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

更新时间:2023-06-10 22:53:55 阅读: 评论:0

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
赵文洪
内容提要:中世纪欧洲许多村庄具有自治性质。它们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有自己的法律——村规;有自己的最高权力机构——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有自己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有些还有自己的军事防务。中央政府和领主承认许多村庄的自治。
关键词:中世纪 欧洲 村庄自治 庄园法庭 村民会议
英文摘要:Many villages in medieval Europe were autonomous. They managed their affairs independently. They had their own laws__by-laws; own power authority__manorial court and village meeting; own officials; and even own defen system. Some governments and lords admitted their autonomy and even granted it to them.
人们在谈到封建时代的欧洲农村基层社会单位的时候,一般首先会想起封建庄园。其实,与此同时,我们决不应该忘记村庄。119世纪研究英国历史的著名史家文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曾经明确指出,村庄这种地域组织比封建制度远为古老,而且在封建制度下仍然充满活力。2就笔者接触到的有关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资料看,村庄是一个包含着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内容的基层社会单位,很值得我们
深入了解和研究。至于村庄的自治性质,在领主与他的农奴和其他佃农的租佃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方面,是毫无后者的自治可言的。根据某些封建原则,连农奴的人身都是领主的财产,他们谈何自治呢?但是,在村民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在实行共同耕种和共同放牧的“公地制度”(下面将做解释)的村庄或者庄园共同体内,所有共同体成员之间在他们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关系方面,则经常有着村民不同程度的自治。村庄自治这种具有政治意义的问题,很久都未被统治者们重视。著名历史学家艾瑞克·霍布斯邦(Eric Hobsbawm)曾说,在18世纪以前,农民们似乎属于经济或者社会历史,但是几乎不属于政治历史,因为统治者们不屑于关心村庄里发生的事情。3但是,自19世纪开始,西方学者越来越关注这一问题,他们在探讨公地制度、庄园制度、农民日常生活的时候,已经多有涉及,本文引用的材料,都来自他们的有关著作,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不过,笔者还没有见到国内学者就本文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本文只是就中世纪欧洲许多村庄(不是所有的村庄)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自治性质进行的初步探讨,使用的材料还非常有限。我期待着同行们的进一步研究,尤其是进一步挖掘史料。
在中世纪欧洲存在着大量具有自治性质的“村庄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ies)”。
中世纪欧洲的村庄在现代英文中或者叫“village”,或者叫“township”。“village”的起源与罗马时代流传
下来的“villa”或者“vill”有关。著名英国法律史专家梅特兰认为,它指组成一个定居点(ttlement)的领土单位,有自己的土地。苏珊·雷诺滋(Susan Reynolds) 认为,“villa”可以意味着一个定居点,或者一处地产(estate),或者一个领
1有的庄园就是一个村庄,有的庄园包括几个村庄,有的村庄分属于不同的庄园。英国的情况请参阅戴尔:《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Christopher Dyrer, “The Engilsh Medieval Village Community and Its Decline”),《不列颠研究》( 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第33卷,第4期,1994年10月,第408页。
2文诺格拉多夫:《11世纪英国社会》(Paul Vinogradoff, English Society in the Eleventh Century), 牛津,克莱仑顿出版社1908年版,第475页。
3转引自戈亨:《农民政治?15世纪英国的村庄共同体和王权》( R.B.Goheen,“Peasant Politics? Village Community and the Crown in Fifteenth-Century England”),《美国历史评论》(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96卷,第1期,1991年2月,第42页。
