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平等与效率
公平: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或制度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当代中国:政策上从公平优先到公平与效率兼顾再到效率优先的多次调整。
1968年东西方社会风暴。巴黎五月风暴,美国反战和黑人权利,中国的文化大革命。
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
布什2000年竞选口号: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
2003年9月28日,英国工党年会口号是“一个对所有人都公平的未来”;10月6日,保守党年会口号是“一个对每个人都公平的约定”。
国际劳工组织2001年11月成立“全球化社会影响问题世界委员会”,它在2004年发表了“一个公平的全球化:为所有人创造机会”的报告,提出“我们力求实现的是一个基于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尊重人权和个人尊严,有很强社会内容的全球化进程:一个公平的、包容的、民主化管理,为所有国家和人民带来机会和切实利益的全球化进程”。
一、公平的概念或本质公平
1、公平与平等
川芎的作用与功效英语:justice一般译为汉语中的公平、正义、公道、合法等;含义与之相近的还有译为公平的农村大病保障fairness亲爱的鬼先生、equity;而equality一般译为均等、平等、同一、相等,奥肯(Arthur M Okun)的《平等与效率》英文是“equality and efficiency,the big tradeoff”。
justice与equality暮江吟的意思,公平与平等的含义并不相同。
公平的内涵大致来说比平等要大;平等可视为在特定条件下的公平的一种存在形式,如法律、机会、权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人平等;但平等也可能是非正义的,如劳动者收入初次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公平概念主要指“justice”,即人人在确定资源配置的方式和结果的法律、规则、权利等方面的平等一致无歧视,特别是指社会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上的统一公平的制度安排,而不是指资源配置最终结果的均等。
2、公平的分类
大致可以把名为“公平”的存在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一种学术思想和社会观念的公平或本质公平;二是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和政府政策的公平或分配公平,包括公平的初次分配和再次(包括补偿性、报应性)分配。可以说,本质公平是分配公平的理论分析,分配公平是本质公平的实践措施。
本质公平和分配公平都内含了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作为行为规则、程序、标准、方式的形式公平或程序公平;二是作为行为内容和结果的状态公平或实质公平。
3、本质公平
本质公平是关于在实施公平上应有的规则、程序、标准、方式、分配结果等内容的主观理解和定义。
有关本质公平的几种观念(理论):一是古希腊学者的公平观念。二是天赋人权论者的公平观念。三是功利主义者的公平观念。四是康德主义的公平观念;四是自由主义的公平观念。五是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念。
社会主义思想家提出公平不能仅仅局限在政治权利方面,而且必须扩大到社会、经济、文
化的领域。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公平的实际内容是消灭私有制和阶级。斯大林把无产阶级的公平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以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废除私有制,实现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平劳动和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共同劳动和按需分配。
4、公平的内容和本体
公平观念及分配公平中的内容有二:
我的世界地皮指令
(1)公平关注的对象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性条件,即经济、政治、文化、自然等各种资源,以及在占有配置资源上的方式、数量、结构、形式等状况的福利、效用比较。人们在理论上研究公平问题或在实践上实施公平制度,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个体和社会最优化地占有和使用各种资源。福利经济学研究的就是经济资源配置状态的问题。
(2)公平是关于各种资源的占有和配置的具体制度或方式的比较分析;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对资源问题形成了不同的占有、使用、转让、收益方式,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占有、配置资源的状态或结果。古典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资源占有
、分配的权利或制度问题,边际革命后的新古典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生产、消费等资源配置问题。
公平所关注的对象和追求的目的实际上也是人类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如果分析比较关于公平的各类理论和实践,可以发现:公平关心的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经济资源上的关系问题,资源因什么方式被占有和配置,分配公平按什么标准、规则、程序等制度或形式而实施,这才是公平范畴的核心结构、存在本体和实质特征;而且,这些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存在方式就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规则,这又往往通过法律制度表现为规定并保护人(国民、公民、居民、人民)的各种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等)以及政府的权力。更明确地说,人类占有和配置资源的标准、规则、程序等制度或形式,以及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居民的权利状况是公平的核心结构。由此,初步结论就是:公平的本质即公平存在的本体(本位)和基础就是社会对各种资源的占有配置和保护状况的制度规定,而资源特别是经济资源的占有配置状况是决定制度、法律或权利及权力性质的主要和核心因素,应该建立一种权利本位、效率取向的公平理论和公平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权利是本是体,公平特别是过程和结果公平是末是用。
5、权利为本体的公平
游子吟古诗原文
权利是人们为占有和配置使用各种资源、进而生产和创造各种价值、最终分配和消费各种有价值的物品而采取行为的方式、方法和社会规定的资格、可能。在现代社会,权利主要是基于一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形成的既有或应有权利,这些权利并由宪法和法律制度所规范,由法律赋予的公民个人及其组织机构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即法定权利,权利是标志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行为自由的目标、方式、方向、范围、程度的法学范畴。权利在种类上可以分为民事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等。
