规由央行颁布。捷克

央行的职能是维护金融稳定,制定货币政策,发行

货币,管理货币流通、支付体系及银行结算;监管职

能包括许可审批、信息审核,对金融机构现场和非

现场监管及进行国际间合作,重点是信用风险管

理,同时监控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6]。匈牙

利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保

证物价稳定、间接调控金融系统,协助和支持政府

的经济政策。匈牙利央行负责金融体系监管的主

要管理机构为理事会、监事会与货币委员会:理事

会负责执行货币委员会的决策并管理运营中央银

行;监事会代表国家负责监督央行的运行状况;货

币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货币与信贷政策,批准央行

的货币发行,规定银行最高利率、准备金率、资本限

额等。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是该国的中央银行,于

1884年成立,属于独立的金融机构,对国家议会负

责,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外汇及储备管理、维护本国

市场价格和汇市稳定,对本国银行进行监管,下辖

外汇管理局、反洗钱局等职能部门。立陶宛银行是

其国家的中央银行,监管重点是使商业银行的运行

符合央行设立的全面风险管理标准,符合国际会计

准则和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就商业银行经营可

能面临的重大风险点进行周期性的检查和调查。

立陶宛央行一直全权负责所有商业银行业的准入

和监管,但从2015年1月1日起,一部分的监管职

责就开始逐步被移交给欧洲央行,这是因为立陶宛

的银行监管体系同时也处于欧洲中央银行的单一

监管机制之中,单一监管机制是欧洲银行联盟的重

要机制,也是为避免巨额银行救助的单一解决机制

和存款保证机制。

4俄罗斯、蒙古和中亚5国的经济发展与金

融监管架构

表4列出了2015年俄罗斯、蒙古和中亚5国

与我国经贸往来的基本情况。

表4 2015年俄罗斯、蒙古和中亚5国与我国经贸往来基本情况

国家双边贸易额/亿美元人口/亿人双边FDI净流量/亿美元GDP/亿美元人均GDP/

美元

俄罗斯

68016146429611324509050

蒙古53660031-02311763843

哈萨克斯坦142900171-25101793010509

吉尔吉斯斯坦434100591526571107

塔吉克斯坦18470086219785911

土库曼斯坦86430054-31533856254

乌兹别克斯坦

3496030912866692157

注:同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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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刘 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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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数据表明:这一区域与我国的关系重在

贸易,金融层面的交往不多。其中俄罗斯和哈萨

克斯坦与我国的经济联系较为密切,且其金融监

管体系在许多方面与我国相似,金融监管较为严

格,效果也较好。

俄罗斯的金融监管模式为单一的集中监管,权

力集中于央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是该国的中

央银行,负责银行的监管与调节、信贷机构和银行

集团合法和合规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管[7]。俄罗斯

金融市场局于2004年3月成立,负责调整金融市

场法律规范、管理和监督金融市场(不包括银行、审

计业务),包括对保险业、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商

品交易所、交易所经纪商的管理和监督,对俄罗斯

法律有关打击滥用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的要求进

行监督。俄罗斯金融监测局于2002年2月成立,

负责打击洗钱活动和反恐融资,并协调该领域其他

联邦行政机构的运作。2013年7月25日,普京签

署了关于成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法案。俄罗斯

金融市场局对金融市场,如证券、保险、养老基金等

的主要监管职能划归央行,在央行基础上成立统一

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政府对金融系统的监管,

提高了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能有效降低系

统性风险。蒙古国中央银行是蒙古唯一的银行业

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并拥有相当的自主管理权,

但在行政上仍需议会的监督。蒙古央行最主要的

目标是确保货币的稳定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平衡和

可持续发展,维护资金、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稳

定,其主要职能:发行货币并管理其流通,同时负责

货币政策的实施,担任财政中介,负责监督银行及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组织和管理银行间的

支付和结算活动,管理官方外汇储备。哈萨克斯

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均实行二级银行体

制,中央银行为其银行体系的第一级,商业银行和

其他性质的银行处于银行体系的第二级,通常称作

“二级银行”。三个国家均实行高度集中的金融监

管体制,国家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独立行使金融监管

职能,监管范围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

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监

管架构的特点及国际比较

1监管架构、央行角色与金融业的主要监管

任务

表5对沿线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架构进行了

分析,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

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根据James(2011)的做

法,将监管结构分为部门、目标和单一权威三类;