主统治地(lordship);有时候它还意味着一个地方政府单位,它可能包括若干定居点和地产。在中世纪早期,它们的形式以零散小村子(hamlets)和小耕作单位(farmsteads)为主,而非大村庄。1戴尔(Christopher Dyrer)指出,Village现在已经意味着一个有着一群密集房屋的定居点。但是在中世
纪,village或者 vill既能够由一群居民围绕一个中心聚居而构成,也能够由一些分散的hamlets和farmsteads构成。戴尔还认为,township用于指在一个较大的庄园或者堂区内的单独的村庄。2梅特兰用“township” 翻译“villata”(而不是“villa”),意指一个村子内的居民共同体。3就笔者所见资料看,“township”与“village”事实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指村庄,主要是叫法不同。
英国学术界一般认为,有100个农户和1座教堂的定居点,就构成一个village;而三个或者四个农户则构成一个hamlet。而德语中,村庄意为有20户以上的农户,加上1座教堂,也许还有1所学校。现在,历史学界普遍认为,欧洲的密集居住型(nucleated)村庄都是由早期的零散小村子逐渐演化过来的。以英国为例,威廉征服之前,零散小村子占主导地位;到了中世纪中后期,才形成众多密集居住型村庄。德国的研究表明,村庄要么是自然形成的,要么是领主为了采用二圃制或者三圃制而强迫形成的。19世纪罗马尼亚政府就强迫农民集中居住以形成村庄。4
最简单腌制牛排的方法“共同体”(community)是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概念。以英国为例,13世纪共同体主要有村(townships),庄园(manors),百户区(hundreds),县(counties), 不同种类的特权区(franchis),自治市(boroughs),整个国家也叫做一个共同体。5至于“村庄共同体”,罗赛讷说,只有当村民开始行使他们的权利“以实施其有关集体事务的权威,并且赋予此权威以合法性”之时,才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村庄共同体6。戴尔是这样定义的:指一个人群团体,这些人居住于一个特定的土地范围内,组织程度达到对资源(通常是田地和牧场)的控制,以及能与诸如国家这样的上级
权威进行联系。7从笔者看到的有关中世纪“共同体”的所有文献看,这个词都意味着有一个具有某种独立的政治权力的政治单位。所以,“村庄共同体”是具有自治意义的单位。
研究欧洲中世纪村庄史或者地方问题的专家们,都发现了村庄共同体的广泛存在。
文诺格拉多夫发现,在法律上,英国村庄被承认为一个单位,独立于庄园。他举例说,英国的某个村庄居然作为一个整体,就公地问题与它的领主达成了正式协议。
福汉姆发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农村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是村(tun or township)这样的民主共同体,有点像后来的教会堂区(parish)。8
苏珊·雷诺滋发现,农村地方共同体大小不一,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一个教会的堂区,但是,作为一个群体,其核心本质特征是自治。在意大利和法国农村到处都有的具有自治特征的“公社”(communio, communia, communantia)一词,都意味着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的财产,或者一群人,或者一个人群团体。一个村庄、庄园、堂区可以成为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集体行动单位;几个村庄联合起来,也可以成为这种单位。比如,在北意大利的一些山
1苏珊·雷诺滋:《900-1300年西欧的王国和共同体》(Susan Reynolds, 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 900-1300),牛津,克莱仑顿出版社1984年版,第79、101、103-104页。
2戴尔:《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不列颠研究》第33卷,第4期,1994年10月,第408页。
3苏珊·雷诺滋:《900-1300年西欧的王国和共同体》,第79、101、103-104页。
4D.胡克等:《关于英国村庄的演进的讨论》(D.Hooke; Peter Bigmore; Eric Grant; F. H. Hansford-Miller;
E. M. Yates, “The Evolution of the English Village: Discussion”),《地理杂志》( The Geographical Journal)第148卷,第2期,1982年7月, 第203-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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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霍滋沃斯:《英国法律史》(Sir William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第3卷, 伦敦,梅西欧有限公司1942年版,第401页。
6罗赛讷:《中世纪的农民》(Werner Roner, Peasants in the Middle Ages, translated by Alexander Stutzer), 厄巴那和芝加哥,伊利诺斯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7戴尔:《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不列颠研究》第33卷,第4期,1994年10月,第408页。