二、公平的实施或分配公平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资源的哪种或哪些占有配置方式是好的即公平的占有配置方式,法律应该如何规定和实施权利。这实际上又包括了两类问题:一是资源的占有配置方式即公平的判断标准、实现方式;二是不同权利的职能、地位和资源分配、公平实现的具体程序(包括优劣、先后顺序)。得乐
1、公平的实施方式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资源的占有配置方式即公平的判断标准和实现方式。对
此,一些人认为以占有和投入的资源特别是财产数量为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标准是制度公平,另一些人强调以人为单位分配资源是天然和公平的制度。其次,由于在同一时间、地点和体系内,可能存在着多种即不同的制度、权利,不同的制度存在着冲突和选择问题,这又引起了在资源占有配置和权利拥有实施的先后顺序。
2、公平的实施程序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不同权利的职能、地位和资源分配、公平实施的过程和程序。一些人强调个人即个体是权利的初始拥有者和公平的首要判断者,一些人强调集体及政府是权利的初始拥有者和公平的首要判断者。如果承认天赋人权,那么拥有权利的公民就可以建立组织机构如政府,并让渡或赋予这些组织机构一定的权利及权力,而政府行为的边界就由公民让渡的权利性质和范围所决定,政府依法运用强制性的权力的目的是更好地发展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实施或分配公平。进而,在个人权利的优先顺序上,一些人着重坚持个人天生享有生存、享乐、尊严、自由等人身权利,公平就是这些权利的实现方式;另一些人强调个人的财产权,认为人身权只有在一定的所有制即财产制度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
现在,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或群体都承认每个人权利的平等一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统一,都承认要赋予居民尽可能充分、全面和适当、平等的权利。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联通怎么查流量1921—2002),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43—1945年军训并参加太平洋战争,1946—1950年获博士学位,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任教,1960年麻省理工学院教授,1991年退休。《正义论》(1971,1999),《政治自由主义》(1993,1996),《作为公平的正义》(2001)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发的基本思想:公平的第一原则,充分恰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第二原则,在前途、资源等社会地位或正义上的机会公正平原则,以及在经济利益或福利上的差别原则,即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或不平等有利于平等的实现。而且,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
最大化或理想性的公平,至少是指人们依据广泛平等的权利自由从事各项活动,是指公民各项活动过程的公平自由和各项活动的结果受到全面承认和认真保护,存在和行使权利也就意味着存在和实施公平。只有实现了权利上的人人平等,才可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上达成利己、自利与利他、互利的统一。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自由主义大致可以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前者主张政府为守夜人,自由放任,消极;后者主张政府谋求社会公正,必要时牺牲一定的自由和财产。
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1963年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位,1967年哈佛大学教授。除“生活中的最好事物”课教过两次,没有重复授课。1974年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提出三原则:获得的正义,最初财产的获得必须来源清白;转让(交易)的正义,交易的自由公正;矫正的正义,如果获得、交易等环节出现不正义,就要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加以矫正。因此,如果一个人的财产符合获得、转让的正义原则,那么就不能施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国家只能是最小的守夜人,该书最后一句是“or less”。
诺齐克被视为右翼思想家。但在转型的中国,化公为私、巧取豪夺的官员和商人如何面对他?
3、人的需要或偏好
从公平的实施标准或资源的占有配置方式上看,历史上的分配公平和政府政策大致可以分
为两类:一类是以人以及人的需要为标准来分配资源,这包括才德、平均主义、弱势群体等分配标准;另一类是根据个人的贡献或功过,这包括根据个人的劳动投入、占有和投入的资源来分配资源。
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
人的需要或偏好:首先,什么人的需要才能成为社会承认和满足的需要?其次,是什么种类、层次和程度的需要。
公平的需要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四种。首先是所谓的才德或等级等社会性标准,有才有德者就享有多数甚至全部资源。其次是人人均等的分配标准。第三,与各尽所能相配合的按需分配。第四,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
4、按需分配与按贡献分配
比较而言,缺乏基本的行为能力和必要的财产收入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可能是最合理的分配标准,社会保障制度正是满足社会弱势群体这种基本需要的主要方法。不过,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受资源稀缺的限制,社会或政府
所能够满足的主要是分类型、有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以不损害社会发展的动力激励机制为前提。二,对先天性的弱势者,社会可以无条件满足其基本需要;对后天性的弱势者,社会可以根据其原先的贡献和积累状况来满足其需要,社会保障的内容和水平应该与个人所缴税费挂钩,社会保障应该与商业保障和个人帐户相配合。三,除非政府对社会成员的需求或偏好有全面准确及时的了解,否则政府就主要采取货币性、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一元钱就是一元钱(黄有光的结论),而避免实物性的分配方式。
由上可以得出的一个引论就是:除非个人无行为能力和必要的财产,此时可以按需分配,这也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理论依据;否则,人的内在需要、动机必须与人的外在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联结起来,人必须通过各种社会实践来获得相应的收入并满足自身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