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驳回起诉的上诉状范文
关于驳回起诉的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按时,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
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
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蜡笔,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
省焦作市和平里8号,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
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
书;
2、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
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
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
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中的
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
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以后,(2015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15年3月11
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
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
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
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
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
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
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
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
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
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
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
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
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
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
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
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
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
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
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
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
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
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
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
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
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
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
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
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关于驳回起诉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
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
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
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
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
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
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
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
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
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
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
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
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
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
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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