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族群认同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关系 3

更新时间:2023-06-09 07:18:57 阅读: 评论:0

谈谈族群认同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关系
一、关于族群认同与民族主义
(一) 族群认同:
  族群认同(Ethnic identity)就是族群的身份确认,是指成员对自己所属族群的认知和情感依附。
(二)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后产生的一种以本民族的利益为诉求的主义,是以民族权益和民族感情为核心内容的一种政治观念、政治目标和政治追求,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早在封建社会就已存在封建君主制的民族主义。资本主义产生后,民族主义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
从上述的概念中可以辨析出,“族群认同”是以情感为纽带形成的,更趋于文化的的因素;而“民族主义”是从利益诉求出发的,关乎的是国家政治,但是它的形成核心之一来自于“民族认同”,即民族情感。反之,“民族主义”就成了“民族认同”的扩大化或是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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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族群认同的主要内容:花生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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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构成成分:
  众所周知,构成族群有两大元素,一是血统,另一是以语文为核心的文化(包括历史、文学、艺术、宗教、风俗、习惯,等等)。因此,族群认同感必须同时含有血统与文化两种成分。单凭血统而产生的族群认同是不完善、不牢固的,对于强化族群或国家的凝聚力,也不能产生持久的、可靠的作用。
    2、历史发展:在当今世界,“族群认同”(ethnic identity)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政治困境。这是因为族群的冲突和对立在当今社会变成了一个极端令人困扰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尽管不同领域的仁人志士也在不断地寻找各种具体的对策和解决方案,但是时至今日,甚至在可预见的将来,族群的冲突和对立的趋势不但不会缓和,而且会进一步恶化。更严重的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族群问题往往并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同宗教、阶级、意识形态等一系列其他社会政治问题纠缠在一起。一旦发生,往往在一个甚至多个国家引起一种“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反应。它们轻则引起政治和社会动荡,重则导致社会分裂和国家解体,甚至最终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种族屠杀和血腥战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族群的冲突和对立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常态。不过,在现代社会的情况完全不同的是,在传统社会中,族群的冲突和对立虽然无处不在,但它本身并没有对既定的社会政治秩序构成根本的挑战,因此并不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对于传统社会来说,所谓的族群认同并不是一个独立自在的问题,在大多数时候甚至根本不构成一个问题。从政治的层面来说,帝国(或其他准帝国的政体形式)就是这种神圣秩序的具体化身。作为一个具有“差序格局”的大一统政治秩序,帝国本身容纳了许多异质性的亚层次或低层次认同,诸如血缘、宗族、地域、阶层、人种和族群等。在这种大一统的政治秩序中,族群之间的差异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而相对于帝国这一最高和终极的认同,包括族群在内的低层次认同也不具有多少紧迫性。 
  但是,在现代社会,族群认同不仅变成了一个独立自在的问题,甚至变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致命问题。这首先是因为,构成现代社会的政治实体不再是帝国,而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民族国家的核心当然不是国家,而是民族(nation)。尽管在现在的中国,“民族”的含义同族群(ethnos)非常相近,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因为族群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民族则是人为的和理性建构的产物。
 
