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缴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
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
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
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
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
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
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如果您还不确定,那么您也可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凭证不能确
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同税务机关对凭证
的性质发生争议的,还可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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