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古建筑安全性评定技术规范-中国⼯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编制组
2019年6⽉
前⾔
根据中国⼯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14]028号⽂的要求,由北京⼯业⼤学和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于指导现有⽊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评价⼯作,也可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国内外的科研成果,调查总结了近年来⽊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的实践经验,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通过验证性试验和试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规范条⽂。经⼴泛征求有关⽂保、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和安全鉴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充实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有:基本规定、详细调查与检测、结构分析与校核、构件安全性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鉴定报告等。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作由北京⼯业⼤学负责,各单位和个⼈在使⽤本标准时,如发现有疑难问题或意见,请随时函告:北京⼯业⼤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邮编:100124)
主编单位:北京⼯业⼤学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参加单位:北京三茂建筑⼯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华北理⼯⼤学
西安建筑科技⼤学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员: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本规定 (4)
3.1 ⼀般规定 (4)
辛弃疾简介3.2 鉴定程序和基本要求 (4)
3.3 鉴定标准 (6)
4 详细调查与检测 (9)
4.1 ⼀般规定 (9)
4.2 调查要求 (9)
4.3检测要求 (10)
5 结构分析与校核 (11)
5.1 ⼀般规定 (11)
5.2 ⽊构架的承载⼒验算 (11)
5.3 直榫和燕尾榫的节点抗弯承载⼒验算 (12)
5.4 榫头局部抗压承载⼒和梁(枋)抗弯承载⼒的计算 (13)
6 构件安全性鉴定 (14)
6.1 ⼀般规定 (14)
6.2承重⽊构件安全性鉴定 (14)
6.3 柱础、台基安全性鉴定 (15)
7 ⼦单元的安全性评级 (21)
7.1 ⼀般规定 (21)
7.2 地基基础 (21)
7.3柱架结构 (22)
7.4 围护结构分级 (24)
8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 (25)
9 鉴定报告 (26)
1 General provision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 ymbols (3)
3 Basic requirements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 (4)
3.2 Asssment procedure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4)
3.3 Asssment criteria (6)
4 Detailed investigation and testing (9)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4.2 Investigation requirements (9)
4.3Testing requirements (10)
5 Structural analysis and verification (1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5.2 Bearing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Wood Frame (11)
5.3 Bending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straight m orti dovetail joint (12)
5.4 Local compressive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tenon and bending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beam
(13)
游华山
6 Component safety asssment (14)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4)
6.2 Safety asssment of load-bearing wooden components (14)
6.3 Safy asssment of column ba and platform ba (15)
7 Security ratings for subunits (21)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
7.2 Soil and foundation (21)
7.3 Column frame structure (22)
7.4 Building enclosure (24)
8 Security rating of validation units (25)
9Appraisal report (26)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加强⽊结构古建筑安全的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于以⽊构架承重的三层及以下⽊结构古建筑的安全鉴定以及改变⽤途、改变使⽤条件或修缮改造前的专门鉴定,其它类型⽊结构古建筑可参照执⾏。
1.0.3⽊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结构古建筑timber structure of ancient building
以⽊构件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古建筑。
2.1.2重点部位dominant position
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的构件、部件,包括承重⽊构架、楼盖和屋盖等结构部位。
2.1.3⼀般部位common position
除重点部位以外的其它⾮结构部位,包括围护、装饰结构等。
2.1.4构件member华为任正非
⼦单元中可以进⼀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或组合件。
2.1.5主要构件dominant member
