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小费是否应在国内合法化

更新时间:2023-05-11 16:46:46 阅读: 评论:0

导游小费是否应在国内合法化

近日,“导游佣金分配表遭曝光,诱导购物最高抽成50%”的新闻,暴露了导游诱导游客购物提取巨额佣金这个公开的秘密。以下是精心整理的导游小费是否应在国内合法化,希望对大家有所俞汝勤帮助。

“小费”保障客户和导游双方权益?

如何解决旅游购物上的违规乃至违法行为?业内人士认为,佣金表反映了旅游业长久以来的乱象和痼疾,也显现了当下导游的艰难生态和弱势地位。携程旅游负责人郭东杰对此表示,从世界旅游业发展经验来看,对导游这种特殊行业,支付服务费(小费)是保障客户和导游双方权益比较好的办法。

不过记者采访北京多家旅行社后发现,导游小费应该建立在工资保障健全的基础上。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不少旅行社导游处于无底薪、无保险的状态。此情况下提倡支付小费也很难保障导游的基本生活,导游还是会在购物环节寻求利益。

郭东杰表示,旅游行业、旅游者和全社会应该尊重提供服务、履行职责的导游,认可其的劳动和价值,给予基本薪资保证和服务费收入,保障导游的福利待遇,这样才能使导游真正质量保修金成为创造幸福的使者。旅游行业还应该提高导游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摒除违规乃至违法(如欺诈、强制购物)行径,提倡旅游产品透明化。

遵循欧美做法,鼓励支付小费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总裁童卫认为,小费是游客出于导游人员提供的.优质服务,自愿给予导游的物质奖励,要允许其存在。

携程旅游曾经在丽江等部分国内线路做过尝试,在客人出行前告知可根据服务水平自愿给导游、司机小费,结果有将近10%-20%的客人自愿给小费。目前依然有类似比例的游客在一些国内线路如何锻炼盆底肌给导游服务费。这也说明部分客人本身愿意对好的服务给予适当的报酬,有这样的需求和市场基础存在,同时各方都受益。其负责人表示,会在适当时机继续尝试这种做法福柯的生死爱欲,如果效果很好将大力推广。

业内人士指出,导游服务直接面向旅行者,导游队伍的发展对旅游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零负团费、导游管理、旅游合同规范是目前旅游行业的三大问题,它们都直接或者间接与导游的薪酬体制有关。小费是游客对于导游人员提供的优质服务自愿给予的物质奖励。旅游行业应该借鉴旅游发展成熟的欧美国家的做法,鼓励游客为优秀导游服务支付小费。

不能索取,导游小费要合法化

但在采访中,消费者也对此提出质疑。有消费者表示,其担心支付小费有可能演变成为强制行为,会加重游客负担。若今后导游在小费方面斤斤计较,反而会降低服务质量。对于目前还未完全解决好强制购物的前提下,导游带游客去购物等,可享回扣分成,再要求支付小费显得不合理。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系主任厉新建认为,如果能够支付小费,对“强迫自费”现象应该会有一定缓解,但关键是国内游客是否有支付小费的习惯。如果没有这个习惯的话,就应该向出境团一样通过规定每人每天应该给导游多少小费。但此做法又存在着强迫收取小费的嫌疑。而支付小费要建立在游客自愿的基础上。厉新建表示希克苏鲁伯陨石坑,应该让导游收小费合法化,同时要规范不能让导游主动索取小费。

虽然国内游支付小费的做法在不少品质团中已经出现,但是对于参加经济型线路的消费者来说,支付小费很难理解。有业内人士认为,应当先在高端旅行社中试行这种做法。但厉新青溪建对此表示,既然是行业做法就要一视同仁,不能让不同旅行社的导游感到互相之间有差异。因此在某些单位试行的毕业的作文做法不太科学,最重要的还是要支付导游小费合法化,并且将导游行业的管理机制完善。(记者 师兴) 近日,“导游佣金分配表遭曝光,诱导购物最高抽成50%”的新闻,暴露了导游诱导游客购物提取巨额佣金这个公开的秘密。有业内人士指出,支付服务费(小费)是保障游客和导游双方权益比较好的办法,也是鼓励游客理性消费的做法,建议支付导游小费合法化。那么导游小费是否应在国内转正呢?

拓展

导游要小费合法吗

不合法。小费制的本质是为服务买单,服务满意不满意要彭刚由游客说了算,导游的劳动很辛苦,而且起早贪平淡如水黑收入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但通过小费合法化改革导游薪酬制度并不是乐府诗特点最好的选择,国人本来就没有支付小费的习惯,盲目引进小费机制会引起市场的抵触和反感,结果旧病未愈又可能出现新问题,反倒不利于市场良性发展。当然,小费也不是洪水猛兽,如果有游客特别满意导游的贴心服务,乐意额外支付小费,导游也可以欣然接受,因为这是一种对价值的肯定和奖励。但是给不给、给多给少,导游服务质量都不能打折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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