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异质性?——从定义的指谓分析来看

更新时间:2023-06-05 01:53:36 阅读: 评论:0

何谓异质性?——从定义的指谓分析来看
徐长福
【摘 要】异质性跟同质性相对,其含义和关系在“种+差”的定义形式中展示得最为典型.定义的主词是属词,意指一个属;谓词有两个:种词——表示一个种,以及差词——表示此属跟他属的差别.种词和属词的关系是同质性的:属词的外延完全被种词的外延所包含,种词的意义完全被属词的意义所包含,二者之间具有可比性,逻辑推导以此为基点.差词跟种词和属词的关系都是异质性的:属词以属下所有个别事物为对象,种词通过属词也最终以这些事物为对象,但差词却以这些事物身上的某种偶性为对象,并不以这些事物本身为对象,所以差词跟属词和种词之间无论在外延上还是在意义上都不存在严格的可比性,它们之间结合的根据仅仅在于认知上属实,而对之加以认定的机能就是自然直观——自然赋予人的直接性的意识机能.揭示异质性的目的就在于为符号之间的异质性关联确立直观认定这一根据.
【期刊名称】《求是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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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2013(040)004
【总页数】8页(P15-22)
【关键词】异质性;同质性;指谓分析;异质性哲学;《拯救实践》
【作 者】徐长福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工资体系B812
春秋乐园引言
我于2012年在重庆出版社出版了《拯救实践》第一卷,阐述了一套叫作“异质性哲学”的意识理论。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来看,恰恰是“异质性”这个概念不易理解。为此,我拟在这篇文章中专门解释一下这个概念,至少说明我自己对这个概念的特定用法,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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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性(heterogeneity)是跟同质性(homogeneity)相对的概念,因此,要讲清楚异质性,就不可避免地也需要讲清楚同质性。其实,这对概念是比较普通的概念,在日常生活、生物科学和后现代哲学中用得比较多。因其普通,所以人们尽管在使用着它们,却没有认真地考虑各自是在何种意义上去使用的。也就是说,就目前情况看,无论在日常用法还是专业用法中,这两个概念都只是在被使用而已,而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我讲同质性和异质性,不是从生活现象来讲的,而是从符号指谓——符号在充当主词时表意指,在充当谓词时表述谓——的逻辑关系来讲的。因此,这里对两个概念的涵义的规定是一种逻辑的规定。由于其间的关系原是用了一本书来讲的,因而这里只能着力讲一个关键点,而无法面面俱到。这个关键点就是形式逻辑的定义。也就是说,本文将着力通过对定义的指谓分析来揭示同质性和异质性的逻辑意涵,以此厘清异质性哲学之“异质性”究竟何谓。
箭头符号怎么打出来一、指谓关系中的同与异
一个完整的符号意识行为至少要用到两个不同的符号:一个表指,指出一个对象;一个表谓,说明这个对象。只使用一个符号的情况可以视为符号指谓的缺省形式,使用多个符号
的情况可以视为符号指谓的扩展形式。
符号指谓的显著特征是异中求同,即通过两个相异的符号的配合实现对同一个对象的意识。如是,如下情况可以首先被排除:一个完整的符号意识行为可以在严格的意义上仅仅通过一个符号的单次使用或重复使用来完成。“严格意义上”的意思是:有些成功使用一个符号的情况其实属于符号指谓的缺省形式,如果需要,其缺省的部分可以补上。
鉴定材料每个符号的自身同一性不妨称为“自同”,保持这种自同是符号使用的前提,但让符号仅仅停留在自同中却无法实现对于对象的认识。例如,在说明某个对象时,仅仅说出一个“这”字或一个“人”字,都是不够的。如果只说出“这”字,则只是指出了对象,而没有说明对象之所是。如果只说出了“人”字,则虽然说出了一种所是,却没有指明哪一个对象是这种所是。可见,自同可以是符号意识的规范原则,却不能是符号意识的行为方式。
一个符号的重复使用不妨称为“重同”。比如,在说明某个对象时,仅仅说出“这是这”或“人是人”。这种重复使用可能具有强调或暗示的作用,但在语义上没有增值,结构上也存在缺项,即缺少真正的谓词,从而不能给予对象任何说明。
排除上述情况后可以确认:一个完整的符号意识行为必须既要有表指的符号,还要有表谓的符号;二者既异名异义,又关涉同一个对象——同是异中之同,异是同中之异。比如,对某个对象说“这是人”,就算完成了一个完整的符号意识行为。其中,“这”指出某一对象,“人”说明该对象之所是;两个符号相异,但所关涉的对象相同。
二、定义中的同与异
