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度的调查报告
想要了解一些情况或事件时,我们有必要仔细地调查清楚,调查的结果通常在调查报告上面呈现出来。为了让您不再为写调查报告头疼,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度的调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通过随机取样,在20xx年1月到2月,对来自6个地区的364个人进行了安乐死认知态度的社会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社会对安乐死有较高的认知,且个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背景对其选择有较大影响。但在调查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人群表现不同态度,同时也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还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调查。
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背景及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进行安乐死的有关调查,借以了解和评价社会公民对安乐死的态度,并期望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寻找民意基础,及分析阻碍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主要原因。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6位调查员家乡的各层次人群(包括河北、陕西、湖南、湖北、江苏五省),受调查人群年龄在16-76岁之间,以自愿形式参加问卷调查。
1.2.调查内容
性别、年龄、受教育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状况;对安乐死值得珍藏的财富作文600字了解程度、对安乐死态度及理由和对安乐死合法化态度及理由,同时还包括安乐死实施问题。
1.3.调查方法
采用调查问卷,由调查员发给被调查对象,受调查者以无记名自填问卷方式填写,针对一些年老的受调查对象采用委婉访谈方式进行调查,依据其观点态度代替其填写问卷;同时也利用网络进行网上问卷调查。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问卷回收情况
问卷发放364份,纸质问卷330份,回收33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304份,有效率92.1%;网络问卷34份,有效问卷34份,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共计338份。
2.2.受调查者怎样快速学电脑的一般情况
在338位受调查对象中,男性172人(50.89%),女性166人(49.11%),身体状况基本为良好;年龄分布上,18岁及以下的人群227人(67.16%),31-50岁的人群58人(17.16%),51-60岁的13人(3.85%),61岁以上9人(2.66%);受教育程度上,初中及以下水平64人(18.96%),高中、中专文化人群70人(20.70%),大专、本科文化人群201人(59.47%),硕士及以上3人(0.9%);职业背景,*政机关/社团/事业单位人员30人(8.87%),医务工作者40人(11.83%),教师10人(2.9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人(5.92%),
工人35人(10.36%),自由职业者25人(7.40%),在校学生148人(43.79%),务农30人(8.87%)。
2.3.受调查人群对安乐死了解程度分析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人群对安乐死的了解程度一般,文化程度及职业背景不同的人群对安乐死了解是不同的,在调查中发现医务工作者及在校学生的了解程度较高,这可能与其所接触的医学伦理等知识有关;选择“只听说过”的49.55%的人群中,有部分是因为受传统文化影响。我们调查员在调查前做了相关知识及资料的解说,受调查者表示因为在生活中大家都比较忌讳“死”这个话题,所以对安乐死也只是听说过而言,即他们受限于获取安乐死知识的机会。因此,就目前人群对安乐死了解程度而言,讨论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还需要我们做很多工作,包括宣传介绍相关知识。
2.4.受调查人群对安乐死的态度 高的支持率,达47.77%,持中立
态度的为30.86%,在调查中,受调查者在这个问题中有所顾虑,关于人群对安乐死所持有的态度上,我们发现安乐死在我国有较
因为他们考虑到安乐死会带来诸多的问题而选择中立态度。
2.5.受调查人群性别因素对安乐死态度的影响(x2=10.9 ,P>0.05)
异无统计学意义,即性别因素不影响对安乐死态度的选择。
2.6.对安乐死态度选择的年龄分成都自由行布(x2=11.64,P<0.05)
不同性别对安乐死态度差
由于31岁以上各层次人群的样本容量较少,利用统计学知识把31岁及以上人群合并后用卡方检验,具有统计学意义(x2=11.64,P<0.05),发现不同年龄对安乐死态度存在差异。18-30岁的人群在安乐死态度上赞同比例较高,而31岁以上人群在对待安乐死问题上选择反对的比例比另外两个人群要高。
2.7.不同教育程度对安乐死态度没有太大差异,在不同职业背景对安乐死态度上,以学生对安乐死持中立态度的较多,工人持反对态度的比例较大,总的来说,教育程度与职业背景对安乐死态度影响较小,而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上则影响较大。
2.8.关于人群对安乐死持赞同态度的原因统计