8福汉姆:《英国农村生活简史》,第14页。
区,通过联合若干村庄或者居民点形成公社组织;北海沼泽地区分散的农户(farmsteads)联合成村社(Bauerschaften), 它们进而又形成堂区。她还发现某个村庄(Rosny-sous-Bois)的农奴们(rfs)竟然集体起诉其领主达50多年。她说,今天的律师认为,只有法人才可以这样做。该村还甚至就此事至少一次向罗马派去了一位代诉人。这就更加有力地证明了它的法人地位、自治地位。1
戴尔指出,在欧洲大陆,许多村庄被作为公社而授予正式的特权。英国共同体能够以法人身份持有财产。2
罗赛讷指出,12、13世纪,一些村庄在法律上可以自治了。自中世纪晚期起,村庄共同体经常有自己的印章。有时,村民们甚至佩带作为村庄标志的盾形徽章(sported escutcheons)。在某些地方,甚至有本地的旗帜。村庄也是法人,有权提起诉讼,村庄共同体经常作为当事人参与审判。3
鲍鱼是鱼类吗布赖恩·M.道宁(Brian M.Downing)指出,13世纪,紧接着一些大城镇称自己为公社之后,一些村庄也称自己为公社。它们发展出自己的司法和行政机构以及村民大会,以决定自己的事务,当贵族们试图打败或者吞并它们的时候,它们就联合起来共同防卫。瑞士的公社(Markgenosnschaften)就与村百户区,以及伯尔尼(Berne) 和巴塞尔(Bal)的商业中心联合形成了强有力的联邦宪政主义的基础。4
杰罗姆·布拉姆(Jerome Blum)指出,欧洲作为法人团体的村庄共同体在中世纪出现,解体于18世纪,炒粉丝
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彻底消失。尽管中世纪欧洲各个村庄共同体对村庄生活的控制程度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怎样,它都是一个经济共同体、财政共同体、互助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和平与秩序的保卫者(共同体边界内),其居民的公共的和私人的道德的守护人。共同体作为法人实体能够进入法庭以要求纠正其领主、其他领主、城市人,或者其他农民对共同体所做的错事。在法国,法庭日历上充满了成千上万件与村庄共同体有关的案子。路易十四的一位州长(省长)在其一个省内,就成功地清理了2400项公社的诉讼。5
具有自治地位的村庄,有哪些自治特征呢?
1.有自治的事务
共同体自治的主要事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履行对国王或者国家的义务,二是履行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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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珊·雷诺滋:《900-1300年西欧的王国和共同体》,第102、134、135、138、139页。
2戴尔:《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不列颠研究》第33卷,第4期,1994年10月,第409、410页。
3罗赛讷:《欧洲的农民》(Werner Roner, The Peasantry of Europe, Translated by Thomas M. Baker), 苡国牛津和美国坎布里奇,巴兹尔·布莱克威尔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60页。另见卡罗林讷·卡斏提欧讷:《17世纪意大利村庄的政治文化》(Caroline Castiglione, “Political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Italian Villages”),《跨学科历史学杂志》(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第31卷,第4期,2001年春季, 第524页。
4布赖恩·M.道宁:《西方宪政政府的中世纪起源》(Brian M.Downing, “Medieval Origin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the West”),《理论与社会》(Theory and Society)第18卷,第2期,1989年3月,第
222页。
5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到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Jerome Blum,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Polity of the European Village Community from the Fifteenth to the Nineteenth Century”), 《近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第43卷,第4期,1971年12月,第545页。
主的义务——这两个方面的工作本文将在最后一部分探讨国王和领主对待村庄自治的态度时介绍,三是村庄内部的农业协作和共同生活。这里重点介绍。
具有自治特征的村庄,大多与公地制度有密切关系。福汉姆(Montague Fordham)指出,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最早出现的村庄,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公地。1斯里彻·凡·巴斯(B.
