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3-06-11 16:28:00 阅读: 评论:0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质量保证书汇编篇一

1、项目部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对所承建过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保证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标准,不偷工减料,不粗制滥造;

3、工程所有的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混凝土等严格按规范的要求,使用前在建房户的监督下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施工质量检查评定。做到对重要功能性分部工程质量先经自检合格,再报建房户有关部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消除质量通病,由专人负责检查落实。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达到质量合格。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保证: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主要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7、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和义务;

8、 上述承诺严格履行,诚实、守信确保工程质量;

9、因施工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监督单位(盖章)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质量保证书汇编篇二

为确保宝格莱家具最佳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提高宝格莱品牌家具在客户心中的信任度,本公司向广大客户郑重承诺:

一、宝格莱家具产品严格执行"三包"规定,"三包"期为一年。因产品自身引起的质量问题,本公司将提供最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维修、更换已损坏的零配件。

二、宝格莱家具产品在"三包"期内因家具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毁损(但台风、地震、洪水及其它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本公司将积极负责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以维护广大客户的消费权益,但客户务必保留毁损零配件以作证明,否则将酌情收费。

三、产品质量保证是指整件成套家具产品架构耐用,不含产品的外观及任何家具表面、原料、配件或零配件在正常使用下的自然损耗等;维修服务是指通过圣奥售后服务将产品修缮至正常使用状态。

四、申请维修的客户须出示购销合同和品质保证书,并提供维修所需的条件和环境。

五、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毁损或不在有效"三包"范围内,本公司仍将提供维修、更换配件等服务,相应材料费由消费者承担。

六、以下内容不属于保修范围:

1、任何特殊定制的家具产品只适用修理,不负责更改和退货;

2、因家具产品表面的自然损耗、包布泡棉和其他套布、真皮装饰等易变形易损耗的材料;

3、因家具产品物料包括石材、木皮等天然纹理和色泽在正常使用后所造成的偏差;

4、因家具产品经非圣奥专业技术人员组装、重组或特殊改动所造成毁损的;

5、因家具产品放置环境恶劣而导致家具变形或霉变等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毁损的;

6、因生产批次不同而产生的在合理范围内的物料色泽、纹理、质地等差异;

7、因自行提货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家具产品毁损的;

8、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购买凭证,且又无法证明所购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

9、削价处理品只适用修理,不负责换货和退货。

七、玻璃、镜子等易碎品不享有三包,以现场验收合格为准。

八、宝格莱家具产品中配备的电器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期一年(包括电器插头等附属物)。

九、宝格莱家具品质保证书只适用于最终使用消费者。

十、宝格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本保证书享有最终解释权。

质量保证书汇编篇三

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本市准用、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的监督管理,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杜绝建材生产、采购、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不规范行为,决定对建材质量保证书(即质量证明书或出厂检验报告,以下统称为质保书)及施工现场建材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对实行准用、备案、生产许可或按规定要求复验的建材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建材品种,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以下简称综合台帐,格式见附表)、《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以下简称监督台帐,格式见附表)。

二、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标准、购置合同规定等要求对进场建材按批验收,符合要求的建材方可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监理单位应 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验收。验收要求如下:

1、 对产品的标志(标识)、外观质量状况等实物特征进行验收;

2、 对生产厂家(或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准用证防伪复印件、备案证明防伪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质量保证书、送货单等质量证明资料逐件进行审核;

3、 对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品种规格是否与质量证明资料一致进行验收。

三、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建材进行复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见证取样,代表建材生产单位的人员应到场参与,取样后应及时送检,并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记录在相应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建材所使用的部位应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作相应的记录。建材复验结果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处理情况须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的备注栏中记录备查。

四、施工现场存贮堆放的建材应标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并注明建材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并按建材性能要求进行存贮和保管。

五、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所需的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对建材的使用方案进行审验核准,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质量和进场产品的质量检测加强动态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盖章),同意其使用,并在监督台帐中作好相应的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有使用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建材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制止这一行为。如施工单位不按此执行,监理单位应向市、区建材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六、建材生产单位在提供建材时,应出具与建材质量相一致的质保书,对出厂(场)的建材质量负责。不得提供空白质保书,另行补报的质保书应按规定时间补报。质保书必须连号、按顺序使用。质保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提供给用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质检部门检验专用章。

七、建设工程材料质保书必须明示以下内容,并由检验人员、签发人签字。

1、质保书编号。

2、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用户单位名称。

3、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必须与准用证或备案证明产品名称一致)、执行标准及编号(执行企业标准的必须与企业在本市建材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产品标准一致)。

4、商标、规格、等级、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

5、质量指标(详见附表)。产品出厂(场)检验指标必须包含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实测值等内容。

6、准用证编号或备案证明编号。防伪复印件编号(补填)。

八、建材销售单位应向买受人提供质保书的原件,对其销售的建材质量负责。不得提供空白质保书,另行补报的质保书应按规定时间补报,所提供的建材应与所出具的质保书一致。若为复印件则应注明购买时间、供应数量、买受人名称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销售单位应对复印情况进行登记。

九、为保证现场建材抽样的真实性,水泥制品生产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采购的建材进场时,代表建材生产单位的人员应到场参与取样,由采、供双方共同取样后及时封存,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存样的封条应注明样品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双方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损。

十、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责任单位,将按《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保证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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