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单记名,指示,背书?
给大家理理概念,记名提单STRAIGHT B/L啊,指示提单ORDER B/L啊,再加上背书,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
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
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
人际关系
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
TO ORDER OF xxx公司=ORDER OF xxx公司,或者TO ORDER OFXXX银行=ORDER OF XXX银行,逆商测试
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啊,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
这首先要理解TO ORDER OF XXX =ORDER OF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
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
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背书方式
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托运人背书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银行背书
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xxx公司背书
To order=To the order 凭指示托运人背书部落冲突9本
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
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
Plea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提单收货人做成To order of XXX,凭XXX指示,那么首先承运人(船公司)只能在接到至少一份正本提单的时候,以XXX的背书指示内容来放货给特定的提货人。没有XXX的背书,提单就不能转让,这点毋庸置疑。
其次你们作为托运人(Shipper)虽然拿到的货代提单,但是货代是代表船公司与你们签约出具提单的,这个提单相当于一种海运合同,船公司有妥善保管,运输和交付货物给提单应属占有权人的义务,执行上述义务才算完成合同。上述义务没有完成前提单完全是是托运人物权凭证。
但是我们做惯了出口方,有时也要站在进口方的角度来考虑一下问题。如果随随便便都可以修改收货人,通知人等提单内容,那么如果出口人因为市场价格上升不愿意卖给原来的买方行不行?而且提单的修改是有一定条件和时效性的,譬如更改SHIPPER / CONSIGNEE / NOTIFY PARTY 等主要内容,如果是错字、地址之更正也许还比较容易,但是修改CONSIGNEE等,一般都需要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缴回并出具保函后才能更改。至于说时效性是要看提单的更改是货在途中还是到港后,到港卸货了没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比较复杂。
观察蜗牛的作文少狼第七季如果提货人做成To Order或者Order,那么这种是指示提单,
什么是To Order或者Order的意思?意思是“凭指示(放货给某人)”,既然要…指示放货“,那么就
要通过背书来完成指示动作,因为指示提单的转让都是通过背书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谁来背书?当然是
Shipper托运人啦,也就是通常的卖方在提单的背面作空白的背书以达到转让提单,使其流通的目的.而且这
种提单的流通性最强. 如果直接寄给国外客户的话,他凭你空白背书的提单正本(全套中的一份即可)就可以
去提货或转卖他人而不需要在作背书. (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在卸货港,承运人向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回收一份正本提单后,其交付货物的责任已经履行,其余
各份提单均失去效力。)
提单的转让一般有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方式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可贵的近义词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提单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这一背书形式专指指示提单。指示提单的性
质决定了指示人背书的必要性。非经合法背书,提单持有人不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提单的记名背书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载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名称,又称为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载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又称为不完全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指提
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载的人。有的提单收货人一栏只记载“凭指示”而没有记载指示人的名字,这种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有权指示的人为托运人。不经背书转让则包括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两种。前者表明凭交付该提单可实现转让。后者无论是否经过背书,其转让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实现转让或流通的法律效果。
提单流通,是指其作为物权凭证由合法持有人通过转让提单来转移其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以及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提单流通转让,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和货物流通过程,这对国际贸易有极大的实践意义。不论根据国际法或惯例,还是国内法,提单主要分为三类,即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如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惯例上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都要求托运人对指示提单作空白背书,因为指示提单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这样一旦出现开证申请人资信力下降不能交款赎单的情况,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以维护自己权益。如果提单已经由托运人作了空白背书,其后则不必再作背书即可转让;换言之,托运人对提单进行空白背书后其后的受让人再作背书实乃节外生枝。
作为出口方,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如果客户不要货我
作为出口方,提单CONSIGNEE: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如果客户不要货,而正本提单还在出口方手上,(物权还在我们手上,对吧?),如果我们要转卖其他客户该怎么办?是不是叫货代修改提单上的CONSIGNEE 和NOTIFY PARTY 就可以了?
提单收货人做成To order of XXX,凭XXX指示,那么首先承运人(船公司)只能在接到至少一份正本提单的时候,以XXX的背书指示内容来放货
给特定的提货人。没有XXX的背书,提单就不能转让,这点毋庸置疑。
其次你们作为托运人(Shipper)虽然拿到的货代提单,但是货代是代表船公
司与你们签约出具提单的,这个提单相当于一种海运合同,船公司有妥善保管,运输和交付货物给提单应属占有权人的义务,执行上述义务才算完成合同。上述义务没有完成前提单完全是是托运人物权凭证。
但是我们做惯了出口方,有时也要站在进口方的角度来考虑一下问题。如果
怀二胎随随便便都可以修改收货人,通知人等提单内容,那么如果出口人因为市场
价格上升不愿意卖给原来的买方行不行?而且提单的修改是有一定条件和
时效性的,譬如更改SHIPPER / CONSIGNEE / NOTIFY PARTY 等主要内容,如果是错字、地址之更正也许还比较容易,但是修改CONSIGNEE等,
一般都需要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缴回并出具保函后才能更改。至于说时效性是要看提单的更改是货在途中还是到港后,到港卸货了没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比较复杂。
请问如果在L/C的情况下记名提单也有一定的危险吗??现在通常都用哪种方式的提单?能否给我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如在何种收款方式下用哪种提单!
谢谢了
首先对于“请问如果在L/C的情况下记名提单也有一定的危险吗?”,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记名提单虽然提单的正本通过银行转让到客户手里,但在某些地区存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的情况,那么还是有一定危险的。当然你们作为托运人要注意提单背面的条款,特别是依据的国际公约,如不放心,设法与承运人(船公司)订立不可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约定。
作为一张安全而又灵活的提单,我认为将托运人做成“卖方或其出口代理人”,收货人做成“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指示),而且正本提单不直接寄送客户。一定要寄送一份正本提单给客户,也寄送一份没有背书的,有背书的寄送银行等客户承兑付款后再拿到正本已背书提单,这样客户既可以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又不至于先提到货物。大国崛起中国
至于不同收款方式下的提单,只要不是货物离港前货款收齐,那么Shipper的底线是做成“卖方或其出口代理人”,consingnee的底线是不记名。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