  3、理论依据:关于族群的认同理论,最有影响的就是根基论和工具论。
群山万壑赴荆门 (1)根基论:
  根基论也叫原生论,代表人物是西尔斯(Edward Shils)、葛慈(Clifford Geertz)、伊萨克(Harold P. Isaacs)与克尔斯(Charles Keyes)等,认为族群认同主要来源于根基性的情感联系,这种族群情感纽带是“原生的”,甚至是“自然的”。对于个人而言,根基性的情感来自亲属传承而得的“既定资赋”(givens)。基于语言、宗教、种族、族属和领土的“原生纽带”是族群成员互相联系的因素,强调这些共同特征是整个人类历史上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原则,而且这样的原生纽带存在于一切人类团体之中,并超越时空而存在。对族群成员来说,原生性的纽带和情感是根深蒂固的和非理性的、下意识的。
双鱼女 (2)工具论:
工具论也叫场景论,代表人物是德斯皮斯(Leo A. Despres)、哈尔德(Gunnar Haaland)及柯恩(Abner Cohen)等。他们基本上把族群视为一种政治、社会或经济现象,以政治与经济资源的竞争与分配,来解释族群的形成、维持与变迁。工具论认为族群
认同是族群以个体或群体的标准特定场景的策略性反应,是在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权益的竞争中使用的一种工具。它强调族群认同的场景性、族群性的不稳定性和族群的成员的理性选择,强调在个人认同上,人们有能力根据场景的变迁对族群归属做出理性选择,认为认同是不确定、不稳定的,是暂时的、有弹性的,群体成员认为改换认同符合自己利益时,个体就会从这个群体加入另一个群体,政治经济利益的追求常常引导人们的这种行为。
实习基本情况从上述的探讨中我们可以看出,族群认同是基于血缘和文化两个因素,血缘是基础,文化是标记。但在族群认同的发展中,很明显的是文化的作用逐渐超过和突破了血缘的束缚,并在一定的社会发展时期,文化的因素逐渐被经济利益为主导的社会所覆盖,族群认同从最初的血缘、文化过渡到了以利益为主导的认同,开始在族群认同中萌芽和发展形成了民族主义。
三、民族主义的主要内容:
 1、构成成分:
  我们都知道,温和的民族主义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乃至世界而言是一件好事,而民族主义的构成在包括着一种的同时,也包含有种族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后两者是民族主义的极端化,对于自身和世界都是一种极大地不安全因素。
  2、历史发展:1900年之前,认为民族国家最主要的转变源自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自浪漫式民族主义(romantic nationalism)开始,民族主义运动者于欧洲遍地兴起,当中有些为反对大帝国的分离主义者,另有寻求一统分隔零散的领土,如德国与意大利。这些运动促进民族认同与民族文化,且获得成功。19世纪末,人们多数接受欧洲划分为多个民族,且自我认同于其中之一。奥匈帝国与鄂图曼帝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崩溃,加速了民族国家之形成。 
依据标准观点,十九世纪之前,人们有乡土性、区域性、或宗教性的效忠,但无国家观念。远古时期,古希腊称所有非希腊人为蛮族,但希腊的各城邦又经常为统治地位相互作战。民族主义引入各民族领土范围明确的观念,并更进一步的应用于索求其他民族的土地。原则上,民族国家并不寻求克敌取地,然而,民族主义运动者们罕对边界之划定意见一致。随着民族主义运动者之勃兴,也为欧洲带来了领土纷争。 
民族主义运动也决定了19世纪的欧洲政治。在民族为帝国一部之处,民族解放的奋斗同时也是为抵抗先前的专制独裁而奋斗;在民族国家巩固先前君主政体之地,如西班牙,民族主义自身成为保守及保皇势力。民族主义运动大多始自对抗现有的安排,但到了20世纪,亦有政体(regime)自认为民族主义者。 
19世纪末,民族主义的观念扩及亚洲。在印度,民族主义鼓动着终结英国的统治。印度在20世纪的民族主义与甘地密切相关,另有许多当地领袖涉足其中。在中国,民族主义始创建立现代国家的信念,与过去天下一家的帝国观点并不相容。在日本,民族主义与日本卓异论(Japane exceptionalism)相结合,形成了帝国主义,正如极端民族主义通常引致帝国主义。 
第一次世界大战引导出新成立的各民族国家。这些国家因美国之对抗古老帝国而受激励,也因为法国希望将德国与奥地利孤立为一连串托管的国家。民族国家纷纷成立的结果导致多民族的帝国(鄂图曼帝国与奥匈帝国)解体。帝俄亦因之丧土失地。凡尔赛条约,基于伍德罗·威尔逊的十四点和平原则,企图承认民族主义的原则,使得大部份的欧洲分解为多个民族国家,婉言称之为“维持和平的尝试”。然而多民族与多人种的国家依旧存在,更新
出现了两个多族合组的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占人口43%的捷克控制一切)与南斯拉夫(由塞尔维亚人统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启始了建立民族国家的新浪潮,肇因于战前出现的法西斯主义与纳粹主义,以及欧洲各殖民帝国于战后主张独立。最戏剧化的去殖民化出现于非洲,自欧洲的殖民禁脔转变为民族国家。其中数国合乎欧洲“单一人种,单一语言”以及固定领土的理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最符合此一准则的索马里解体了。 
苏联解体于1990年左右在欧洲引致无预期的民族运动复兴,20世纪下半,若干潮流的出现或显示了民族与民族主义之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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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论依据:
(1)、理论依据民族主义的理论基石是民族自决权理论。“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它最初是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政治要求之一。
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领土的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新独立的和以前独立的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已在联合国中占多数。在它们的影响下,联合国大会从1958年以来通过了一系列决议确认民族自决权。其中最重要的是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十五届会议以89票对0票、9票弃权通过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这项宣言确立了“民族自决权”为一项法律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10月24日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58年12月12日、1965年12月20日和1975年11月10日联大先后通过的有关民族自决的决议,都进一步总结和发展了民族自决权的国际实践和理论。   
中山市社保局官网(2)、“民族自决权”也包含着自我否定的内容。民族自决权的核心是各民族有自主建立国家和选择国家形式的权利。当某一民族还在受外国奴役或没有自己的国家的时候,其民族存在的最高原则是民族自决权,即有自主建国的权利。但是当这个民族自决成立了国家,那么它原来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在这时就已让渡并服从于国家主权,民族身份应让位于国家公民的身份,原先民族自决权在国际舞台上的民族主体地位也自动让位于其自主选择的国家主体地位。这时原先的民族主义,就在逻辑上和实践上完成了自我否定。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你可以单独,也可以与其他民族联合建立一个国家,然而你一旦完成了这一选择,并得到国内国际的承认,这就意味着民族自决权已让渡于国家主权。如果你要与这个国家相分离,也必须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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