对央行的角色进行判断,即央行是否是监管当局

以及监管是否涉及到央行;关于监管当局的任务

方面,主要涉及到银行业监管、养老金监管、保险

业监管、证券监管、金融市场稳定性维护、商业指

导、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8个方面。

表5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欧盟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架构的国际比较

国家

监管结构

部门目标

单一

权威

央行作

为监管

当局

涉及到

中央

银行

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或领域

银行业

监管

养老金

监管

保险业

监管

证券

监管

金融市场

稳定性维护

商业

指导

消费者

保护

市场竞争

秩序维护

印度

1111111

巴基斯坦11111111

孟加拉国11111111

越南

11111111

马来西亚11111111

新加坡11111111

印度尼西亚11111111

菲律宾11111111

捷克

111111111

爱沙尼亚1111111111

匈牙利11111111

立陶宛1111111111

拉脱维亚111111111

波兰11111111

罗马尼亚1111111

斯洛伐克11111111

斯洛文尼亚11111111111

保加利亚

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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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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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续)

国家

监管结构

部门目标

单一

权威

央行作

为监管

当局

涉及到

中央

银行

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或领域

银行业

监管

养老金

监管

保险业

监管

证券

监管

金融市场

稳定性维护

商业

指导

消费者

保护

市场竞争

秩序维护

俄罗斯

111111111

蒙古11111111

哈萨克斯坦11111111

塔吉克斯坦11111111

英国

111111

法国1111111

德国111111111

美国111111

澳大利亚1111111111

日本

11111111

注:

资料来源:JamesP.Corrigan(2011)及相关资料,经整理和更新得到;

与我国经贸往来较少的国家未在表中

列出;

表中数字“1”代表该国监管机构具有该项属性或内容,空格表示不具该项属性。

2沿线国家的监管模式复杂,存在多样性

由表5可知,多数沿线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落

后,金融业体量较小,缺乏完善的资本市场,因而

其监管对象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和保险业,央行通

常扮演核心或唯一的监管角色,监管任务也主要

面对银行业,比较重视货币的发行、币值的稳定以

及外汇的管理等方面。但具体而言,沿线各国存

在较大差异,金融发展的思路和理念各不相同,带

来监管上的巨大差异。如:印度的金融兼有分业

和混业的特点,因此其监管结构主要是在金融稳

定与发展委员会指导下,由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

负责,财政部牵头,印度银行(下设存款保险和信

用担保公司)和保险监管发展局负责银行业的监

管,兼有监管保险业的任务;由退休基金监管局监

管养老保险基金;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

证券交易。巴基斯坦则受伊斯兰金融影响较深,

金融监管具有伊斯兰金融的风格。孟加拉国则在

微型金融、普惠金融和包容性金融等方面有独到

之处,其央行行长拉赫曼指出:“正是由于坚持发

展包容性金融,才打造了非常稳定的金融系统,不

平等指数稳步下降,通胀率下降,经济增速上

升”。而在移动金融服务方面,有多达50万个代

理商受银行或其支行雇用,银行又直接受到央行

监管。孟加拉国甚至还计划发行电子货币并纳入

到M2当中,其经验值得各国深思。新加坡没有

专门的中央银行,而是通过设立金融管理局来承

担央行的监管任务和职责。其他东南亚国家在亚

洲金融危机之后的监管水平提升较为明显,表现

为央行的监管目标与职能比较明确,法律法规比

较健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有所涉及。中东欧

区域的国家受欧盟影响较深,其监管模式在欧盟

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已较为成熟,但机制与亚洲

国家则存在较大不同。俄罗斯、蒙古和中亚沿线

国家的监管比较依赖央行,以央行为核心,监管较

为严格,但在商业指导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则

尚未设立专门的机构。另一方面,与大部分沿线

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分业监

管的模式,央行的核心监管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

现,消费者保护职能也比较薄弱,监管的相关法律

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部门性规章制度较多,“一

行三会”的模式滞后于混业经营的现实,因此与

沿线国家的监管对接、相互学习和合作仍然存在

巨大空间。

3部分国家受伊斯兰金融及其文化的影响

较深

伊斯兰金融广泛分布于巴基斯坦、巴林、新加

坡、印尼、阿联酋、科威特、马来西亚和沙特等国,

部分沿线国家属于穆斯林国家,其金融和监管也

必然具有较多伊斯兰文化的特点。受伊斯兰教义

指引,其金融业禁止利息形式,产品和服务以有形

资产为基础,信息披露为神圣职责,道德角度的监

管更加有力,实践中也很好地避开了历次全球金

融市场波动的影响。伊斯兰金融的特点:一是具

有浓厚的宗教背景,禁止利息、投机行为和投资于

不符合教义的行业和领域(如赌博、烟草和色情

等);二是经营模式较为独特,分为损益分享和非

损益分享两类;三是要求担保品的能力有限,由于

银行与客户通过共享损益的模式进行经营,因此

并不要求充足的担保品来抵减信用风险;四是存

款业务保本不保利,损益来源于分享模式。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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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刘 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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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金融机构很早就认识到伊斯兰金融的一些

