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3-05-21 03:45:59 阅读: 评论:0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好运属于你所帮助!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意只有“居住”用房方可进行备案,厂房及商铺均不在备案范围之列。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曹路镇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

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租赁合同(原件)

4.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羊皮卷之七和复印件)

5.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拓展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小孩手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箱子岩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村居古诗原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三道中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墨镜图片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圆的认识课件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高中语文学习方法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刘邦是汉什么帝。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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