指对结构安全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包括承重⽊构架中的梁、柱、檩等主要受⼒构件及其连接。
2.1.6⼀般构件common member
除主要构件以外的其它次要构件,包括屋盖中的望板、枋、椽等,以及墙体、门窗等其它附属构件。
2.1.7⼦单元sub-system
古建筑中可以独⾃承担某种特定功能的构件或构件组合,⼀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划分为三个⼦单元。
2.1.8鉴定单元apprair system
根据⽊结构古建筑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将其划分成⼀个或若⼲个可以独⽴进⾏鉴定的区段,每⼀区段为⼀鉴定单元。
2.2 符号
2.2.1 a、b、c、d——构件或其检查项⽬的安全性等级;
2.2.2 A、B、C、D——⼦单元或其中某些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2.2.3 H——柱、柱架或墙的总⾼;
H——多层古建筑第i层墙体⾼度;
2.2.4
i
蹒跚学步的意思l——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2.2.5
2.2.6R——结构构件的抗⼒;
2.2.7S——结构构件的作⽤效应;
2.2.8 ——受弯构件的挠度;
3 基本规定
3.1 ⼀般规定
3.1.1⽊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收集下列有关⽂件:
1 地质勘察报告。
2 建筑的历史⽤途、变更和维修改建等情况。
3 建筑的当前⽤途、结构体系、屋(楼)⾯实际荷载及其分布情况。
4 建筑结构图和历次维修改造图。
3.1.2对于⽊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合理区分重点部位与⼀般部位,主要构件与⼀般构件。
3.1.3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中,应关注局部损伤的构件可能坠落⽽导致伤⼈,或建筑布局在紧急事件发⽣时应有利于⼈员疏散逃⽣等。同时,特别应关注由于个别构件发⽣破损或变动结构主体⽽引发⼤范围倒塌的可能性。
3.1.4对⽊结构古建筑的每次安全性鉴定所进⾏的勘查、检测、计算等⼯作的记录、图纸、照⽚和审批⽂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相应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3.2 鉴定程序和基本要求
3.2.1⽊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图3.2.1)进⾏:
图3.2.1 安全鉴定程序
3.2.2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作内容
时间很短1 收集和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资料、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相关图纸资料。
2 收集和查询建筑物维修、改造情况,如历次修缮、加固、改造、⽤途变更、使⽤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 现场查勘,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员的意见等。3.2.3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作内容:
1 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结构⽀承(⽀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3)结构细部尺⼨及其他有关的⼏何参数。
2 结构使⽤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 地基基础调查与检测
(1)场地类别与地基⼟(包括⼟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基础的形式
(5)台基的形式
4 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的材质、年代、强度;
(2)构件及其连接⽅式;
(3)结构⽀承(⽀座)的⼯作情况;
(4)⽊结构构件腐朽、裂缝、⾍蛀、碳化及其他损伤的情况。
饼干种类(5)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5 围护结构的情况调查。
3.2.4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中,若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或不准确时,
应及时进⾏补充调查、检测。
3.2.5⽊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对以往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对建筑物价
值与安全性造成的影响进⾏评估。
3.2.6⽊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
泥成语
写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
3.3 鉴定标准
3.3.1⽊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划分为构件、⼦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需要时,可对构件或⼦单元单独鉴定安全性等级。如需对鉴定单元进⾏整体鉴定,应按下列层次进⾏:
1 构件安全性等级鉴定。应根据构件各检查项⽬鉴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安全性等级。平板图片
2 ⼦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在构件安全性等级鉴定的基础上,综合鉴定地基
和台基、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根据结构的检查项⽬及各构件的鉴定结果,确定上部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3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在⼦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根据地基基础和台基、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单元的鉴定结果,确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3.3.2构件(包括构件本⾝及构件间的连接点)的安全性等级按下列标准鉴定:
a级:构件具有⾜够的承载能⼒和构造要求且没有明显的变形与损伤,不需要采取措施。
b级:构件承载能⼒略低于安全性要求或构造存在⼀般缺陷或存在轻微损伤,尚不明显影响承载能⼒,可不采取措施。
c级:构件承载能⼒低于安全性要求或构造存在缺陷或存在较多损伤,显著影响承载能⼒,应采取措施。
d级:构件承载能⼒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构造存在严重缺陷或存在严重损伤,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必须及时或⽴即采取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