H. Slicher van Bath) 指出,“一个人可以定义古老的丹麦村庄共同体为一个敞田社团(open-field-corporation)”。中世纪东尼德兰大多数有公地的地方都被提到是村庄。2罗赛讷(Werner Roner)指出,公地是中世纪晚期欧洲村庄最典型的特征。3杰罗姆·布拉姆指出,一般地,村庄共同体最积极的作用在于对村民农业活动的协调。4戴尔指出,密集居住型村庄(nucleated villages)的形成与公地制度有关。村庄自治主要是由农业的理由(公地制度——引者)造成的。5
那么,什么是公地制度呢?公地制度(common field system;也叫敞地制度或者敞田制度:open field system)是一种曾经在欧洲农村长期6、广泛存在的,以村庄(如果村庄与庄园重合,就是庄园)为单位的土地制度和生产制度。7这一制度在18、19世纪大规模消失,而其最后消失时间为20世纪60年代,地点是法国8。英国著名公地制度专家琼·瑟克(Joan Thirsk)曾给该制度下过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现全文引述如下:
“它由四个要素构成。第一,耕地和草地在耕种者之间分为一些长方形的条田,每一耕种者可以占有分散于田野各处的一些条田。第二,在收割之后和休耕季节,耕地和草地都对公地共同体成员(commoners)开放,任其共同放牧其牲畜。在耕地上,这必定意味着人们遵守某些关于种植庄稼的
规则,以便春播和冬播的庄稼能在错开了的土地上生长。第三,有着共同的牧场(pasturage)和荒地,条田的耕种者们有权在其上放牧牲畜,拾取木料、泥炭以及可能得到的其他物品,比如石头和煤。第四,所有这一切活动均由一个耕种者会议管理之。在中世纪大多数地方,这一会议就是庄园法庭,或者――当一个以上的庄园聚于一个镇上时――村民会议(village meeting)。”9
经典诗歌朗诵大全在公地制度下,村庄共同体它承担着农业生产管理的责任。具体地说,共同体要么通过
1福汉姆:《英国农村生活简史》(Montague Fordham, A Short History of English Rural Life),伦敦,乔治·爱伦和厄文有限公司1916年版,第11页。
2斯里彻·凡·巴斯:《尼德兰东部的庄园、马尔克和村庄》(B. H. Slicher van Bath, “Manor, Mark and Village in the Eastern Netherlands”),《知识宝鉴》(Speculum)第21卷, 第1期,1946年1月,第126页。
3罗赛讷:《中世纪的农民》,第46页。
曲意4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到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第542-544页。
5戴尔:《英国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及其衰落》,《不列颠研究》第33卷,第4期,1994年10月,第414页。
6如果以已经发现的最早的成文村规(1250年制定)为起点,到20世纪60年代,持续约7百年;如果以目
前可见的关于公地的最早记载——公元608年至694年之间由英国威塞克斯(Wesx)国王颁布的一道法令为起点,则持续约1300年[琼·瑟克:《公地》(Joan Thirsk,“The Common Fields”),《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nt)第29期,1964年12月,第3页。];如果以罗马帝国时期的塔西佗(Tacitus)提供的公元98年左右日耳曼部落实行类似公地制度的土地制度证据为起点,则持续约1800年(塔西佗:《阿古利可拉传 日尔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68页)。另见克里吉:《英国的公地》(Eric Kerridge, The Common Field of England),曼彻斯特1992年版,第101页。
7公地制度又叫敞田制度。瑟克认为,公地(common field)指在公地制度下使用的土地;敞田(open field)
受集体管理,但不受公共放牧权支配。但是,另一位经济史专家蒂托(Titow)认为两者是一回事。琼·瑟克:《公地的起源》(Joan Thirsk,“The Origin of the Common Fields”), 《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nt)第33期,1966年4月,第145页。
8在法国某些农村中,公共牧群一直保留到了1960年代中期。乔治·格兰瑟姆:《19世纪法国公地农业的持续》(George W. Grantham,“The Persistence of Open-field Farming in Nineteenth-Century Fra
nce”),《经济史杂志》(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第40卷,第3期,1980年9月,第524页。
9琼·瑟克:《公地》,《过去与现在》第29期, 1964年12月,第3页。
