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类指南
判定工伤是否为“可记录(Recordable)”什么食物易消化
所有导致死亡的工伤和所有职业病都是“可记录”的。但是,对于非死亡工伤,仅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况是“可记录”的:
(1)需要医学治疗(Medical Treatment) 或伴有射击姿势意识不 清(Loss of Consciousness),
(2)导致工作或活动受到限制(Restriction of Work or Motion),
(3)需要转换工作岗位(Transfer to Another Job)。
仅需一般急救(First-aid)处理的小的受伤不是“可记录’工伤。
1。萧昭文医学治疗(Medical Treatment):
理解医学治疗(Medical Treatment)和一般急救(First-aid)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因为,
只有施与医学治疗的工伤才是“可记录”的。
NO.200将医学治疗定义为对受伤雇员所给予的任何除了一般急救的治疗。一般来讲,对受伤不轻的伤者的医疗是应用程序性或系统性治疗措施。
同样,仅需一般急救处理的工伤不是”可记录“的。 通常认为,一般急救是指在获得正规医疗前对伤者所进行的紧急处理。然而,一般急救一词当用于工伤事故记录时,具有不同的含义, 其定义是:
对不需常规治疗的小的擦伤、割伤、烧伤、裂伤等所进行的任何一次性治疗,以及任何为进行病情观察而进行的随访。这种一次性治疗和观察随访,即使是由医生和注册的专业人员所进行的,也被认为是一般急救。
对医学治疗和一般急救的区分不仅取决于对伤者提供的治疗,也取决于受伤的严重程度。一般急救(1)局限于一次性治疗和随后的病情观察,以及(2)对小的受伤的处理而非对严重受伤的急救, 严重受伤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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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损伤必须由医生或获得许可的医务人员进行治疗
b. 身体功能受到损害(即感觉、肢体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c. 导致身体非表皮性的损害(如骨折)
d. 含有需进行后续治疗的并发症。
医生或在医生指导下的注册的专业医务人员,按常规治疗小的受伤。这种治疗可认为是一般急救。而一些病人对医生的访问并无包括任何治疗,例如医生对来访者进行的体检和其它判断雇员是否存在损伤的诊断过程并不构成医学治疗。相反,对雇员提供的医学治疗可由并非医生或注册的医务人员的非医务专业人员进行。
以下列出了对医学治疗和一般急救的一些基本区分。
以下一般被认为是医学治疗。实施了或应当实施这类治疗的工伤应被看作“体罚打屁股可记录”工伤:
∙ 感染治疗
∙ 复诊中的消毒处理
∙ IIo或IIIo烧伤治疗
∙ 伤口缝合
∙ 缝合处蝶式吸附包扎和无菌束带的应用
∙去除眼球异物
∙ 伤口异物取出;由于异物嵌入深度、尺寸或位置等因素使(手术)过程变得复杂
∙ 应用处方药(对小的受伤或身体不适,初诊给予的单次用药除外)
∙ 复诊或后续诊疗中应用热(冷)水浸泡治疗
∙ 复诊或后续诊疗中应用热(冷)加压包扎
∙ 切除死皮(外科清创)
∙ 复诊或后续诊疗中应用热敷治疗
∙ 复诊或后续诊疗中应用涡流水浴疗法
∙ X线正片诊断(骨折、粉碎性骨折等)
∙ 进入医院或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一般急救治疗:通常将以下情况视为一般急救治疗(即对小的受伤的一次性治疗和后续观察)。如果受伤不含有意识不清、工作或活动受限或转换工作岗位,则不是“可记录”的。
∙ 初次就医时的无菌处理
∙ I度烧伤治疗
∙ 初次就医时进行绷带包扎处理
∙ 初次就医时进行弹性包扎处理
祝福企业的祝福语∙ 眼睛异物但并无嵌入,仅需冲洗即可去除
∙ 伤口异物去除;如果过程并不复杂,(例如)应用镊子或其他简单技术即可取出
∙ 应用非处方药治疗,以及对初次就诊的小损伤或身体不适给与单剂量用药
∙ 首次就诊时应用浸泡治疗,或浸泡以去除绷带
∙总结报告怎么写 初次就诊时应用冷(热)加压包扎
∙ 擦伤创面应用霜剂以防干裂
∙初次就诊应用热敷治疗
∙初次就诊应用涡流水浴疗法
∙X线负片诊断
∙就诊时对伤势进行的观察
以下过程本身不被视为医学治疗:
∙破伤风抗毒素注射(TAT)。然而,这些注射通常会在发生严重受伤时实施,因此需要实施这种注射的受伤,应根据其它因素判定是否“可记录”。
2。意识不清。
如果雇员由于工伤导致意识不清,则不论给予何种治疗都应被视为“可记录”工伤。只所以将导致意识不清的工伤划为“可记录”, 是因为这种受伤常常会很严重。
3。工作或活动受到限制。
工作或活动受到限制是决定受伤是否“可记录”的第三个因素。其中心思想是,由于工伤或职业病,雇员在体力上或精神上无法胜任其全部或部分工作职责。这里强调的是雇员执行正常工作职责的能力。工作或活动受到限制是否被界定为“损时工伤(LTA)”,则取决于这种限制是否只是发生在受伤当日。
工作或活动受到限制有时会作为判定是否“可记录”的唯一因素。例如,如果一名雇员拇指关节割伤,伤口仅需小小包扎一下,而绷带可以限制手指弯曲。这个例子是与工作有关的受伤,但它是“可记录”的吗?雇主很容易得出结论,其中并无涉及医学治疗,也无意识丧失或工作岗位变换。这个例子只有在其包含工作活动受限,即如果雇员活动的限制影响到他(她)执行正常工作职责的能力时,才是“可记录”。深刻认识这一概念和活动受到限制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关一名打字员不能打字,则为“可记录”工伤,而如果是一名经理主管人员,则可能并非“可记录”工伤。
4。变换工作岗位。
导致需要变换工作岗位的工伤, 不论实施了哪种治疗,都应被看作严重受伤并被界
定为“可记录”。变换工作岗位极少成为被定为“可记录”的唯一准则,因为这类 工伤往往会因其它因素被界定为“可记录”, 比如实施了医学治疗或河南大专排名工作或活动受
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