优点,纷纷设立伊斯兰金融部门以开展合作。目

前,伊斯兰金融与我国的合作还比较少,然而其代

表了一种独特的金融思维,值得各国借鉴和取舍。

4沿线国家的监管水平参差不齐

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一,部分国

家的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成熟的股票、债券和基

金等证券市场,保险业的发展较为缓慢,金融机构

的治理存在先天不足、管理方法落后、经营效率低

下、银行利率畸高、不良资产负担沉重等问题,其

金融发展缺乏良好的法律和信用环境,对金融消

费者(包括金融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抑

制了外来投资。此外,政策缺乏透明度和连续性,

信息披露水平不足等也带来了较多监管上的难题。

5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思路

并未普遍形成

宏观审慎监管将系统性风险视为一个整体,

是对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补充。这是因为

微观审慎监管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进行考

察,从资本充足、存款保险和风险拨备等方面进行

了严格要求,但忽略了金融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系

统性的关联,当金融危机降临时,每一个单个的金

融机构都符合微观审慎的要求,但却发生了一连

串的连锁反应,难以抵御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沿

线国家由于金融发展程度普遍不高,虚拟经济的

危害尚未完全体现,因此监管思维仍然以微观审

慎监管为主,缺乏宏观层面和国际合作层面的考

虑,与发达国家纷纷成立宏观审慎监管的机构和

部门相形成了鲜明对比。

6沿线国家与监管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及

欧盟的比较

由于金融业并不发达,多数“一带一路”沿线

国家在监管架构上依赖央行的核心地位和权威,

央行需要负责银行业及相关证券、保险等的监管

任务,也负责货币发行、外汇管理和治理通货膨胀

的任务,目标较多,监管效率较为低下。与之相

比,金融监管较为成熟的欧盟和主要发达国家,虽

然采用的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但都对各监管主体

的职责和任务有明确划分。首先,央行作为重要

监管部门,负责对银行业进行严格监管,但养老基

金、保险和证券等的监管则可能由专业的部门进

行,如英、法、德、美等国。第二,发达国家非常关

注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般设有专门的金融消

费者保护机构,同时对商业指导和市场竞争也比

较重视。第三,发达国家一般有明确的监管目标,

分设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机构,有效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第四,监管架构较少依赖

于单一权威的部门,如美国采用双层多头的伞形

结构,避免由权力过于集中而带来监管事务增加

进而导致的监管低效率。第五,除具体的监管部

门之外,发达国家常常设立专业的统一协调委员

会或机构,提升监管的联动反应效率[8]。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

监管合作前景广阔

国际监管合作一般分为日常合作和危机应急

措施两类。日常合作代表了区域内各国金融监管

合作的常态和水平,进一步分为谅解备忘录(双

边和多边)、统一监管标准和实现统一监管三个

层次,这也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金

融监管合作的路线图。我国的“一带一路”战略

将带动沿线国家形成整合发展的态势,经济上互

联互通,金融上聚合发展、相互支持,从基础设施

建设到制造产业、再到服务业,全面带动金融合作

深化[9]。但在发展中,可能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

和危机的跨境传染,因此“一带一路”战略的稳健

运行和金融危机的防范需要未雨绸缪。目前我国

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处于日常合作阶段,正

在加快签订合作备忘录,近几年取得了较快进展,

开展了广泛的金融合作,取得的成果如表6所示。

表6 2016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金融监管合作情况

区域国家

双边合作备忘录

银监会证监会

本外币互换协议

签署时间金额期限

其他监管协议

南亚

印度2010-12-162003-12-092009-03-23

1000亿元人民币

(175万亿印尼卢比)

巴基斯坦2010-12-172004-10-152011-12-23

100亿元人民币

(1400亿卢比)

3年

跨境危机

管理协议

斯里兰卡无无2014-09-16

100亿元人民币

(2250亿斯里兰卡卢比)

