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住房公积金封存了怎么取出来(5篇)

更新时间:2023-06-08 22:31:0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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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封存了怎么取出来篇一

根据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根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95年发布),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离退休干部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2.缴存关系的建立(开户)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企业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政府批文复印件,并填写《汇缴清册》、《烟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缴交关系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缴款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开设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开户时必须一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3.缴交基数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通知》(烟财房字[2000]2号)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按上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一经确定一年不变。每年1月份可调整缴交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依据同级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企业依据同级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4.缴交比例

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发[1999]134号)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5%调整为6%,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方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可调整至10%。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缴交比例调整情况:烟政发[1995]99号文件规定公积金缴交率为5%,外商投资企业交存率不低于8%;烟政发[1996]119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保持5%不变;烟政发[1997]148号文件规定公积金原则上仍按5%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相应提高公积金缴交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不超过8%;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不超过10%;烟政发[1998]101号文件规定,到2000年,公积金的缴存率不应低于6%,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经批准缴交率可适当提高。)

5.缴存时间及手续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时应详细填写“住房公积金缴款书”(一式三联),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上加盖“收款专用章”,一联退回单位。单位职工人数如有变动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加盖公章。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住房公积金的缓交

正常情况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包括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农民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调离烟台市的(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的);

(十)异地求学的;

(十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单位办理提取。

三、提取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单位根据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供如下两种财务手续之一办理提取,一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及缴存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二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章的财务收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烟台市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和中央驻烟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印制票据)。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形,由职工本人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注:市中心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采取上述第一种手续办理提取;各分中心和管理部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需要,二者任选其一规范缴存单位财务提取手续。

正常提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房改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

5.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城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6.单位集资建房:提供政府批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

7.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8.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享受烟台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20%的;(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4)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

注:符合上述条件(1)的,提供低保证;符合上述条件(2)(3)(4)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经贷款管理科审核签字的职工书面申请。

2.商业性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3.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帐单。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目前暂按15%执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一年的房租发票、户口本或结婚证。

注:家庭收入证明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开具,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双方均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销户提取

(一)离、退休(含退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提供退休证(离休证);

2.提供养老基金核定表、职工身份证;

3.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的,提供职工身份证。

注:(1)退休政策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退职政策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退职。职工退职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是一致的,均由单位填写“养老基金核定表”(表中注明退休或退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二)调离烟台市(烟台行政区域以外):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没有人事调动函的由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注: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应说明调入职工调入时间、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经中心落实情况属实,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三)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前提下,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没有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调出单位办理封存。注:调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通过缴存单位银行帐户发放到职工手中,而是在中心和分支机构间办理转移,市中心和四区管理部之间开具转帐支票或银行拨款单,市中心、四区管理部和其他分中心之间通过银行电汇方式。(电汇方式调出单位无需提供财务收据)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外地户口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或外地户口薄及临时户口注销证明)。

注:外地户口,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护照(注:“移民”的英文单词为“immigrant”)。

(六)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

1.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户口迁出证明

2.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护照。

(七)在职死亡或宣告死亡(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八)农村户口解除劳动合同: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身份证和户口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十)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失业证、身份证、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结婚证。

(十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购房:如果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女45男50),提供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清算组办理提取并销户。

(十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购房: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职工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职工本人办理。

(十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职工死亡:除了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死亡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

1.死亡职工留有书面遗嘱的,需提供书面遗嘱、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2.死亡职工没有书面遗嘱的,分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二是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3.属于遗赠关系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证明、受遗赠人身份证。

注:夫妻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可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如果上述证明均不能提供,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特殊情况下提取

职工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证件齐全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为职工出具相关手续的,经中心调查核实后,职工本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及支取申请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到中心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注:职工提交的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单位不给办理的原因及经过,该申请书应由职工签名并按手印,中心根据职工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和协调,情况属实又协调未果的,由二名以上参与调查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核实意见:情况属实,可以给予办理。职工本人办理完提取手续后,中心将自行设计的入帐通知以及支取申请书单位记帐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单位,由单位进行帐务处理。

四、办理时限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持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持购房合同和发票的,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期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10月、11月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在还款的当月办理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于每年6月份提取一次。

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五、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首次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随后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上年未提取的不重复计

算,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注: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中心需要在当年的还款计划表上加盖“还贷已支领”印章并注明提取人姓名和提取金额。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支付的房租总额。

4.销户提取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封存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转移

职工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如果转出单位已注销,办理转移时,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出单位注销证明、职工街道居住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只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如果转入单位没建立公积金缴交关系,职工调动不能办理公积金转移,只能由调出单位办理该调出职工的公积金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查询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通过16860000+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知道本人住房公积金帐号的,可问询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

住房公积金封存了怎么取出来篇二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1]。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作用