指谓同一对象的符号之间最重要的同与异就是意义的同与异。
只有可以充当谓词的符号才有意义,只能充当主词而不能充当谓词的符号没有意义。比如说“甲是人”,“乙也是人”。其中,“人”充当谓词,表示一类存在物,这就是它的意义;这种意义在这两句话中是一样的,所以就叫作有普遍性,这种符号可称为普遍词。所以,“意义”、“普遍性”、“谓词”在异质性哲学中意味着同样的东西。相比之下,“甲”、“乙”充当主词,各自指代一个个别的对象,不能像“人”那样用来说明不同的主词,所以就叫作没有意义,这种符号可称为个别词。普遍词既可以充当谓词,也可以充当主词;个别词只能充当主词。就此而言,意义的同与异就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个别词和普遍词之间,由于前者没有意义而后者才有意义,因而在意义问题上只存在异而不存在同;二是在普遍词之间,由
于都有意义,因而就既存在意义的异,也存在意义的同。
当一个普遍词充当主词时,它要求用其他普遍词去说明它,于是,它们之间就出现了异中求同的情况。比如,如果不清楚“人”的意思,就得把“人”放在主词位置上,然后拿诸如“动物”和“理性(的)”之类的普遍词去说明它,构成“人是理性的动物”这样的句子。“人”是一个普遍词,“动物”、“理性”是两个与之不同的普遍词,这是它们之间的异。说“人”是“理性的动物”,又意味着前一个词和后两个词有某种一致性,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同。充当主词和谓词的不同普遍词之间的这种同就是意义的同。
“人是理性的动物”这句话可以倒过来说,即说成是“理性的动物是人”,这种情况在形式逻辑上就叫作主词和谓词可以换位,是定义的验证方式——定义也就是用谓词的意义去划定主词外延的意思。按异质性哲学的说法,所谓定义意味着主词和谓词在意义上达成了某种起码的平衡,或者说实现了两者在意义上的某种等同。
稍作留意即可发现,定义所达成的主谓词之间的某种意义等同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主词是一个词,而谓词有两个词。如果谓词只用一个词,那会怎么样呢?比如,可以说“人是动物”,但这样一来,就不能说“动物是人”;也可以说“人是理性的”,但不能说“理性(的)
是人”——“理性”是一种性质,“人”是一种实体的类,二者范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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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至少要用两个谓词才能实现跟主词在意义上的这种等同呢?假设只用一个谓词就能实现跟主词在意义上的这种等同,那就意味着该谓词跟主词其实是异名同义的,即只是符号有别而意义并无区别,这样的谓词不能真正起到对主词的说明作用。比如,若问“二是什么”,答“二是两”,则这种回答不会符合提问者的期待。要说明主词,谓词除了跟主词是不同的符号外,还必须具有跟主词不同的意义,即必须是异名异义的,就像“动物”、“理性”跟“人”的差别一样。可这样一来,任何一个跟主词意义不同的谓词就都不可能单独实现在意义上跟主词的起码等同了,从而,更多的谓词就显得必不可少。
由此也可以看出,通过定义所实现的主谓词之间的这种意义等同,既是一种综合——把至少两个谓词的意义合起来赋予主词,也是一种分析——把主词的意义通过至少两个谓词的意义分别表达出来。比如,对于“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个定义,既可以理解为这是在把“动物”和“理性”这两种意义合起来赋予“人”,也可以理解为这是在从“人”本有的意义中分解出“动物”和“理性”这两种意义。无论综合还是分析,其实都是在处理主谓词之间复杂的同与异的关系。社团活动记录
在定义中充当主词的普遍词意指一个较小的类,即哲学史上通常所谓的属(species,逻辑学专业一般译为“种”),这种词可以叫作“属词”,如“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的“人”。在定义的至少两个谓词中,首要的谓词是包含属的一个较大的类,即哲学史上通常所谓的种(genus,逻辑学专业一般译为“属”),这种词可以叫作“种词”,如“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的“动物”;其次的谓词用来说明属的具体情况,即哲学史上通常所谓的偶性(accident),这种词可以叫作“偶性词”,如“人是理性的动物”中的“理性”。由于被定义所采纳的偶性都是此属跟他属的区别点,因而在哲学史上一直被当作差(differentia,逻辑学专业一般译为“种差”),这种词姑且叫作“差词”。如是,定义其实不是一个单一的句子,而是至少两个句子的合取。比如,“人是理性的动物”实际上是“人是动物”和“人的理性的”这两个句子的合取,即“人是动物且是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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