其大会的决定,要么通过其官员的命令,确定犁地、播种、收割、打干草、收葡萄的时间。有些共同体或者其官员,养育着种马(stud),以服务于村民们的牲口;或者,比如,在瑞士的阿尔高(Aargua)州,要求每一户轮流一年养一只公羊。在东欧的大部分地区,并且(在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在西欧一些地区,要犁的地周期性地在村户之间重新分配,在从不列颠群岛到俄国的几乎每一块土地上,村庄草地中的条田,当收干草季节来临的时候,每年都抽签重新分配。1除了管理条田的耕种、收割和休耕这一主要工作之外,对公共地的管理也很重要。杰罗姆·布拉姆指出,无论在周期性地重新分配耕地的村庄还是每户长期占有耕地的村庄,几乎每个村庄都有共同拥有的公共地(common land):森林、牧场、草地、沼泽、泥塘(bogs)、荒地或者石场(quarry)、打鱼的地方,等等。它们没有被分割成条块,而纯粹是集体共同使用。比如,在18世纪及以后,在西班牙靠近葡萄牙的边境,许多共同体有大片公共地。公共地的使用完全由共同体决定。有时候共同体还出售、交换,或者出租公共地,也购买或者租赁外部的土地。出售出租土地的收入进入共同体金库,或者在村民之间分配。有时候,共同体不得不出售土地以偿还欠领主、国家或者教会的债务。共同体也集体地开垦无用地以扩充公共地。
为了给居民提供服务,有些共同体拥有或者租赁一个磨坊,一个烤面包炉,一个肉店或者一个铁匠铺。由共同体提供的其他经济服务包括检查度量衡,管理诸如面包、啤酒一类商品的质量。有时候,制定大宗商品的价格,或者确定日工和仆人的工资。它要选任治安警官来维护治安,保卫财产,处罚犯过失者,赶回走丢失了的牲口,拘捕侵犯土地财产者,监督居民清理沟渠,确保每个人遵守共同体有关农业的一切规定。通常,共同体还监督道德和宗教生活,要求居民参加宗教活动,惩罚酗酒、赌博、卖淫,在俄国,共同体的官员和权势人物将男女分对子匹配婚姻。在德国和瑞士村庄,共同体的社会压力阻止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婚姻。共同体也承担诸如维修道路、桥梁、堤坝、水道、篱笆;防火;维修教堂和教区长的住宅;供养牧师;有时候还开办一所学校,等等。常常是各户轮着摊派劳动力履行这些义务。有时候也征税,用于雇人干活。在火灾时,提供紧急救济,援助重建房屋,照看穷人、病人、孤儿,有时候指派人照看未成年人。为了满足开支需要,共同体固定地向成员们征收赋税,或者要求他们服劳役。2
2.有自己的习惯法
每一个村庄共同体都有自己的规则,外面的人,甚至国王,都不能改变它们。3戴尔说,村庄的“工作和种庄稼都由共同的规则管理。”4这些规则就是习惯、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在长时间内,它们都是口头的,到了中世纪后期,共同体开始书写它们的规则、义务、特权(当然还有许多地方继续依赖口头传统。比如,一个德国村庄直到1724年其规则还是口头的)。在中部德国的村庄,共同体的官员们
定期大声地向村民们朗读规则,以让每个人都熟悉它们。5前面已经指出,村庄与公地制度广泛、密切相关。那么,公地村庄中这种协作的生产,还有村民们共同的生活(大量村庄连每一户起床和熄灯的时间都是统一的)靠什么管理呢?靠村规(by-laws)。
所有研究公地问题的专家们基本上都是通过村规了解公地制度的。那么,什么叫村规
1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到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43卷,第4期,1971年12月,第542-544页。
2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到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43卷,第4期,1971年12月,第544、546、547页。
3戈亨:《农民政治?15世纪英国的村庄共同体和王权》,《美国历史评论》第96卷,第1期,1991年2月,第60页。
4戴尔 :《在中世纪谋生:850-1520年的不列颠人民》(Christopher Dyer, Making a Living in the Middle Ages,The People of Britain 850-1520),耶鲁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5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到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43卷,第4期,1971年12月,第547、548页。
呢?村规既是公地共同体涉及公共生产生活几乎所有细节(其琐细的程度让现代人惊异)的法律1,又是司法判决书,详细地记录了判决方式和处罚内容。2
成千上万的英国和欧洲大陆村庄独立地形成了自己的村规,开始时候是口头的,到后来就形成书面的。3文字村规记录最早见于13世纪,以后逐渐增多,16世纪到18世纪最多。没有任何一个村的村规是编成了一本本的法典了的。它们都分散地存在于庄园法庭之中。4村规不同于政府和教会的法律,完全是公地共同体自身长期形成的习惯法。公地制度下人们在歌谣中唱道:“公地的制度就是习惯。”5