1:筹集住房资金;2:提高职工个人购房、建房能力;3:使房屋福利分配制向房屋货币化分配转变。北京公积金贷款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二条规定,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金发放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

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提取

1、户口迁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明;

2、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或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

明;总公司内部跨行政区域的工作调动,无调令、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承认总公司人事部门的出具的工作调动的证明。

3、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火灾、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使自住住房受损提取

1、遭受火灾的,提供消防部门的火灾出救及住房损失程度证明;

2、遭受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的,提供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证明及住房损失程度证明。

3、提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住房损失总额。

离休、退休提取

1、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其他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

3、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贷款优势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仅广泛应用于新房的购买,在二手房购买方面的使用也十分普遍。由于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仅为4.9%,比现行的商贷利率7.05%低,因此在大多数购房者脑海里已经形成普遍的概念:使用公积金贷款比使用商业贷款省钱。北京著名房产中介公司“我爱我家”金融理财部的专家表示,公积金贷款的优势不仅仅只限于其利率优惠,还有贷款额度高、年限长、还款灵活方便等多种优势。

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

同样贷款金额和还款年限,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能节省数万元利息。以一套40万的房屋为例,贷款28万。若商业贷款年限为25年,则月均还款1721元,25年付款总额516300元,支付利息总额高达236300元。而同样是年限25年的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1548元,25年总还款464400元,支付利息总额184400元,比起商业贷款而言,每月能少支付173元月供,25年共节省利息支出近51900元。

同样贷款金额,同样还款数额,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比,不仅还款时间短,还款利息更少了许多。同样的,28万元贷款,若同样以1721元/月的金额还款,商业贷款还款300个月,历时25年,支付总额达516300元,支付利息236300元。而 公积金贷款在还款到第251个月,即在第21年时,全部本金及利息就已经还清,支付总额430715元,支付利息仅150715元,比商业贷款节省利息支 出85585元。

还款方式灵活多样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极为灵活,借款人只需每月的还款额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就可以随意确定月还款数额,非常便于借款人的资金安排。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有以下几点优势:数额灵活,便于资金掌控。商业贷款提前还款,其数额必须为1万或5万的倍数,而公积金贷款则无具体规定,只要大于“最低还款额”的还款,全部视为提前还款金额;次数不限,可按月提前还款。

商业贷款对于提前还款次数有的有明确规定,如1年仅能提前还3次款。而公积金贷款则是每月都有三次提前还款机会,贷款人甚 至可按月随时调整自己的提前还款额;先冲本金,降低利息总额。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所冲金额包括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而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其金额全部冲抵 贷款本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其最终还款利息总额会远低于商业贷款同等金额提前还款后最终的利息总额;预约方便,无需书面文件。商业银行提前还款,不仅需要提前数月电话预约,有的甚至还需要贷款人提供书面文件,非常不便。而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致电预约即可,电话调整提前还款额无 需书面文件。

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优势

公积金贷款成数高,首付压力小。商业贷款最高一般只能贷到七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大。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到9.5成,购房人首付压力较小;贷款年限 长,月还款金额少。商业贷款的贷款年限最高只能贷到25年,而且大多数二手房最高只能贷到20年,月供压力较大;而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最高可达30年,月供 压力较小;房龄限制较灵活。

商业贷款对于房屋年龄的限制有严格要求,大部分银行对于85年以前的房屋不予贷款,并且贷款年限随着房龄的增长而降低。而公积金贷款对于房龄的限制较为灵活,房龄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超过50年即可;各区县房屋皆可贷。商业贷款一般只对北京市城八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贷款,远郊区县的房产审核极为严格。而公积金贷款除对城八区房屋放贷之外,也能对北京市远郊区县的房屋进行放贷;对借款人年龄无限制。商业贷款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必须小于65岁,而公积金贷款则对借款人年龄无限制。

公积金贷款谨防误区

针对许多购房者对公积金贷款使用的误区,金融理财专家指出,公积金贷款在还款时不会像商业贷款那样设定固定还款额,而只会要求贷款人在还款时不低于某个 “最低还款额”。以28万贷款25年还清为例,公积金贷款只会要求贷款人每月还款数额不低于1344元,许多贷款人往往每月仅缴纳1344元用以还款。但 这么做的结果是,贷款人偿还最后一月贷款时会发现仍有47000多元的贷款本金尚未偿还,并最终导致末期还款压力巨大。

贷款额度

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比如成都个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贷款条件

大部分都定制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城市条件要求大致相同。以成都为例:

1、具有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公积金贷款优势

(1)方便程度,办理时间等上差不多。

(2)商贷一般没有贷款上限或上限很高,借款人可以直接申请比较高的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上限控制,但高额度的贷款需求可以通过组合贷款方式解决。

