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驳回起诉

更新时间:2023-02-02 22:44:08 阅读: 评论:0

期末总结班会ppt-一马力等于多少千瓦


2023年2月2日发(作者:客户经理工作总结)

关于驳回起诉的上诉状范文

关于驳回起诉的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按时,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

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

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蜡笔,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

省焦作市和平里8号,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

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

书;

2、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

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

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

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中的

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

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以后,(2015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15年3月11

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

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

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

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

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

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

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

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

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

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

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

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

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

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

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

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

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

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

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

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

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

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

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

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

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

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

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

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关于驳回起诉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

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

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

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

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

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

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

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

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

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

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

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

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

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

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发布于:2023-02-02 22:4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8/17991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驳回起诉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