3.有自己的权力机构
既然村规是村庄公地共同体的最高法律,那么,公地共同体有制定最高法律的权力机构吗?有,它们分别是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并且,这两个机构同时也是执行村规的场所。
什么是庄园法庭呢?它的最原始的性质有两个。一是封建庄园领主处理他和他的佃农之间的关系的场所;二是同一个庄园的农民处理他们自己的共同事务的场所。在第二性质上,它是真正的村民会议,是公地共同体的象征。正如著名的公地史专家欧文(C.S.Orwin)先生指出的那样,“耕作体系以及社会生活被由庄园法庭表达和实施的公意(public opinion)所控制。”6到了13世纪,许多地方渐渐地都把庄园法庭叫“halimotum”,英文为“hallmote”。hall指庄园房子;mote指会议。意为“在庄园房子里举行的村民会议”(moot held in the hall)。它每年召开两次或者更多次。7
1作为法律的村规举例:“ 大荷武德庄园。1314年6月20日,星期四。整个村子同意和颁布:在圣母报节(Feast of the Annunciation of the Blesd Mary)之前,以及在圣比德节(Feast of St Peter in Chains)之后,任何人不得让他的小牛进入任何庄稼地和草地。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豆子地里打草,除非在他自己的地里。
任何人不得侵入签地(用抽签方式分配的草地——引者)。
大家同意,如果任何人违背了以上规定,他将因每一次违规行为而向领主交4便士。”奥特:《中世纪英国的公地农业:村规研究》( Warren O. Ault, 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 A Study of Village By-Laws),乔治·爱伦和厄文有限公司1972年版,第88页。
2作为司法判决书的村规举例:“牛顿·兰威尔庄园。1329年10月31日,星期三。秋季村规督察员(wardens of the ordinances of autumn)报告:艾莱斯·戴默克(已经罚款6便士)从地里拿走粮食,违反村规。
沃尔特·切斯曼(尚未交罚款),沃尔特·威里(尚未交罚款),胡……(已罚款6便士)在地里向马格利·佛劳恩塞斯(已罚款6便士)支付粮食,违反村规。因此,他们受到处罚。
艾仑那·苏特未将他在地里发现的豆子拿到领主的院子里去,而是拿进了她自己的房子。因此,她被罚
款3便士。
如同秋季村规督察员报告的那样,威廉·德·雷顿(已经罚款1便士)从地里拿走了一捆庄稼。因此他被罚款。”奥特:《中世纪英国的公地农业:村规研究》,第92页。对村规样本的了解,还可参见琴恩·辉特:《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1440-1580年诺福克的土地与劳动力》(Jane Whittle, 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  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牛津,克莱仑顿出版社2000年版,
第317—321页。
3佛兰西斯·吉斯和约瑟夫·吉斯:《一个中世纪村庄里的生活》(Frances and Joph Gies,Life in a Medieval Village),纽约,哈朴和饶出版社1990年版,第132页。
4阿兰·贝克和罗宾·巴特林编:《不列颠群岛田地制度研究》(Allan R. H. Baker and Robin A. Butlin, eds. , Studies of Field Systems in the British Isles),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247-255页。5斯克拉顿:《公共权利和公地》(Thomas Edward Scrutton, Commons and Common Fields),纽约,伯特·富兰克林出版社1887年版,1970年重印,第115页。
6 欧文:《对公地的观察》(C.S.Orwin,“Obrvations on the Open Fields”), 《经济史评论》(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第8卷,第2期,1938年5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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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诺格拉多夫:《英国的维兰制》(Sir Paul Vinogradoff, Villainage in England),牛津,克莱仑顿出版社1892年版,第382、364、367页;佛兰西斯·吉斯和约瑟夫·吉斯:《一个中世纪村庄里的生活》,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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