银行间债券市场

代理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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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续)

区域国家

双边合作备忘录

银监会证监会

本外币互换协议

签署时间金额期限

其他监管协议

东南亚

11

中东欧

16国

俄、蒙古

和中亚

越南2008-05-052005-06-27

老挝无2011-09-19

柬埔寨2013-04-08无

泰国2006-09-182007-04-122014-12-22

700亿元人民币

(3700亿泰铢)

3年

马来西亚2009-11-111997-04-182009-02-08

800亿元人民币

(400亿林吉特)

3年

QDII监管

合作换文

新加坡2004-05-141995-11-302010-07-24

1500亿元人民币

(300亿新加坡元)

3年

QDII监管

合作换文

印度尼西亚2010-07-152003-12-092009-03-23

1000亿元人民币

(175万亿印尼卢比)

3年

文莱无2014-02-17

菲律宾2005-10-18无

波兰

2005-02-272015-03-23

捷克2010-01-05无

匈牙利2005-11-21无2013-09-09

100亿元人民币

(3750亿匈牙利福林)

3年

罗马尼亚无2002-06-27

塞尔维亚无无2016-06-17

15亿元人民币

270亿塞尔维亚第纳尔

3年

立陶宛2015-06-122013-09-13

俄罗斯2005-11-032008-08-082014-10-13

1500亿元人民币

(8150亿卢布)

蒙古2014-08-212008-01-242011-05-06

50亿元人民币

(1万亿图格里特)

3年

哈萨克斯坦2013-09-252015-05-132011-06-1370亿元人民币3年

塔吉克斯坦2010-11-25无20150-9-07

30亿元人民币

(30亿索摩尼)

注:与我国未签署任何监管协议的国家有18个。南亚(5/8):尼泊尔、孟加拉国、阿富汗、马尔代夫、不丹;东南亚(2/

11):缅甸、东帝汶;中东欧(10/16):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黑山、马其顿共和国、波黑、阿尔巴利亚、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中亚5国(1/5):吉尔吉斯斯坦。

1我国与南亚8国的金融监管合作有待拓展

南亚地区银行业发展相对缓慢,具有一定的

脆弱性。这一区域我国的主要合作方是印度、巴

基斯坦和斯里兰卡,与其他国家的金融合作尚待

开展。我国在印度和巴基斯坦各设有一家分行,

印度在华设有9家一级分支机构(7家分行、2家

代表处),巴基斯坦在华设有4家分支机构(4家

代表处)。中国银监会已与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银

行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MOU),还与巴基

斯坦签署了跨境危机管理合作协议。此外,我国

与巴基斯坦签署了本外币互换协议。

2我国与东南亚11国和俄罗斯、蒙古及中

亚5国的金融监管合作较为密切

整个东南亚的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市场空

间广阔,个别国家如新加坡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金

融中心,金融监管非常成熟。东南亚国家与我国

的金融往来十分密切,中国对东南亚和东南亚对

华的金融业务都开展得较为广泛,金融监管合作

的水平较高,签订有较多的本外币互换协议。总

体而言,整个东南亚区域的金融合作深化程度和

银行服务的普及水平仍然不高。2014年,我国银

行业在东南亚共设立了25家一级金融机构,包括

18家分行、5家子行、1家代表处和1家合资银

行;东南亚国家在华设立了21家一级金融机构,

包括8家分行、7家子行和6家代表处。东南亚

国家与我国的金融监管合作较为密切,越南、柬埔

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等与我国的监管部门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合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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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刘 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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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了相关的合作备忘录、监管合作协议和本外

币互换协议。另一方面,俄罗斯、蒙古及中亚5国

的经济水平虽然不高,但基本都是我国的近邻,其

中俄罗斯属于政治大国。因此,我国与中亚几个

沿线国家的合作也保持着较为密切的状态。

3我国与中东欧16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较

为松散

由于欧洲与我国的距离较远,从地缘政治来

看,与欧盟和俄罗斯的联系更加紧密。当前,我国

与大多数欧洲沿线国家的合作和交往还存在很大

的上升空间。这一区域的国家有16个:波兰、捷

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罗

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黑山、马其顿共和

国、波黑、阿尔巴利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

亚。到目前为止,我国只与其中的6个国家开展

了较为基本的监管合作。

4我国与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尚处于

初级阶段

从监管合作的过程来看,一般要经历监管合

作—货币合作—法律协调三个阶段。目前,我国

与上述沿线国家仍处于初步合作阶段,远未达到

法律协调的高度,要达成沿线全面的金融监管合

作还有漫长的道路。

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监

管合作的政策建议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监管协调论”开

始取代此前“Tiebout模型”关于监管竞争能够提

高各国居民收益的金融监管竞争理论。危机来临

时的监管失灵和基于各国监管差异的监管套利促

使各国监管当局加强合作。StepthenMorris和

HyunSongShin的传导模型、Brunnermeier的横

向传导模型以及Stolz(2002)的传染效应模型均

认为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不足以应对整个金融体

系的风险,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势在必行。国

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主要经验如下:

1积极加入国际统一监管组织,接受国际监

管组织的规范指引

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治理机制来看,国

际社会自20世纪初开始进行了积极探索。1999年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成立了金融稳定论坛(FSF),

成员包括G7发达工业国集团、新加坡、中国香

港、澳大利亚、荷兰、瑞士,以及国际性金融组织

(IMF、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经合组织)。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一组织进行了扩容和更

名,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员包括G20

集团、IMF、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经合组织、

欧洲央行、欧洲委员会,以及一些国际标准制定组

织和机构,如BCB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IAI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OSCO(国际证监

会组织)、CGFS(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PSS

(支付与结算委员会)、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

会)。金融稳定理事会扮演着全球统一监管协调

机构的角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积极加入该

组织并接受国际组织的监管指引[10]。

2“双峰监管”的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实践

开始注重系统性风险防范、去杠杆、防止金融过度

创新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分别体现在宏观审慎和

微观审慎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国际社会将

其归结为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两大目标,由此对

监管机构进行了职责分类,形成职责明确和体制

分明的目标型监管模式。行为监管主要是为了保

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

项合法权益,防范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问题、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不公平交易和其他损害

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审慎监管则是为了确保金融

机构合规运营、内控良好、资本充足,实现金融机

构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市场可能发生的系统性

风险。审慎监管具体又分为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

两个层面[11]。实施双峰监管的典型国家原本只

有澳大利亚和荷兰,由于其在危机中的优异表现,

一些国家也开始分设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部门对

双峰监管进行尝试。如:英国在1997年之前还属

于一级多元的监管,后来进行整合实行集中单一

监管,但在2008年危机来临时暴露出责任和手段

匹配不佳等一系列监管漏洞。2009年至今的英

国金融监管改革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赋予监管

核心地位,下设审慎监管局,同时设立金融政策委

员会用以指导宏观审慎监管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

险,另外单独设立金融行为监管局,专门负责行为

监管。2013年后,英国事实上也开始走上了双峰

监管的道路[12]。

3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合作

传统银行业的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是两个部

分:存款保险和资本充足。这是因为存款保险是

政府为银行的运营提供的一张安全网,反过来银

行在遭遇挤兑等风险时也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和

操作[13]。对资本充足进行监管是因为存在“野

猫”银行,他们为获取额外利润有意识地减少资

本储备导致风险发生。此外,证券监管主要基于

披露原则,无需类似银行的直接监管,证券市场本

812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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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就允许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损失,监管更多地依