在赞同的276份问卷中,有75.28%的人认为安乐死是“对人权的尊重,能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使患者从长期的痛苦中解脱出来”,有62.17%的人认为这是“家属会被病痛所折磨,安乐死是家属从经济和情感中解脱的一种方式”,还有41.2%的人认为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郁金香画法源,为其他患者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当然,还有30.34%的人群认为“安乐死在国外已经合法化,那么在我国也就有一定的可实施性”。确实在临床实际中身患绝症如晚期癌症的患者会有严重的疼痛等难以忍受的症状,临床上镇痛药作用也是有限的,此时选择安乐死即能让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也能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就目前我国的医疗状况来看,大多数人都为自费医疗,即便现在有了居民医保,但也只是报销少部分的费用,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选择消极安乐死确实也是家属从经济情感中解脱的一种形式。而对于医疗资源的考虑则多为医务工作者及医学生的选择。
在表示反对的200份问卷中,有27.5%的人选择“安乐死目前在国内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能实施”,有54.5%的人选择“安乐死会成为一种杀人工具”,选择“病人积极地选择安乐死会减慢甚至阻碍医学科学发展”的有38.5%,同时,也有48.5%的人群认为“选择安乐死是一种丧失斗志,不尊重台湾夜景生命的表现”;反对安乐死多数原因主要是考虑其带来的社会问题,包括法律、伦理、医学等方面。当然有部分受调查人群能辩证的看待安乐死问题,在赞同或反对的原因上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一点我们表示欣赏,因为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问题,只有辩证的予以看待,深入探讨最终才能形成眼睛老是流眼泪是怎么回事一种统一的观点,减少或避免实施安乐死带来的负面影杨千嬅歌曲响,让安乐死真正为人类服务。
拓展:浅析安乐死与生命权价值论文
围绕安乐死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争论,大体上分为赞成与反对两种观点。这些争论虽然有思考问题的不同视角,但本质上涉及安乐死问题的核心价值,即生命权主体是否拥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或者决定生命利益的.权利。如果人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生命或享有处分生命的利益,那么,他(她)当然就可以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其没有自由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那么安乐死就被证明为不正当的。在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生命的层面上,安写给爸爸的一封信乐死实际上涉及宪法价值体系中的生命权的定位与认识问题。
笔者认为,从宪法价值体系看,安乐死是无法获得合宪性基础的,因为安乐死不符合宪法基本价值与基本权利的软弱的近义词价值目标。
第一,现代宪法是以个体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的,包括生命在内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保护的义务。当生命成为个体存在的基本前提时,个体享有的生命价值已融入到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之中,是否限制与剥夺只能靠共同体意志来判断与决定。
第二,安乐死不具有基本权利的特征。从现代立宪主义的观点看,生命权的决定不能由私人来行使。同时,作为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基本权利主要体现为社会共同体舞蹈种类有哪些内在的价值追求。从客观价值秩序层面看,私人是没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因此,人的生命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构成单位,对自己生命的处分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也会影响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私人并不拥有自杀的法律权利和安乐死的权利。
第三,安乐死无法获得宪法文本的支持。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多数国家没有直接规定生命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宪法对生命权的漠视。实际上,西方是在发展人权文化中逐步形成基本权利体系的,生命价值已经融入到个体生活之中,通过成熟的宪法解释可以寻求生命权的文本依据。在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宪法文化培育的时间是比较短的,我们是在缺乏成熟的生命权文化背景下进行法治建设,更需要特别强调作为基本权利基础的生命权价值。
总之,从生命权社会价值来看,安乐死有可能造成对生命权的一种侵犯,是对国家保障公民义务的一种违背,与宪法的基本价值是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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