(3)商贷的贷款对象范围比较广,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3、开发商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原因、分析和对策(1)原因

部分开发商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一些歧视政策主要有以下原因:a、商业银行的恶意竞争和 利益驱动给开发商的影响。银行存在个人购房贷款的恶性竞争,(降低审贷标准,通过开发贷款抢夺个贷,费用利益关系,政策制定的平衡考虑如提前还款违约金 等)。银行有对开发商施加影响的手段和条件。(开发贷款,费用灵活,银企关系如存款帐户等,现场驻点)。误导影响甚至要求开发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限 制。(检查开发商时大多数情况)

b、开发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尤其是现在的情况不了解,有误解,以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实的舆论。(2003年前受银行制约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速度,2003年之后中心调整贷款流程,速度效率能够满足需要,但仍有遗留的影响导致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误解。)

c、卖方市场,开发商强势。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对个人有好处。d、需要加大宣传,让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情况。(2)客观情况和看法

a、速度效率个人办理的方便程度不比银行商业贷款差。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复杂慢的人群基本上都没办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b、从以上好处可以知道对个人是有实际利益优惠的,尤其在利息支出方面。c、有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还是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好。银行等了解的人员贷款选择。

四部委叫停第三套房公积金贷款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于2010年11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投机性购房,三套房全面叫停,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利率的1.1倍,再次强化了差别化的信贷政策。《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

(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部委认为,这既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也体现了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主要由最高贷款额度控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通知》还强调,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2]

2009年公积金贷款利率表

年限 6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年利率(%)3.33% 3.33% 3.33% 3.33% 3.33% 3.33%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月利率(%)2.78 2.78 2.78 2.78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月还款额(元)本息总额(元)

10166.5 10333 10350.56 10521.67 10694.63 10869.43 11221.93 11431.6 11643.74 11858.34 12075.41 12294.94 12516.91 12741.32

12968.16 13197.42 13429.1 13663.17 13899.62 14138.46 14379.65 14623.2 14869.07 15117.27 15367.77

到期一 次还本付息

431.27 292.27 222.8 181.16 155.86 136.09 121.29 109.8 100.63 93.14 86.92 81.68 77.19 73.32 69.94 66.98 64.35 62.01 59.92 58.03 56.32 54.77 53.3626 27 28 29 30

3.87% 3.87% 3.87% 3.87% 3.87% 3.87%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52.07 50.88 49.79 48.79 47.86 47

15620.56 15875.62 16132.94 16392.49 16654.27 16918.24

2010年公积金贷款利率表

年份 月数 月利率(‰)年利率(%)月还款额 本息总额 总利息 1 12 3.00 3.60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10360.000 360.000 2 3 4 5 6 7 8 93.00 36 3.00 48 3.00 60 3.00 72 3.375 84 3.375 96 3.375 108 3.375

3.60 3.60 3.60 3.60 4.05 4.05 4.05 4.05 4.05

432.471 293.464 224.005 182.366 156.680 136.918 122.126 110.649 101.483

10379.310 379.310 10564.700 564.700 10752.240 752.240 10941.940 941.940 11280.940 1280.940 11501.14 1501.14 11724.05 1724.05 11949.65 1949.65 12177.95 2177.95120 3.375

公积金贷款利率2011

项目 当年缴存 上年结转

五年以下(含五年)五年以上

三、试点项目贷款

调整前利率 0.50 2.85 4.20 4.70

调整后利率0.50 3.104.45 4.90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前

利率上浮10%

住房公积金封存了怎么取出来篇三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进入调研期 使用范围或扩大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暂时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

有市场人士认为,各地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传达出调控政策将更加精准微调的信号,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予以扶持的政策倾向更加明显

住房公积金封存了怎么取出来篇四

交住房公积金,写申请书

推荐回答:申请

我叫xxx, 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 xxx 2011年6月24日

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

本人,号,现在市(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尚有住房公积金余额元。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现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

说明:

1.本表由异地转移职工在申请办理转移时填写,以委托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原单位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转入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为方便职工,本表由职工填写一式二份后交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另一份代职工邮寄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本表后需附职工复印件及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4、此表有效期为十日,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法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个人公积金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推荐回答:不用写什么申请书,只要到单位开一个公积金缴纳证明,拿着相关材料(如购房合同、还款证明等等)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相应的表格就可以了

个人公积金还贷申请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转移公积金社保申请书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推荐回答:申请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这样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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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格式范文哪位懂?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格式范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请问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怎么填写?

推荐回答: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怎么填写?

大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把自己应该填写的部分填好,有的需要让单位的人给你填写,填写完《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职工确需由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职工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以外,代办人员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待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从上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拿到支票,顺利的话3天就能办理完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本人系**镇***,年龄**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期限****年。

住房公积金封存了怎么取出来篇五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

晋直房资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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