靠行业自律。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人们意识到

微观审慎监管并没有起到作用,由于金融机构之

间存在较大关联,出现系统性风险是完全可能的,

所以必须建立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显然,单一

国家并不能充分应对危机跨境传染的风险,需要

加强国际合作统一监管操作,加强各国央行和其

他监管部门的协调行动[13]。

4加强对国际金融控股集团的有效监管

在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为保证全球竞争力,

传统的银行、保险和证券进行跨国经营相互渗透,

不断并购并演化为跨国金融集团。金融控股集团

打破了传统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产品的界限,分

业监管体系不适应混业发展的现实。对此,金融

集团联合论坛制定了一套以提高金融控股集团监

管有效性为目的的原则,各国也在实践中为提高

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有效性采取了多种多样的

监管措施:有些国家建立完全统一的监管机构;有

的国家则是合并主要的监管领域,如把银行和证

券或者银行和保险的监管合二为一;还有的则是

保持现有的分业监管格局不变(比如美国),但对

监管方式作了适当调整。总的来说,统一监管是

趋势,而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有效监管则是各

国金融监管机构迫在眉睫的任务[14]。

5选择适合各自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国际上比较典型的监管模式有双层多头(美

国、加拿大等)、统一监管(英国)、双峰模式(澳大

利亚和荷兰)和欧盟模式等,也包括集中单一监

管(日本、意大利、新加坡、比利时和瑞士)、一级

多元监管(德国、法国和韩国)等一些比较有特色

的监管体制。实际上,基于各国国情和国内银行

业、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不同,并不存在适合所有

国家的理想模式,但各国要对监管和危机中暴露

出来的问题充分重视,做好监管的对接,以便开展

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合作,在应对全球性金融危

机时能统一行动,提高金融监管的联动效率。实

际上,即使是监管水平较高的美国也在不断进行

改革和调整,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

进行了一系列针对性改革:赋予美联储新的职能,

建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

局,同时建立新的国民银行监管部门以取代原有

的OCC和OTC。之后,欧洲也进行了反思,充分

认识到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已经高度一体化,一

个市场的问题可能引发并蔓延到不同国家,影响

国内的商业、雇员和家庭持有的财富。

6统一监管标准

为有效防止国家间的监管套利,进行国际合

作,应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和监管指南,便于各国进

行监管的有效对接,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风

险能方便地进行比较,建立国际联动机制,提升监

管效率[15]。这也是在监管国际合作中从机构监

管走向功能监管的必然历程。国际监管合作要求

对监管标准进行整合,涉及到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综合监管、资本构成、最低资本金要求、从业许可

以及相关的会计准则等。

五、结 论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经贸往

来日益密切,积极开展对华业务,在华设立分支机

构或代表处,为其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业发

展、贸易能力的提升寻求外部资金支持和解决方

案。不过,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思路的提出、人

民币可自由兑换和加入SDR带来的影响,人民币

国际化进程陡然加快,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增大,危机传导机制和传递渠道广泛增加。因此,

需要重视与沿线国家开展金融监管合作:一是推

进国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跟上世界步伐。这是

因为国内的金融监管水平还比较低,尚不完善的

资本市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的民间金

融和混业经营的金融现实正在考验着我国的金融

监管水平。跨行业、跨市场和跨机构的交叉性风

险责任难以厘清,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的弊病长期

存在。要积极引入行为监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

护;要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监管,对监管部门进行

整合归并;要确立行为监管、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

相结合的监管思路。二是大力推进与沿线国家关

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的合作备忘录的签订,与

沿线国家进行本外币互换协议的签订,加快人民

币国际化进程,力争与沿线各国就双边关心的问

题签署跨境危机管理协议,增强防范系统性风险

的危机应对能力。三是加强对沿线国家金融监管

模式的研究和关注,做好统一监管标准的制定,规

范各国监管信息和数据交换机制与接口的标准制

定。四是广泛利用“亚投行”“丝路基金”等资金

平台与沿线国家进行监管对接,深入开展交流合

作,力争成立类似“金融稳定论坛”的非正式组

织,并建立定期议事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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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刘 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监管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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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supervisionstructureofcountriesalongOneBelt,OneRoad:

basedoninternationalcomparisonandexperiences

LIUYuan

(SchoolofBusiness,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Liaoyang111003,China)

Abstract:Theimplementationof“OneBelt,OneRoad”strategyinChinaisaninevitablechoiceof

adheringtotheconceptofgoingout,againstthecurrentglobalinformalgovernanceoftheantiglobalization

trend,aswellastheeconomyofthenewnormalandtheimplementationofsupplysidereform.The

financialsupportisneededbythetradeandtheeconomicdevelopmentofthecountriesalongthe“OneBelt,

OneRoad”.Sincetheleveloffinancialdevelopmentofcountriesalongthe“OneBelt,OneRoad”isquite

different,andthepatternoffinancialsupervisionisrathercomplicated,theplanshouldbedoneaheadby

thefinancialsupervisionstructure,th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andthemanagementamongthosecountries.

Basedonthethinkingofbehaviorsupervision,thecombinationofmicrosupervisionandmacrosupervision

ofprudence,th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sstrengthenedtorespondtothesystemicriskeffectively,andto

meettheactualneedsofthetradeopenness,economicdevelopmentandth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

financialregulationaresatisfied.Throughtheinternationalcomparisonofthefinancialsupervisionstructure

ofthecountriesalongthe“OneBelt,OneRoad”,theadvancedexperienceoftheinternationalfinancial

supervisionisreferred,inordertoprovidepolicysuggestionsforfinancialsupervisionandcooperationfor

thecountriesalongthe“OneBeltandOneRoad”.

Keywords:OneBelt,OneRoad;countriesalongOneBelt,OneRoad;financialsupervision;banking;

systemicrisk

(责任编辑: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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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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