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权法律化的现实路径

更新时间:2023-06-03 20:47:49 阅读: 评论:0

矫枉过正
篮球比赛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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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法律化的现实路径马剑银:各位嘉宾㊁各位同学㊁各位老师,大家好㊂
这里是‘中国非营利评论“编辑部举办的 结社权法律化与社会组织立法系列沙龙 第三次活动,也是第209期清华NGO学术沙龙暨第七期明德公益论坛㊂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 结社法如何制定 ,或者是我今天来之前刚想到的另一个名称: 结社权法律化的现实路径 ㊂
关于友情的古诗昨天我们讨论社会组织基本法立法思路时,谈到社会组织的外延和类型㊂我们国家存在一些特殊的结社组织,这些结社组织在社会组织基本法制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它们包括人民团体,包括国务院有关政策免予登记的结社组织㊂这些组织到底能不能在我们所讨论的社会组织外延之中呢?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在现实中是有意义的㊂如果按照 结社 的理念而不是从社会组织㊁非营利组织的视角去讨论,那么这些组织显然属于社团,但从我们现实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讲,这些又不在国家社会组织行政管理范围之内,所以将这些组织纳入到我们今天的话题可能更加合适一些㊂
从历史上看,20世纪80年代我国已经提出‘结社法“的制定任务,草案也几易其稿,但最终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出台㊂之后的二十多年,学界对结社立法的呼吁此起彼伏,但实践部门并未向前推
进㊂我们在社会组织立法的背景中讨论结社法或结社权的法律化,就2013年这样的时节而言,可能很有意思㊂
今天我们也邀请了四位嘉宾:王名教授㊁刘培峰教授㊁马长山教授和贾西津教授㊂先有请培峰教授㊂
名人名言大全摘抄结社立法的四大问题
刘培峰:我来抛砖引玉㊂
我们讨论结社法,有两个进路㊂第一个进路是前一阵子我们先讨论正在修改的三个条例,然后过渡到讨论非营利组织法,最后讨论结社法,层层递进;第二个进路是直接从宪法上讨论结社自由,从而讨论结社权的法律化㊂我自己过去研究结社自由,是从宪法㊁法理的角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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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卷60㊀这个问题的㊂当然,走这个进路马长山老师的研究应该是最早的,马老师在1993年就开始写有关结社的文章㊂①但直到今天,结社自由问题的研究依然很不充分㊂
我下面有四个相关问题向大家汇报一下:第一是结社法和非营利组织法究竟有哪些不同;第二是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结社法的形式问题;第三是讲中国的结社问题;第四是讨论结社法的基本内涵㊂
展示的意思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㊂结社法与非营利组织法或社团条例相比是一个非常不同的东西,非营利组织法的核心是组织,尽管我们说法律混合的趋向已经很严重了,行为法和组织法在好多部门法领域中已经很难区分,但非营利组织法,或社会组织基本法,它的核心是规范组织的,而结社法它毫无疑问规范的是行为㊂而且社会组织法是通过对组织的形成过程㊁运行过程,组织中内在的权利义务关系㊁法律责任进行规范而形成的,而结社法毫无疑问应以个人视角为出发点㊂结社是以个人联合成立一个组织,由兴趣组织到倡导组织到公共参与组织形成一个链条㊂它还要解决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需要规定当个人的权利受到组织限制时,应该怎么办㊂所以这是第一个不同㊂而且从大的法律部门来看,非营利组织法应属于私法范畴㊂而结社法有一部分是不是应该属于宪法范畴,我们可以讨论,但结社法所衍生的具体法律,比如说政党法,它毫无疑问应该属于宪法性法律㊂我个人认为,要注意这个不同㊂此外,我个人认为理解结社法要放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中㊂反观人类的长期历史,我们会发现结社问题在人类社会中经常存在,它可能伴随整个人类演进过程㊂但是结社自由问题肯定是一个现代问题㊂为什么这样讲?因为恰好是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个人才更加需要通过组织化的途径来化解人生困境㊂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需要组织来完成现代社会的公共参与和公共治理问题,如果没有结社,现代社会可能很难有效运转起来㊂所以在现代社会中,结社问题要比在传统社会中更加重要㊂另外我们会发现在传统社会中,结社可能会带来社会的不安定感,因为结社会带来人群的大规模聚集㊂在一个封闭社会
冬至饺子夏至面
①参见马长山㊁刘文义‘论我国的结社权利“,‘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5期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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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法律化的现实路径
里,社会动员机制不发达,人的聚集就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而在现代社会里,大家都会发现,人本身就是高度聚集的,如果没有组织化的社会活动,公共治理问题就很难完成㊂同时,结社也是一个发现和解决现代社会矛盾的机制㊂我们想象一下,现在到广东经商和打工的有50万非洲人,他们一旦发生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组织代表他们,我们去找谁解决问题?所以现实中我们要充分利用结社㊂这是我要想讲的第一个问题㊂两种法律性质不同,要放在现代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中来理解结社㊂
第二个问题,既然有了结社,那么结社法应该怎么制定?我们看到从1831年比利时宪法确立了结社自由以后,各个国家基本上都把结社自由作为宪法的一个基本内容规定下来,有的国家规定是两条,有的国家规定是一条,两条和一条有什么不同?早期的国家都规定一条,或者说有结社自由,或者说不能够禁止结社自由,但是从晚近的立法实践来看,有这一条规定以后,还会有另一条,说国家承认社团在公共生活和公共参与的地位,国家应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来促进社团的公共参与,以促进一个和谐社会的形成㊂这两条,尤其是后面一条非常重要,如果只允许你结社,而不给社团在公共
生活中的地位,那么结社权可能变得空空荡荡,因为现代社会里,人除了私域以外,大量是在公共领域中进行活动㊂因此我们会发现,各个国家在宪法中有了这样基本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了,它实际上是一种宪法委托,也就是意味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来落实宪法的这一条规定㊂有了这种宪法委托,如果立法机关不制定具体的法律来保护这个宪法基本权利,就是立法的不作为,各个国家法在应对宪法委托时,总体来看有两种模式㊂第一种模式是分散立法㊂也就是说把结社问题分散到不同的法律中进行规定,比如政党问题㊁公共政治参与问题,放到政党法中;利益集团问题,放到有关游说和公共生活的法律规定中;兴趣组织,放到非营利组织中;非法组织放到刑法中㊂当然分散立法并不能解决许多具体的问题,大量有关结社的问题可通过司法审查途径来解决,来实现㊂比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只有表达自由没有结社自由,当时他们认为结社也是一种表达形式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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